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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劳动法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2019-04-21 11页 doc 2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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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劳动法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劳动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2、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劳动法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5、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
自考 劳动法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劳动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2、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劳动法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5、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所形成的体系。 7、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是想和根本准则。他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8、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保障的工作权利。 9、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10、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1、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主城部分。 1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与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3、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5、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6、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规矩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9、职业介绍:是指有关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0、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 专门机构。 21、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境外雇主在中国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2、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2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 24、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5、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26、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27、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8、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9、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30、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工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1、职业培训: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 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 32、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33、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是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预期目标。 34、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35、职业资格:是指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36、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执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37、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38、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段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39、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上进行 调节和控制,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40、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4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2、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43、(广义)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44、(狭义)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45、休假:是指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 46、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47、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不同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48、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49、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 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的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50、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51、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只为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2、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报和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53、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4、劳动卫生法: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治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5、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指向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56、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它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57、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 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58、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59、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6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61、未成年工:是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 62、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63、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执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6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职业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65、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 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6、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6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68、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职工志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69、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70、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71、医疗保险:是指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 72、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生活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73、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74、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 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75、职工民主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76、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77、劳动监察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78、劳动监察检察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79、劳动监察调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实施调查的权利。 80、劳动监察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后,就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81、劳动监察处分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力。 82、一般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8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84、权利争议: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85、利益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86、个人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87、集体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的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88、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89、团体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90、合同争议:是因约定权利而产生的争议,即因解释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91、法律争议:是因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奖励、惩罚、辞退的规定时发生的争议。 9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 9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9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95、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聘任的具体行驶仲裁权的人员。 96、专职仲裁员:是经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人员。 兼职仲裁员:是指已经取得仲裁员资格,又经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 97、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98、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 99、仲裁:是指劳动者与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违反劳动法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二、单选 1、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 三、多选 四、简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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