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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2017-10-15 9页 doc 23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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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1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XX元、4000元的予以奖励; 2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XX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XX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XX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XX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XX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3 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9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2015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5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6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监督作用。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7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 8 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十)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八)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9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新制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10 必要时法制 篇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 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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