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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2017-09-30 4页 doc 15KB 1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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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 ,年, 月,日起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 ,年, 月,日起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所需材料详细说明如下。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为工商登记机关格式表格,需出质人、质权人在相应位置签章,如质押合同当事人都是法人的,一般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公章即可,鲜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因为法人往往以公章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彰。 如出质人是自然人时,由于是处分自己价值比较大的资产,需要考虑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面签问题,因为类推自然人拟将其房产进行抵押,如本人不能到场的,房屋登记机关会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授权书,或者本人到场面签。 但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经济交往频繁复杂,作为出质人的自然人往往是日理万机的企业家,到场面签一般是强人所难,为规避自然人难以到场面签,博主经常建议客户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说明》或《证明》,证明 自然人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出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质股权清单及签名样式为:出质自然人签字:,来达到第三方中立佐证、补强证据的目的,缓解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求面签的诉求。 ,、加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根据博主为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一般应提供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应反映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如要求《股东名册》披露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由于出质人可能是通过股权收购、国有股竞拍等方式成为出质股权所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样可能会导致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解上的误读,与律师产生分歧,如创始股东:发起人:以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而出质人的股权是通过收购创始股东股权而来,如《股东名册》记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客观法理应以创始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来进行记载,股权转让结果是抽象的股东权:抽象的份额权益和义务:的转让,创始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早已沉淀进入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会认为出质人收购股权的时间是其出资时间,收购需支付对价,则出资方式为货币,如此则出现理解分歧。 因此,如股权所在公司发生过股权结构变更和股权转让,或者说出质股权是受让他人而来,建议《股东名册》不反映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避免与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分歧,导致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效率降低。该种情形下,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如要求披露的,按照其建议填写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另外,, 年, 月,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尽管已经被物权法所确立的基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物权变动要件相区分的原则所废止,即《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混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的设立,但当时立法本意是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质押权生效的约束效力,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将质押物权的设立效力和质押合同效力区分开,质押物权的设立效力移至工商出质登记环节。 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如产生诉讼或纠纷,不排除基层法院法官做其他方面的理解或解释,所以,作为向客户提示或预测一切法律风险的律师,建议不妨在质押合同中明示质押合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尽管有悖上述法理:,同时在上述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名册》备注栏,记载此次股权出质事项,并留存一份给质权人,以方便未来行使质押权。 ,、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是自然人,应该由其本人签署质权合同:或股权质押合同:,最好不应授权他人签字 当事人一方为法人的,应在质权合同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是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由加盖法人单位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授权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方便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注意该授权书应预留被授权人的签名样式。 实践中比较麻烦的是,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更换金融机构营业执照,该种情况如由金融机构签发授权书,应注意以金融机构公章的形式,以整体法人名义签发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签名样式:,不再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避免工商机关看到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姓名,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 出质人如果是自然人的,为避免未来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应当让出质人的配偶以共有人的名义在质权合同上签字。 另外,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质权合同记载质押期限,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的是从权利命运依赖于主权利的法理原则,约定质押期限是无效的,但尽管工商登记机关要求,为成功办理股权质押,律师也应尽量在质权合同里反映,并且质押期限不妨约定为自股权出质登记日起,直至涵盖整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法人而言,一般要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而言,一般要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鲜见对于法人单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但对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排除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另外,前述证件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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