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和收条没有收到钱怎么办
写了借条和收条没有收到钱怎么办
篇一:
借条、欠条与收条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一下子全明白了~ “借条”、“欠条”和“收条”作为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三种(来自:WWw.CdfDs.Com 池 锝 范 文网:写了借条和收条没有收到钱怎么办)最基本、最常见的字据凭证,对债权人日后主张并实现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作为实现
债权最主要的证据,实践中却有很多人对此区别比较模糊,应用起来也并非得心应手。今天,我们就详细的巴拉巴拉它们的区别。
基本理解:
借条又称为“借据”,一般是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民间借款
法律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作为证据,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的利息也做了相关规定。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
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系,也
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借款只是其中一种,也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
“收条”又称为“收据”,是指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交付事实的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借条与收条的区别
1.成立的前提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的利息也做了相关规定。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借款只是其中一种,也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
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
“收条”又称为“收据”,是指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交付事实的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
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借条与收条的区别
1.成立的前提不同》对收条、借条和欠条分别作如下定义:
“收”是指“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收据”是指“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欠”是指“借别人的财物等没有还或应当给别人的财产还没有给”;“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由此可见,收条、借条和欠条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
(一) 收条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有关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部门正式开具的叫做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付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二) 借条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口头借贷
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
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用最多的是
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要求对方打张借条。一个“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出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借出人诉讼请求的。
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
:
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原因、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
等。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原因。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次,二者的数额要一致。另外,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错误的,借条的确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但借条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是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
利保护相当不利。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
出借款项的义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
务。
(三) 欠条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欠条产生的原因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有写借条时要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即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通常情况下,欠条也往往随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
二、收条、借条和欠条的不同法律性质 虽然收条、借条和欠条有共同的法律特征,但它们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性,我们要弄清楚收条、借条和欠条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收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二)收条、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假如借款人用欠条代替借条,是否合适,笔者认为由于借条和欠条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同,它们的法律效果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权利上主张权利的时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写明了还款期限的, 借条的权利人在期限届满以前是不能向义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而欠条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不受欠条上还款期限的限制,因为这时,借条中还款日期反映了借款合同关系,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义务,除非借款人同意,否则就
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认债务存在凭证,所以债务人自行属违约,而欠条是债务
订立的还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债权人的一种承诺,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借条和欠条都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然从借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算,因为债务人的承诺也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的债权人自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借条的内容反映了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 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一点借条与欠条是一致的。在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中“欠”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出具之日就是债权债务形成之时,权利人可随时行使权利,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债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了。如果债权人如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权利可以不还,这种不作为就谈不上是对权利人的侵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立即返还,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但是借款人二十年内没有返还借款,出借人也没
有向债款人主张过权利,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出借人在借条成立时起二十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收条因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不能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