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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物流管理专业 物流法规作业

2020-03-09 8页 doc 21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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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物流管理专业 物流法规作业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物流法规》课程作业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本课程作业形式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综合题三种类型。 2.名词解释要求准确、简练;简答题要求要点正确、全面。 3.综合题包括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案例分析题要求结论明确、依据充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物流法规: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 2.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
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物流管理专业   物流法规作业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物流法规》课程作业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本课程作业形式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综合题三种类型。 2.名词解释要求准确、简练;简答题要求要点正确、全面。 3.综合题包括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案例分析题要求结论明确、依据充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物流法规: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 2.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承揽: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4.提单: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5.口岸:口岸原来的意思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口岸也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的地方,国家也设置了口岸。简单地说,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 6.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简述无效的物流合同 物流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签订物流合同的原则 1.所签合同要合理 2. 所签合同要完善 3.不要误导客户 4.避免操之过急 5.合同具有可行性 6.必须考虑经济性 7.条款要有可塑性 3.简述一般货物运输包装的总体要求 4.简述铁路运输的特点 铁路运输的特点 l.车路一体 2.路权专用: 3.组成车群 4.动力电化 5.能源经济 6.汗染轻微 7.行车平稳: 8.收益递增: 9.资本密集 10.沈没/套牢成本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成立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单据。多 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MTD)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三)综合题(第1题10分,第2、3题各15分,共40分。) 1.如何认识物流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例如,由于对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物流企业千差万别,没有谁能说清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个物流企业。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如何认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海牙规则》: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缺向承运人索赔。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所负的一切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则补充规定,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延长的规定。对于追偿时效则规定,即使在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法院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 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 汉堡规则相对于海牙规则,延长了上述时间限制。对于提高书面货损索赔通知, c海牙规则确定了收货前或当时,汉堡规则为收货后的次日;货损不明显,海牙规则为收货后3日内,汉堡规则则为货物交付后连续15 日;对于延迟交付,海牙规则未规定,汉堡规则规定为货物交付之日后连续60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的时间,而汉堡规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并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向他人提起追偿之诉的时间为90日,自提起诉讼一方已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己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汉堡规则作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一项国际公约,应当说其制定是相对完备的,也是体现了公正合理的主旨。 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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