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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市民买意外险当天即身亡受益人起诉理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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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市民买意外险当天即身亡受益人起诉理赔被驳回
南昌一市民买意外险当天即身亡受益人起诉理赔被驳回 ? 南昌一市民买意外险当天即身亡受益人起诉理赔被驳回 江西南昌一市民在购买意外险的当天下午,即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年2月22日,某人寿江西分公司收取投保人李久根100元用于购买保险组合的保险产品,后公司出保单1份,载明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3日00时起至次年2月23日00时止,保险金额合计为搭乘飞机意外保额累计50万元,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额、搭乘火车意外保额累计各30万元,意外伤害责任保额累计5万元等,保险费合计1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为六个法定继承人。 当天下午,李久根即发生车祸死亡。事后,其亲属与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签订书,约定鉴于李久根遭受重大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援助李久根家属3万元,并将援助金支付到由其亲属指定的受益人共同账户上。 但过后不久,李久根身故保险的六个法定继承人共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李久根发生保险事故不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请已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李久根花费100元用于购买被告的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产品,因原告当庭对被告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及保单无异议,故投保人李久根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期间应当认定为自2010年2月23日00时起至2011年2月23日00时止,而被保险人李久根发生车祸的时间系2010年2月22日下午,未在保险期间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郭宏鹏 黄辉 吴云 傅瑞香) 【刊载日期:2011-8-17】【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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