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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11-10 1页 doc 11KB 1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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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 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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