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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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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word】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 投票为例 !法治杂谈 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摘要】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建立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评价国家政治文明的 一 个标准,同时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但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未能充分落 实,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按照自己意愿行使选举权,因此,有必要研究无记名投票原则存在之问题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以期对我国选举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选举制...
【word】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word】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我国选举权行使方式之完善——以无记名 投票为例 !法治杂谈 以无记名投票为例 [摘要】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建立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评价国家政治文明的 一 个标准,同时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但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未能充分落 实,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按照自己意愿行使选举权,因此,有必要研究无记名投票原则存在之问题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以期对我国选举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选举制度无记名投票问题完善 文/高文玉 一 ,无记名投票之概述 关于选举权的分类,从形式方面为依据,选举权行使分 为秘密投票制(see,letvoting)与公开投票制(openvoting)两 种.公开投票制又称为记名投票制,它是指公民在行使投票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的时候,除了要写明被选举人或 者作适当的记号外,同时还要写明选民自己的姓名.所谓秘 密投票制,它又称为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行使投票选举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的时候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 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根据这一原则,选 民在选举的时候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 者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放弃选举权.111(P22.~)无记名投 票原则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19世纪英国确立秘密投票 法,然而在当时所采取的秘密投票法只是无记名书面投票法, 公民行使选举权选举代表的时候,在选票上只写被选举人的 姓名.这种选举投票方法存在明显的缺点:在选票上留有选民 的笔迹,能够知道选民投了谁的票,没有投谁的票.1956年, 澳大利亚创造了一种投票方法,政府列举每个选区候选人的 姓名,刊印在选票之上,选民领取选票之后,走人专门设置的 秘密投票室,不必在选票上写被选举人的姓名,只需要在自 己想选举的人的姓名旁边作一记号,然后把选票封好投入票 箱.这一方法被称为”澳大利亚投票法”.【在此之后,无记 名投票原则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直接肯定.如在德 国,《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保守选举秘 密”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使选民在不被看到的情况下,在选票 上做标记并装入信封中.应使用选票箱和选票用信封,以确 保选举秘密进行”.[3J(P4)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基层选举 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并用的选举方法,而1979 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破坏选民 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措施,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选举法》修 改对”秘密投票原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保障措施.新修订 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 秘密写票处. 86 二,无记名投票之价值 作为人民民主制度基石之一的选举制度,是近现代代议 民主制的基础,也是建立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完 善的选举制度,那么就谈不上宪政国家,更谈不上政治文明. 而无记名投票原则是近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具有非常重要之价值. (一)无记名投票原则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坚持 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 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体在宪法中的集中表 现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体决定政体,我国的政体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 宪法原则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人民通过 民主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 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选举制度是一个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方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倘 若选举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将得不到有效保 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能实现. (二)无记名投票原则是公民自由表达自己意愿,行使 选举权的重要保证.选举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选举权,选举 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现代各民主国家的立 法都予以确认.无记名投票原则作为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 原则,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有自由表达自己选举,投票的 权利,这是公民私人的事情,同时应当予以保密.在投票过 程中选民担心选票结果被相关人员尤其是被候选人知道, 他们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 无记名投票原则可以让选民自由行使民主政治权利,除了 选民之外没有权力监视选民的投票结果,这样选民能够避 开权力带来的无形压力而按自己的意愿选举被候选人.同 时,在选民之间仅仅面对的是选票,彼此互不干扰,也无众 可从,选民的意志得以实现.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举手 表决,选票公开的投票没有任何价值,这和那种能够知道 谁选了谁的选举一样.投票自由意味着他不应有压力,压 力使选民的自由选择成为虚伪的”.f4]所以,无记名投票 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公开投票(起立,呼呼,举手)更加具 有科学性,民主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促进和发 展人权事业. ?’孳’/法治杂谈 (三)无记名投票原则是选民选举出”权为民所用,情 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德才兼备人大代表的保障.秘密 投票为选民提供了一个独立空间,使选民不受亲情友情等 因素的影响.在选举过程中,选民拥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暂时从各种社会关系中超拔出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自由 地选举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在这个时候, 选民不仅没有考虑候选人是不是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和 自己熟不熟,有无交情的压力和动力,也没有”干”“群”问 的尊卑感.担心打击报复所造成的恐惧感,也因无记名和 旁人无法监视而成为多余.[5](哪D)与之相反的是,选民能 够按照自己的评定标准,判断候选人的个人素质,职业道 德,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而做出选择.除此之外,无记名投票 原则也对强迫性选举和不公平选举有了一道过滤器,因为 最后的投票还是由选民自己决定,任何人既不能监视,也 不得而知. 三,我国选举制度中无记名投票之问题 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能否完全按照自 己的意愿写票.同时,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我国的《选举法》也规定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但在我国一些 地方的选举中,无记名投票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仍 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所有选举人必须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未作规定. 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中虽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 设有秘密写票处,但并未规定所有选举人必须进入秘密写票 处写票.这就是说,秘密写票处可以进也可以不进.在这样的 情况下,倘若到秘密划票处划票,人们就会认为进去划票的 人是要另外选举其他候选人,并没有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 因此,进入秘密写票处等于宣布了自己投票的”不一致”,增 加了选举人的无形的压力和顾虑,有可能导致他们最后不进 入秘密写票处.面对”进”与”不进”两难的境地,造成一些秘 密写票处形同虚设,起不到良好的效果. (--)存在”指选”现象.在选举过程中,一些人违法运用 国家权力暗示或明示,甚至诱导投票方向强迫选民选举谁或 者不选举谁,自由选举遭到破坏,选举制度失去公正性和公 平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三)做记号或者标识.在选票发放到选民之前,一些选 举机构在选民选票上做出不同记号或者标识,这样他们会在 选举之后知道选民是否选举”指选”的候选人,进而造成在选 举之后产生对选民报复,打击等违法行为,威胁选民的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代为划选票.在直接选举中多数选民由于多种原 因并没有到场,同时未委托其他人代为行使选举权的情况 下,一些工作人员代替选民到场行使选举权,代为其划选 票,一方面违反了无记名投票原则,另一方面违反一人一 票原则,这损害了选民的选举权,不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 建设. (五)相关工作人员产生程序不完善.程序与实体地位同 样重要,不当的程序会造成实体上结果的不公正.只有建立 正当程序才能实现实体正义.我国的选举法对选举过程中监 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程序未作出相关规定,由于产生程序的 不严格性,进而选票结果的公正性得不到实现. 四,我国选举制度中无记名投票之完善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实现选举制度的 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对于无记名投票存在的问题,笔者 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加强宣传工作的开展,提高选民和候选人的民主意 识和法律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在思想上得到重视, 制度上才能够落实.一方面,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 识,消除其受到打击报复等顾虑,同时使其认识到法律为选 举权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要让候选人认识到破坏选举是 一 种违法行为,如违法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使其正确,合法地 行使被选举权. (二)应当明确所有选举人应当进入秘密写票处投票.只 有这样,才能够使无记名投票价值真正得以实现,将”指选”和 “贿选”挡在”秘密写票”与”无记名投票”之外,投票结果将不 为其他人所知道,这样选民就没有顾虑地充分自由地行使选 择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是人类及每一个人所追求 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在人类所追求的诸种价值目标当中,自 由与人的主体性关联最为紧密.可以说,人的主体性由自由 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昀4)所以,保障选民自由使得 “指选”者和”贿选”者由于不能实现自己行为的目的,也会 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其实施”指选”和”贿选”的违法行为. (z)/J~大惩罚力度,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障选民的选 举权.对于破坏选举行为,必须及时迅速地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于用暴力威胁,选举票做记号或者标识,代为划选票,指选 等手段,以及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压, 报复的,要坚决给予法律制裁,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切实保 障选民的选举权和选举的秩序. (四)完善相关人员的产生程序,让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 和职业能力的人担任计票和监票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产 生,保证选举公开,公正的进行.对于参加监票,计票的工作 人员采取回避原则:一方面,候选人,候选人其直系亲属以及 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此职位.同时,对于工作人员的产 生需由候选人投票选举,经过选举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受到 选民的监督.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的基石,只有建立一个健康, 公正,严格的选举制度才能选举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情为民所系的人大代表,进而组成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 大会,完成宪法赋予它的权责.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2I莫纪宏.宪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李建新.论选举投票的公开性和私密性?].人大研究,2007,(3). f41(法)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选举制度[M】.北京:商务 印书馆,1996. 【5]吴淼.论秘密投票的乡村意义U].社会主义研究,2004,(1). I6】张文显.法理学I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作者简介】高文玉(1986-),女,安徽巢湖人,山东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 【责任编辑/覃飞燕】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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