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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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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 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所載給糧標準考——兼論唐代的年齡劃分 記載了 【內容提要】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中的“諸給糧,皆承省符”條,唐代給糧的年齡標準。 【關鍵詞】倉庫令;唐代,年齡劃分 根據天聖令復原的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有46条,內容豐富,體例完整。它不僅展示了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的構成體系,体现唐開元《倉庫令》的本來面目,而且由於《倉庫令》中有一些其他史籍中未見資料,必將推進對唐代經濟財政制度、法制體系研究的深入。 一 復原唐《倉庫令》...
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
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 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所載給糧標準考——兼論唐代的年齡劃分 記載了 【內容提要】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中的“諸給糧,皆承省符”條,唐代給糧的年齡標準。 【關鍵詞】倉庫令;唐代,年齡劃分 根據天聖令復原的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有46条,內容豐富,體例完整。它不僅展示了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的構成體系,体现唐開元《倉庫令》的本來面目,而且由於《倉庫令》中有一些其他史籍中未見資料,必將推進對唐代經濟財政、法制體系研究的深入。 一 復原唐《倉庫令》第7條云:[1] 諸給粮,皆承省符。丁男一人,日給二升米,鹽二勺五撮。妻、妾及中男、女,(中男、女謂年十八以上者。)米一升五合,鹽二勺。老、小男,(謂十一以上者。)中男、女,(謂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鹽一勺五撮。小男、女,(男謂年七歲以上者,女謂年十五以下。)米九合,鹽一勺。小男、女年六歲以下,米***,鹽五撮。老、中、小男任官見驅使者,依成丁男給,兼國子監學生、鍼•醫生,雖未成丁,依丁例給。 按:此條我於2006年復原,今結合相關文獻仔細考察,可確認此復原有誤。 此條二、三句,天一閣原抄本唐《令》3條作:“妻、妾及中男、女,(謂年十八者以上者。中男、女)米一升五合,鹽二勺。老、小男,(謂十一以上者。)中女,(謂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鹽一勺五撮。”注文“謂年十八者以上者”中的第一個“者”字為衍文,可無疑義,關鍵是後面的“中男、女”應如何處理。我此前將“中男、女”移到注文最前面,顯然不確。因為唐《令》第6條(復原唐《令》第12條)“牧長四口糧”下注:“兩口准丁,餘准中男給。”可見中男給糧只有一種與丁不同的標準,如果十八者以上的中男和十六以上的中男分別有兩種不同于丁男的給糧標準,“牧長”下注文應該有詳細說明。此外,根據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詳見下引),可知男女給糧年齡標準並不一致,所以“謂年十八以上者”可能就是在注“中女”,下面的“中男、女”為衍文。如果這樣復原,第三句“中女,(謂年十七以下者。)”就暢然可解了,而我此前在“中女”間填的“男”字,就不僅是蛇足,而且是錯誤的了。 根據以上分析,此條較為正確的復原應為:“諸給粮,皆承省符。丁男一人,日給二升米,鹽二勺五撮。妻、妾及中男、女,(謂年十八以上者。)米一升五合,鹽二勺。老、小男,(謂十一以上者。)中女,(謂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鹽一勺五撮。小男、女,(男謂年七歲以上者,女謂年十五以下。)米九合,鹽一勺。小男、女年六歲以下,米***,鹽五撮。老、中、小男任官見驅使者,依成丁男給,兼國子監學生、鍼•醫生,雖未成丁,依丁例給。”特此更正如上,並向讀者致歉。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唐代的給糧、給鹽標準。給鹽的資料也頗寶貴,但 唐代史籍中,也有幾處記載了給公糧的標準。如:《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員外郎條略云: 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廚膳,乃甄為三等之 差,以給其衣糧也。(四歲已上為“小”,十一已上為“中”,二十已上為“丁”……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三升。) 官奴婢“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與唐《令》給糧標準相符,但注文中丁、中的年齡與唐代令式不合。官奴婢給糧,不可能比一般給糧標準優越,即,不可能一般百姓或色役人十一以上者給米一升一合,而官奴婢給一升五 ”合。據此,可知《唐六典》此段注文有誤,“十一已上為中”的“一”字,應為“六字之誤,“二十已上為丁”的“二十”,應是“二十一”之省。官奴婢的成丁、入中年齡標準與百姓同,官奴婢的給糧標準也與其他諸色人給公糧標準同。《唐六典》所記,只列舉了官奴“丁、中、小”的三等標準,多有簡略。 同書卷一九司農寺太倉署令職掌條云: 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丁男日給米二升、鹽二勺五撮,妻、妾、老男、小則減之。若老、中、小男無官及見驅使,兼國子監學生、針?醫生,雖未成丁,亦依丁例。) 《六典》此條照抄《倉庫令》,但行文簡略。關於“妻、妾、老男、小”等給糧,省略為“則減之”,使一代制度,晦澀難明。幸賴《天聖令》,我們才得以一窺唐代給糧制度的全貌。 通過與唐代史籍的比較可以看到,《倉庫令》中的此條唐令,是對唐代給糧標準最完整、最全面的記載。這也成為我們繼續分析唐代給糧制度的依據。 根據唐令, 可將開元二十五年給糧標準分男、女兩類,列如下: 1. 男口給糧 2. 女口給糧 據此,可知男、女口給糧共分五個等級,除小女(六歲以下)外,女口普遍低於男口一個等級。男口給糧,除丁、中、老、小標準不一外,小男又分十一以上、七歲以上、六歲以下三個等級。女口十八以上的中女和十六至十七歲的中女標準不一,小女分七歲以上和六歲以下兩個等級,比小男的分類簡單。總之,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記載的給糧標準呈現出分類細密,女口給糧數額普遍低於同齡男口,女口分類不如男口嚴密等特點。 二 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也有給糧的記載,最為典型的是吐魯番出土“給糧三月帳”、“給糧一月帳”和敦煌出土“唐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穀簿”。結合《倉庫令》中的令文與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賬簿,不難看到唐代給糧制度的發展歷程和 演變規律。 “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三月帳”、“唐劉顯志等家口給糧一月帳”[2]等給糧帳文書共10件,均出土于阿斯塔納91號墓,記載了43戶家口給糧數額。程喜霖先生最早對這組文書的年代、性質、給糧制度進行了細緻分析,推斷這組文書大約作于貞觀末期至高宗統治前期,是官戶、番戶上番給糧帳。[3]考證精審,是這組文書研究的重要成果。此後,李並成[4]、吳超[5]等先生對這組文書有進一步的論考。 關於這組給糧文書的格式和內容,今略引兩件如下。“唐張赤頭等家口給糧三月帳”略云: 1. ,戶主,, ,家口六人,三石,四斗,。 2.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一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3. ,三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一人小男,一日粟一升。 4. 右計當三月粟一十石二斗。 5. ,戶,主張赤頭,家口六人,三石五(八)斗,五升,。 6.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二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7. 三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 8. 右計當,三月粟一十,石五斗五升。 “唐劉顯志等家口給糧一月帳”略云: 1. 劉顯志,四人, 2. 二人丁男,一人丁妻,一人中小。 3. 四(三)石二斗 4. ,郭,望藏五人 5. 一人丁男,一人丁妻,二人老小,一人小男。 6. 二石九斗五升 7. 匡延相家口六人 8. 一人丁男,,一人,丁妻,四人老小。 9. 三,石五斗,五升 三月與一月給糧帳格式不同,顯而易見,此不多論。綜括言之,據給糧帳,可知給糧分丁男、丁妻、中男、老小、中小、小男六個等級。給糧帳以粟為標準計算。粟與米的比率, 在這六個等級中,男口五等,女口一等。吐魯番給糧文書只記錄了丁妻給糧,其他所有女口,不再單獨出現。這表明並不是這43戶無中女、小女等,而是中女、小女,不單獨作為一級給糧標準,而是併入相應的男口等級中。如果按此種計,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中的給糧標準可列表為: 將此表與吐魯番文書所體現的給糧等級表相對比,可以確知“老小”、“中小”的含義。四歲以上小男,根據年紀,可分小男(四歲至六歲)、中小(七歲至十歲)、老小(十一至十五歲)三個等級。這三個名稱,又擴大成為給糧標準等級,老小中包括老男、小男十一以上、中女十七以下三種身份的人,中小包括小男七歲以上、小女十五以下兩種,小男包括六歲以下小男女兩類。老小、中小、小男三種劃分,將四至十五歲的“小”的身份的人細分為三類,豐富了唐代年齡劃分種類,值得注意。 在吐魯番文書中,老小和中小的給糧數額相同,都是日0.9升,而在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中,老小的給糧升至日1.1升。這表明開元時期的給糧數額比貞觀、高宗時期有所提高,增加老小的數額,使給糧標準更加合理了。 原藏於上海文物管理委員會、現藏於中國歷史博物館的“唐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穀簿”記錄了另一時期的給糧標準。此件文書,最早著錄于《敦煌資料》[7]中,其後,韓國磐[8]、池田溫[9]、楊聯陞[10]、姜伯勤[11]、唐耕耦[12]、楊際平[13]等先生皆有研究和著錄,對其性質,各有論說。關於其年代,姜伯勤認為約在西元760至789之間;唐耕耦主張其時當在廣德二年(764年)前;楊際平則認為它可能作于9世紀初,即吐蕃佔領敦煌20年後。筆者認為,文書反映的給糧制度及“河西支度營田使”顯系唐制,應作于吐蕃佔領敦煌之前,即文書的下限在貞元三年(787年)。據《資治通鑒》卷二二四,永泰二年(766年)五月,河西節度使徙治沙州,文書的時間雖在此之後,但相距不會太遠。敦煌P.2942文書為“河西巡撫使判集”,正記載了廣德二年涼州失陷後,沙州堅守的局勢,[14]“給谷簿”文書應與此“判集”時間相當。“支度營田使”掌管地方財政,並不僅限於營田。因此,似不必將給糧的人戶限定為營田戶,此次給糧,可能和營田無關,“唐定興”等戶,即應給諸色公糧人戶中的一種。 文書格式,略引幾行如下: 捌 伍 伍 伍 肆 5. 戶安庭暉卌一 妻問卌一 男元敬十四 男元振十一 男元興六 三 貳 6. 男元德五 女德娘二 計三拾貳碩(小麥捌碩青麥柒碩 豆柒碩 粟三碩 床陸碩三斗 麻子柒斗) 柒 伍 伍 三 貳 20. 戶王子進十五 妻畫十五 母徐卅六 妹嬌娘九 妹美娘五 伍 三 三 21. 婢細柳卅四 奴昆侖二 弟子玉一(新) 22. 計三拾三碩(小麥玖碩 青麥三碩 豆陸碩 粟伍碩 床玖碩貳斗 麻子捌斗) 陸 伍 32. 戶曹典昌六十二 妻毛卌一 計壹拾壹碩(小麥三碩青麥貳碩 豆貳碩 粟貳碩 床壹碩捌斗 麻子貳斗) 在每戶人口的右側,用朱筆大寫標出給糧的數量,如“捌”、“伍”、“三”等,而根據“計”之後的數字,可知“捌”、“伍”、“三”分別指捌碩、伍碩、三碩,斛斗種類有小麥、青麥、豆、粟、床、麻子等。從數量上判斷,捌碩等斛斗是一年的給糧額。 復原《倉庫令》第8條[15]云: 諸倉出給,雜種准粟者,稻穀、糯穀一斗五升、大麥一斗二升、喬麥一斗四升、 小豆九升、胡麻八升,各當粟一斗。黍穀、糜穀、秫穀、麥飯、小麥、青稞麥、大豆、麻子一斗,各當粟一斗。 據此,可知小麥、青麥、豆、麻子等斛斗出給與粟的比率相當。這些斛斗與米的折納比率,也可按粟的標準計算,即1:0.6。 根據給糧人戶的年齡和右側標注的數位,可以看到給糧分七個等級,可用下表表示: 此件文書中的給糧數額遠遠低於吐魯番文書和唐《倉庫令》中的規定額。究其原因,這種數額巨變,當不是唐代給糧制度中的規定,而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的權宜變化。敦煌給糧文書作于廣德、永泰之際,時吐蕃已佔領河隴大部分地區,沙州一隅堅守,孤立無援。“河西巡撫使判集”的判文[16],足資參考。今引一道如下: 127. 甘州兵健月糧,請加全支。 128. 艱難之際,轉輸未通。彼又乏糧,將何全給。量支或可延命, 129. 頓飽或慮傷神。增氣猶得充虛,減糧何須懇訴。使司 130. 只辦如此,軍郡別任運為。不可膠柱調弦,事資相時而動。 “艱虞已來,庶事減省”,甘州兵的月糧,不能按規定數額全支,只能“量支”,使兵士免于餓死。敦煌給糧文書中的家口給糧數額,遠遠低於唐令規定,也應是“量支”,是特殊情況下“相時而動”,儉省支用的結果。 雖然給糧額不足為據,但敦煌給糧文書所記載的給糧等級標準,反映的仍是唐代令式中規定的制度。與唐《倉庫令》相比,可以看到敦煌文書中的給糧標準有以下變化: 1. 等級分類增加。《倉庫令》中給糧等級分為六等,此時增加到七等,老男、女口一至五歲均單獨列出,給糧標準發生了變化。 2. 女口給糧標準變化顯著。與男口等級增加相反,女口給糧等級減少。如《倉庫令》中十八以上中女、丁妻妾和十七以下中女是分2個等級,在敦煌給糧文書中則合而為一了。在女口分類減少的同時,女口給糧標準急劇下降,如十八以上中女、丁妻妾在《倉庫令》中 為第二等,數額同於中男,而此時則為第四等,數額同於十一至十四歲的小男;女口六至十歲者從第五等降為第六等,數額從同於同歲小男降為同於一至五歲小男;一至五歲女口也從與同歲小男相同的等級降為低於同歲小男一級。女口給糧等級減少,與男口差距明顯增大,顯示了給糧制度中男尊女卑、重男輕女日趨嚴重的發展趨勢。 3. 男口的給糧標準更趨合理。據《倉庫令》,老男給糧同於十一以上、十五以下小男,但敦煌給糧帳中,老男升至第三等,雖低於中男,但高於小男。這體現了社會上對“老”的尊崇,是“敬老”的一種表現形式。 4. 在相同等級中,年齡限定更為寬鬆。如《倉庫令》中規定次於丁男的另一等級是中男(十六以上) ,而在敦煌文書中,十五以上男口與十六以上給糧相同,女口也隨之以十五為標準。 又如,在《倉庫令》中,小男女給糧七歲以上為一個等級,敦煌文書則下延至六歲以上。《唐律疏議》卷四《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條云:“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疏議》曰:“《禮》云:„九十曰耄,七歲曰悼,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可見永徽時期編纂的《唐律》和《律疏》據《禮》,將七歲以下的小男作為一個等級。由於現存的《倉庫令》為開元二十五年者,有可能此前的《令》文規定的給糧標準是小男女七歲以下為一等級,在開元二十五年,七歲小男女上升了一級,最低標準以六歲以下計。關於此點,尚乏史料,難以遽斷。但比較《倉庫令》與敦煌文書,也不難看出小男女給糧時,年齡逐漸放寬的趨勢。 敦煌給糧文書,也補充了我們對《倉庫令》的理解。據敦煌文書,中男十八以上與丁的給糧標準一樣。因為《倉庫令》中,明確規定中女十八以上給糧同丁妻,所以可推測在開元二十五年,中男十八以上同丁男已是一條約定俗成的規定。復原《田令》第2條[17]: 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給。 可能是《倉庫令》之前的《田令》已有“其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給”之句,《倉庫令》則不再重複,仍堅持了十八以上中男同丁男的原則。敦煌文書為我們正確理解《倉庫令》,提供了新的證據。 敦煌給糧文書作于廣德、永泰之際,反映的給糧標準與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不同,可見開元二十五年之後,給糧制度又進行了修訂。敦煌給糧文書中的等級是何時制定的呢,我認為給糧制度在天寶和肅代之際,經歷了兩次重大變化。 第一次變化發生在天寶三載至八載左右,這時對人口年齡限制,更為寬鬆。《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略云: 天寶三載,更民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五載,詔貧不能自濟者,每鄉免三十丁租庸。 將進入中男的年齡從十六歲加寬到十八歲,成丁的年限從二十一放寬至二十三,表明國家對丁中的控制不再嚴格。每鄉免三十丁租庸,是惠民措施,也體現了國家在財政的富裕的情況下,試圖減輕百姓負擔的努力。無獨有偶,《唐大詔令集》卷九《天寶八載冊尊號赦》: 高年給侍,義存養老,因時定式,務廣仁恩。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婦人七十已上,宜各給一人充侍,任自揀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 此前,唐代的給侍制度是:“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三人。”[18]天寶八載將這種養老制度推恩至男子七十五以上、婦人七十以上,可見天寶年間,國家掌握了大量勞動力而放寬了給侍的條件。這與上論丁中年限放寬,都是同一經濟形勢下出現的現象。杜甫深情地回憶開元天寶盛世的生活:“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19]正是在這種公私富足的背景下,天寶年間,將開元二十五年給公糧的標準重新修訂,增加了小男女十五歲、六歲的給糧數額,在養老“務廣仁恩”的背 景下,提升了老男給糧的等級,增加了其數額。至於女口給糧,從婦人給侍年齡反而低於男子看,天寶時的婦女地位並沒有降低,所以女口給糧標準的改變,當不始于天寶。 第二次變化發生在廣德年間。《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略云: 廣德元年,詔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凡畝稅二升,男子二十五為成丁,五十五為老,以優民。 由於安史亂後丁已不在是主要納稅對象,廣德元年對成丁、入老年齡又再次放寬,名義上是“優民”,實際上意義不大。廣德元年,持續近十年之久的安史之亂終於平定,國家的政治生活逐漸走上正軌。所以這次詔令當不僅僅更改了成丁、入老年限,而是對相關經濟、財政政策做了調整和改革。在這次“優民”的同時,可能也重新確立了諸色人給公糧制度,在“優民”的輿論下,對天寶給糧制度的調整沒有再嚴格規定,新制定的入老年限也沒影響五十五至五十九歲老男的給糧(仍同丁給),但卻全面降低了女口給糧標準。廣德時女口給糧完全低於男口的改變,一方面是當時財政緊縮、倉儲不足的結果;另一方面,只降女口不降男口,也是對天寶政策的矯枉過正。天寶時楊妃姐妹幹政,“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20],婦女地位並不低:婦人給侍,反優於男;女口給糧,小女、中女也並不明顯低於男口。安史亂後朝野對天寶政治反思的結果,導致婦女地位下降,反映在敦煌給糧文書中女口給糧標準的大幅下滑,正是婦女地位降低的體現。這種變化不僅局限于唐代一朝,這一時期的變化也是中國古代婦女地位變化的轉捩點。敦煌給糧文書的價值,亦於此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吐魯番給糧帳、唐開元二十五年《倉庫令》、敦煌給糧文書,分別記錄了唐代從貞觀至廣德不同歷史時期的給糧制度。以唐《倉庫令》為中心,向前、向後延伸探索,不僅可以看到唐代給糧制度發展歷程中呈現的等級逐步完善、年齡逐漸放寬、類別更趨複雜、女口標準下降等規律,而且通過給糧等級、數額的分析,還可以瞭解給糧制度背後更廣闊的經濟、財政、政治背景。一葉知秋,以《倉庫令》為主的新資料,不獨豐富了唐代給糧制度,而且可以引發我們對唐代歷史更深入的探索。 三 《倉庫令》和給糧文書體現的給糧年齡階段,還需要進一步論述。 唐代的年齡劃分,以黃、小、中、丁、老為標誌。 《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云: 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這五個等級,是最基本的標準。但實際年齡劃分,遠比這五等複雜。據《倉庫令》,可知中男分十八以上、十七以下兩個等級,小男又分老小(十一至十五歲)、中小(七歲至十歲)、小男(四歲至六歲)三個等級。 這種更為具體的分類並不只存在於給糧制度中。唐代計帳,也有更為細緻的年齡劃分及標注。“唐永徽元年後某鄉戶口帳(草)”[21]略云: (一)1. ] 匚 口一百五,年十一已上 2.口一百六十五小男 (二)2.口七十七老男 口四,年八十已上。 口七十三,年六十已上。 可見老男分六十以上、八十以上兩類,小男分十一以上、十歲以下兩類。“唐某鄉戶口帳”[22]云: 3. ] 中男 4. ] [十八] 已上 5. ] [年] 十六已上 則知中男又分為十八以上、十六以上兩個等級。初八十以上的等級外,中男、小男的分等和《倉庫令》中記載的給糧等級是互相對應的。 根據《唐律》,量刑定罪也因年齡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唐律疏議》卷四《名例律》云: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疏】議曰:依《周禮》:“年七十以上及未齔者,並不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廢疾,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 【疏】議曰:《周禮》“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戇愚。今十歲 ”,八十是為“老耄”,篤疾“戇愚”之類,併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合於“幼弱 年雖老小,情狀難原,故反、逆及殺人,准律應合死者,曹司不斷,依上請之式,奏聽敕裁。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禮》云:“九十曰耄,七歲曰悼,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愛幼養老之義也。“緣坐應配沒者”,謂父祖反、逆,罪狀已成,子孫七歲以下仍合配沒,故云“不用此律”。 老男分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三個等級,小男分十一以上、十歲以下、七歲以下三個等級,在犯流以下罪、反逆殺人、死罪之時,可以享受收贖、上請、免罪的特權。如果將貞觀、永徽時小男最低等級給糧確定在七歲以下,《倉庫令》中的六歲以下、敦煌文書中的5歲以下分別是開元二十五年、天寶年間放鬆年齡標準的惠民、優民措施,則《唐律》中小男的分等與給糧制度適相符合。 為何《唐律》中關於老男的分等在給糧制度中沒有體現呢,這恐怕需要在給糧制度本身找原因。諸色給公糧者,有職役、色役人,有流放刑徒,也有反逆家沒官的男女(即官奴婢)。職役、色役人中,有小男,但不會有老男;流放刑徒,七十以上之老及十五以下之小皆收贖;反逆緣坐,“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免,[23]而“子孫七歲以下仍合配沒”。根據以上三點,可推知給公糧的諸色人,有七歲以下的小男,但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沒有八十以上的老男。也正因為如此,唐代給糧制度中,小男的分等極盡其詳,而老男則不再細加區分了。 唐計帳中標注老男八十以上者,因為根據給侍制度,八十以上為“侍老”,可以擁有中男以上的侍丁,影響了唐代的賦稅和徭役。《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律》“脫漏戶口增減年狀”條疏議曰:“其從殘疾入廢疾,從廢疾入篤疾,廢疾雖免課役,若入篤疾即得侍人。”因篤疾也有侍丁,所以增狀入疾的判刑較重。八十以上,也“得侍人”,所以作為徵發徭役、徵收賦稅依據的計帳之上,要嚴格注出老男是否八十以上。 結合《唐律》、計帳和《倉庫令》,可知唐代基本年齡劃分有九十以上、八十以上、六十以上、丁、十八以上中男、十六以上中男、十一以上小男、七歲以下小男、黃等九個等級。 這九個基本等級,在諸種制度中作用不一。根據各種制度的特殊性,年齡的劃分可在基本等級內上下浮動。如給糧制度中,小男的給糧放寬,最低等級一度降至五歲以下,十五歲的小男給糧同於中男。但官奴婢的等級更為嚴格。《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員外郎條略云: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 同是小男,給糧時則略有優厚,而作為官奴,則更為嚴苛,“配嶺南為城奴”者定為“十五已上”。又如給侍制度,因天寶時的推恩,將男子給侍的年齡從八十降至七十五歲。這是年齡劃分標準隨機應變的幾例。這種上下滑動,增強了年齡分等的靈活性,但並未對總的分等制度造成衝擊。易言之,正因為有這種靈活浮動, 分等制度則一直保存下來,不會因制度或政策變革而頻繁改變。 黃、小、中、丁、老,是唐代的基礎年齡劃分。但在小、中、老的範圍內,可伸縮的幅度較大,因而以黃、小、中、丁、老為核心,約定俗成第產生了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 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多種等級,這些與黃、小、中、丁、老一起,共同構成唐代年齡劃分的基本等級。年齡等級,是社會制度的基礎,唐代以黃、小、中、丁、老為核心,以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劃分為補充,使年齡劃分更為合理、豐富、實用。唐代這種年齡劃分,成為各項制度運行的保障之一。 [1]見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第486、494頁。 [2] 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6冊,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8-37頁,圖版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9-19頁。 [3] 《試釋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帳》,《敦煌學輯刊》1985年第2 期,第22-34頁。 [4] 李並成、吳超《吐魯番出土唐前期給糧帳初探》,《天水師範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第64-68頁。 [5] 吳超《吐魯番出土唐前期給糧帳初探》,《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第118-123頁。 [6] 《通典》卷六《食貨六?賦稅下》,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第109頁。 [7] “唐定興等戶殘卷”,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編《敦煌資料》第一輯,中華書局,1961年,第114-119頁。 [8] 《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均田制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62年第4期。 [9] 《書評: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編〈敦煌資料 第一輯〉》,《東洋學報》46-1,1963年,第114-133頁。在《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中,池田溫詳細錄文,並將文書定名為“唐年次未詳(八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谷簿”,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498-500頁。 [10]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評介》,《食貨》月刊,復刊第2卷1期,1972年。 [11] 《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研究論集》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329-355頁。 [12] 《敦煌所出唐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糧會計簿殘卷》,《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總10期,1987年。他還刊佈了文書的圖版和錄文,並將文書定名為“唐年次未詳(八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谷簿計會(,)”。見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一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6年,第479-485頁。 [13] 《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4] 詳見安家瑤《唐永泰元年(765)——大曆元年(766)河西巡撫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書局,1982年,第232-264頁。 [15] 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86、494頁。 [16] 錄文見上引安家瑤文,第238、235頁。 [17]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49頁。 [18] 《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中華書局校點本,1988年,第155頁。關 儒家學說的具體實現》,《唐代制度史於給侍制度,參拙著《唐代的給侍制度―― 略論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57-376頁。 [19] 《杜詩詳注》,,清,仇兆鼇(注),中華書局,1979年,第1163頁。 [20] 《白居易集》,顧學頡校點,中華書局,1979年,第238頁。 [21] 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6冊,第224-239頁,圖版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叁,第118頁。按此“戶口帳”即鄉“計帳”,參見唐長孺:《唐西州諸鄉戶口帳試釋》,《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126-216頁。翁俊雄:《唐代計帳制度探索》,《北京師範學院學報》1988年第3期,收入《唐代人口與區域經濟》,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0年,第43-72頁,並見《唐朝鼎盛時期的政區和人口》第一部分之二《唐代的計帳制度與天寶十二載戶部計帳的發現》,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4-18頁。朱雷:《唐代“鄉帳”與“計帳”制度初探——吐魯番出土唐代“鄉帳”文書復原研究》,此文為作者參加1987年在香港中文大學舉行的國際敦煌吐魯番學會議論文,收入《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甘肅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9-189頁。 [22] 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6冊,第449-452頁,圖版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叁,第232頁。 [23] 《唐律疏議》卷二《名例律》,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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