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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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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我们在掌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未采取引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或者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税目划转的方式确定应税服务范围,而是按照独立体系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税务机关依照《应税服务范围...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比分析 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我们在掌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未采取引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或者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税目划转的方式确定应税服务范围,而是按照独立体系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税务机关依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即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往往难以界定,容易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必要分析,了解其变化关系和主要差异,清晰把握税种衔接和征税范围的划分、界定。三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构成完整对接关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多数行业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而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营业税税目注释》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调整了原营业税中部分与主业相关的从属业务按行业确定征收范围的原则,而改为按业务的实际属性确定,例如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活动,将其归集到物流辅助服务业。另外,将部分原营业税文件对特定行为的界定,也调整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了解释,如干租、湿租、程租等。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交通运输业其划分为4大类7个小类20个项目;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划分为6大类27个小类32个征收品目,主要涉及目前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4个税目。 目前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拟纳入试点行业,是将其列入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还是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新增一项子目,财政部、总局尚不明确。 具体差异分析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明细行业名称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目注释 差异分析 1 公路运输 11%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含了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出租车客运等运输业务活动。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8个项目:1.公路货运、2.公路客运、3.缆车货运、4.缆车客运、5.索道货运、6.索道客运、7.其他陆路货运、8.其他陆路客运。 公路运输 3%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增值税征税范围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经营快递业务暂不列入此次改征增值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本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2 缆车运输 缆车运输 3 索道运输 索道运输 4 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5 水路运输服务 11%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 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9.程租货运、10. 程租客运、11.期租货运、12.期租客运、13.其他水路货运、14.其他水路客运。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1、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虽未明确包括远洋运输的程租和期租,但相关营业税补充规定已明确包括,税率11%。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3、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原按水路运输依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物流辅助服务依6%征收增值税。 6 航空运输服务 11%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4个项目:15.湿租货运、16.湿租客运、17.其他航空货运、18.其他航空客运。 航空运输 3%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1、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虽未明确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但相关营业税补充规定已明确包括。 2、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原按航空运输依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物流辅助服务依6%征收增值税。 3、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7 管道运输服务 11%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2个项目:19.管道货运、20.管道客运。 管道运输 3%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无差异 8 研发服务 6% 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大类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21.研发服务;2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唷?朗酢?鸦?苄础?蜃帧钥獭?扑恪?馐浴?匝椤?椤?家簟?枷瘛?从 ?雇肌?杓啤?仆肌?饣妗?碧健?虬?裳取?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研发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9 技术转让服务 6% 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大类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23.技术转让服务。 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5%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中的子目,并规定,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增值税范围注释中无此规定。 10 技术咨询服务 6% 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大类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24.技术咨询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技术咨询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2、技术培训服务(包括各种专业技术的培训、推广和传授)按照“技术咨询”征收增值税。 11 能源管理服务 6% 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大类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2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12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 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大类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26.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测绘、勘探 5% 无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13 软件服务 6% 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大类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征收品目:27.软件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软件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14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6% 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大类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征收品目:28.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15 信息系统服务 6% 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大类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征收品目:29.信息系统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信息系统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16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 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大类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如软件公司为汽车4S店提供的客服中心语音服务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当当网)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30.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1.离岸服务外包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网吧、网络游戏币等,属于“娱乐业”征应营业税,不属于这次营改增范围。主要看通过网站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试点范围(如交友网站)。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7 设计服务 6% 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大类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征收品目:32.设计服务,33.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2、电路设计归属于“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业”。 3、随同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不属于“设计服务”段В徽魇赵鲋邓啊? 18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 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大类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34.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1、增值税范围注释仅解释了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转让商标权、商誉和著作权,未规定具体内容和范畴;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内容予以简要描述。 2、注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转让服务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 3、有关著作权的口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解释执行。 19 知识产权服务 6% 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大类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征收品目:35.知识产权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知识产权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20 广告服务 6% 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大类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征收品目:36.广告服务 广告业 5%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的形式(媒介)增加了互联网,并对广告服务的环节进行了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仅对广告业的形式(媒介)进行了列举描述;无广告服务的环节列举。 2、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3、按“广告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对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不属广告业,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处理。 21 会议展览服务 6% 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大类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例如: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举办车展收取汽车经销商的参展费用。 征收品目:37.会议展览服务 文化体育业中的其他文化业 3%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自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会议展览服务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2、会议展览代理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22 航空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大类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征收品目:38.航空服务 航空运输 3%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1、增值税范围注释中对航空地面服务种类予以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未明确列举。 2、增值税范围注释中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服务。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23 港口码头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1〕133号规定: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征收品目:39.港口码头服务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1、增值税范围注释中对港口码头服务的种类予以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对港口码头服务解释较为笼统。 2、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水路运输,不仅包括水路运输业务,还包括打捞、港口码头服务。 3、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4、“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以 “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为前提。如果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则不属于“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5、无船承运业务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24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0.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 3%、5% 无明确税目注释。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无此概念。 2、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的货运客运场站。 25 打捞救助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1.打捞救助服务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打捞救助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有名词无概念。 26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业 5%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有代理业的概念,但没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分类及界定。 27 代理报关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3.代理报关服务 代理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代理服关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有代理业的概念,但没有代理报关服务的分类及界定。 28 仓储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4.仓储服务 仓储业 5%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无差异。 29 装卸搬运服务 6%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大类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5.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 3%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无差异。 30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 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大类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 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ā,宦鄢鲎馊耸欠窠行味兄迪鄹凶馊耍粲谌谧首饬蕖?征收品目:4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 5%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设备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最终将设备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5〕76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增值税范围注释中,强调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目中强调设备租赁业务。 2、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可按照“融资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无此规定。 31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7% 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大类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4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48.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49.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租赁业 5%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增值税范围注释,租赁项目仅包括物品、设备;补充强调“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租赁项目除物品、设备外,还包括场地、房屋、设施;未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未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属于租赁业。 商场柜台出租属于不动产出租,不属于试点范围。 32 认证服务 6% 属于“鉴证咨询”大类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50.认证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认证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无此概念。 33 鉴证服务 6% 属于“鉴证咨询”大类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征收品目:51.鉴证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鉴证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无此概念。 34 咨询服务 6% 属于 “鉴证咨询”大类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征收品目:52.咨询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1、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咨询服务概念予以明确,营业税税目中无此概念。 2、注意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除列明的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外的,包括各类“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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