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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

2017-11-17 5页 doc 19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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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前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前锋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 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重大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利润表重大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3现金流量表重大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情况 3.2.1房地产项目情况: ? 3.2.2房地产出租情况: ? 3.2.3报告期内土地储备情况: 公司现有土地储备面积67855平方米,系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了重庆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A区36-1/02、A37-1/02、A40-4/02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74。重庆昊华西彭项目一期项目已于2014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3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层的1601、1602、1603、1604、1605、1606六套房产,2014年6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截止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3.2 2014年7月30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2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3.3.3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2200万元定期存单(6个月)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进行了质押担保;将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300万元提供了质押担保;上述两笔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 2015年8月31日,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300万元提供的质押担保已到期,借款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收到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贷款催收通知书》(编号:南商银(双流)借催1509015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22日、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披露的2015-012号、2015-014号、2015-030号和2015-036号公告)。 3.3.4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 3.3.5 2015年7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0年12月,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被告一)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被告二)提起诉讼,公司在五洲证券的增资过程中,没有如实缴付出资款,构成了虚假出资,判令公司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包括讼费用。该案件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再审申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持有100%股权 的公司—北京协信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生效判决项下对债务人本公司的全部执行债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公告)。 目前北京协信投资有限公司正在与公司就该事宜进行协商,尚未达成最终协议,公司是否承担该项债务或部分承担该项债务,暂时尚未确定。所以,本期对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形成的损失暂未确定,待公司与北京协信投资有限公司就该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后,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3.6根据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自有资金49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90天理财产品。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4900万元,余额为4900万元。 公司对该银行理财产品相关风险进行了评估,截止本报告期披露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对该产品的管理符合认购协议相关规定,运作管理正常,本息均可按期支付,无风险。 3.3.7截止本报告披露时,“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重组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发生变化。 3.4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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