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2018-03-23 47页 doc 87KB 171阅读

用户头像

is_421808

暂无简介

举报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编 者 说 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编 者 说 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成《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一书。 由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多,加之时间仓促,编辑中难免存 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在纰漏,恳请广大读者批语指正。 编 者 2007年12月 2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目 录 1、 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 (1) 2、 个人所得税常识 (17)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25) 4、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40) 5、 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46) 3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 7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 8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9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 10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 12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13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14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15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16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17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18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个 人 所 得 税 常 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0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计算为: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为:劳务报酬一次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出租财产过程中所缴纳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膳费用(限800元) - 800, ×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出租财产过程中所缴纳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膳费用(限800元), × (1-20%)× 20% 备注: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2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 × 20%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除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在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2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全月工薪收入总额 - 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在中国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远洋(不含内河)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外籍身份的留学人员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人每月可减除费用4800元。 23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税率 级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 (%)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 35 6750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 / 年(2000元 / 月)。 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 35 6750 24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2000×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 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年度按合同规定所得的经营利润 + 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 2000 × 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八、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率表 适用税率 速算 每次收入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扣除数 不超过25000元的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超过25000-62500元的 超过20000-50000元的 30 2000 超过62500元的 超过50000元的 35 7000 计算公式: (一)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25000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 20%)×30%-2000 (三)每次劳务收入超过62500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 20%) ×40%-7000 九、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5年4月11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25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标志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摘编如下: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个人管理系统”以全员全额管理、全员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个税管理系统”以全员全额管理、全员申报为目标,实现个人基本信息、支付收入信息的采集以及收入申报和税款征收的信息化管理,并借助社保管理信息基础资料,建立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共享个人基本信息,为今后实现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相互衔接、合并申报创造条件。 2、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个人包括哪些, 包括由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由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人;由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除私房出租以外其它财产租赁所得、除私房转让以外的其它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3、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人个如何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所有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企业,必须先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档案。为方便企业,我局将企业中已参加社保的雇员基本信息,从我局信息系统直接导入“个税管理系统”,再由企业上网核对;对未参加社保的雇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有雇员的收入支付信息,均由企业登录“厦门地税”网站自行录入,再将有关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军 26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官证、通行证、护照等的原件、复印件)报主管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柜台受理人员审核确认。企业只有在完成所有雇员基本信息的录入、审核确认后才可进行明细申报。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哪些好处, 扣缴义务人在登录“厦门地税”网站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只要录入含税收入额即自动算计出应缴税款,以减轻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工作量,减少差错。同时,我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运行后,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向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增明纳税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光荣感。自2005年5月起,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7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8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四、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 29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七、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0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八、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3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除以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32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转让住房有增值的,厦门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实际征收率为1.5%,换算为应税所得率为7.5%,据此计算的年所得=售房收入×7.5%。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厦门的征管实际,采用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计算表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速算扣除数) / 税率 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250的 5% 0 250?税额?750 10% 250 750?税额?4750 20% 1250 4750?税额?10750 30% 4250 10750?税额 35% 6750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 33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根据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所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补退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注: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 十、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34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10年为例,2010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5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备注:厦门市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任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备注:厦门暂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申报。 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六、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 36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十九、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厦门为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 38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厦门为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厦门为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厦门为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 39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六、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厦门为15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 40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十九、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顺利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呢, 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4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42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一、关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我市自行申报纳税人可选择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按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需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别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也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纳税申报。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一)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1.纳税人的操作办法 (1)提交有关证件 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我市任一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的由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附件6),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可从“厦门地税网站”(网址:)下载,也可到地税各办税柜台领取。 (2)填报有关申报表 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相关表报(申报表的适用分类详见附件说明):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43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除上述的年度申报外,需要补税的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3)填表要求 一是填写的表报内容要完整:纳税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税款所属期(必须填写完整年度)、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栏目必填。纳税人如果在年度中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等栏目必填。纳税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在华天数栏目也必填(该栏目为数值型格式)。 二是填写的表报需满足以下勾稽关系。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应满足: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 44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划横杠栏目无需填);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应满足: 合计栏目等于以上各行同列数值合计(划斜杠栏目无需填); 三是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填报的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用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印章或签署个人姓名。 四是申报表为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办法 (1)报表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注意审核报表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2)报表录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先受理审核,后集中组织人员录入的办法进行报表数据的录入。录入的表报要求内容完整,且满足相应数据的勾稽关系:即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3)特殊情况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的,视以下情况处理:有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年度支付收入最多的任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和支付收入单位的纳税人由受理税务机关指定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受理单位发现申报有问题纳税人的按以上处理原则反馈给主管局处理。 (4)资料归档。纳税人申报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的基层局统一整理归档。 45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二)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申报方法 1.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申报的方法 (1)提交有关证件,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具体要求同前述。 (2)填报有关申报表。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报表。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除上述的年度申报以外,不需要补税的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3)填表要求。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同前述。 2.采用网上自行申报的方法 (1)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用户的认定。 我局自每年1月16日始(遇节假日顺延)开放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有关功能,包括授权、申报、查询等。纳税人持身份证原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到主管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网上自行申报功能开通手续,经办人员审核证件后,为其开通网上自行申报功能。 46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到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领取。 (2)纳税人办理网上自行申报 ?纳税人应视情形填报纳税申报表: 目前提供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表有两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录入的报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填写的表报内容应完整:表报内容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二是填报表报的勾稽关系。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应满足的勾稽关系: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应补(退)税额栏目必须为零;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划横杠栏目无需填);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应满足: 应补(退)税款栏目必须为零; 合计栏目等于以上各行同列数值合计(划斜杠栏目无需填)。 47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上网删除已提交的报表,并重新填报;申报期过后,已提交报表不能上网删除,只能到柜台删除。 ?网上申报的查询 一是申报表报送查询。纳税人在网上可依据申报表类型和所属期查询已经提交的申报表,并可查看具体内容,同时也可将具体内容转存本地或进行打印。 二是个税明细申报记录查询。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本人所有明细收入及纳税申报记录。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附件中所列表报可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领取。 附件: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视情形需要填报的表报种类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3.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适用于申报税目除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其它税目的补(退)税申报) 4.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适用律师事务所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个人所得税)。 48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 地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厦3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5318528 税政管理科:5318523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地址:湖滨南路152号1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2219256 税政管理科:2206760 3.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象屿路89号 国际航运中心A区一层 咨询电话:征管科:5655661 4.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咨询电话:税政科:3923075 49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5、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滨南路8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电话2383261 税政管理科:电话2383297 6.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038104 税政管理科:6038103 7.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587800 税政管理科:6587823 8.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集美区集美石鼓路141号(集美办税服务中心) 集美区杏林杏东路 41号(杏林办税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 6688179 6251068 税政管理科: 6068949 50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9.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020045 税政管理科:7891983 10.厦门市翔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翔安区翔安北路6939号、五星南路1号(马巷镇舫阳新城区)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889879 51 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52
/
本文档为【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