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
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
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
和严格的规章
;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
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今年是《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的一年,规定要求所有的城市构筑物应按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所谓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规定也指出: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从2000年就开始使用安全玻璃了,但现在的规定比当时的规定具体,而且即使是有具体的要求,当时执行的力度也不算大。而国家选择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安全玻璃,是有着很深的用意的:即更加重视人居的安全。所以请消费者立即开始检查自己家的玻璃是否安全吧。
小心玻璃破碎高空伤人
对于在高层建筑使用安全玻璃,主要担心的是玻璃破碎高空坠落伤人。这里应该从三方面分
析:首先是玻璃具有足够的强度,使其处于工作状态时保证不破坏——强而不碎;其次是玻璃具有防碰碎散落性,使其处于破碎状态时保证不会坠落飞散——坠而不散落;第三是玻璃具有不易伤人的破坏形态,避免大块锐利碎片,而呈钝角、圆滑小颗粒状。
不论何种形态的玻璃碎片,如从高层建筑上散落而下,都是危险甚至致命的。而钢化玻璃的一个特性是由于预加热应力的不能全部消除,因此有1/5000-1/8000的自爆率,其破坏是无先兆的。这样,玻璃自爆破碎和高空散落,便成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全)钢化玻璃并不安全的基本技术依据。因此,在一定高度下使用(全)钢化玻璃被认为是安全的,而超过一定高度使用它则应认为是不安全的。
有落地窗的住宅易出现险情时下的广州,大窗户、低窗台的房子越来越多,采用落地窗的住宅也越来越多,但存在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小视的。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没有必要的防护,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就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规定: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厘米的落地窗,都应该使用安全玻璃。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固定扇落地玻璃窗时,务必要确定产品是否采取了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