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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2018-03-16 4页 doc 16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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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word格式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 责任 【摘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保护,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法1正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我国立法者仍然须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者法律责任 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word格式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第三者”的法律 责任 【摘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保护,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法1正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我国立法者仍然须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者法律责任 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推导出无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关于赔偿主体,该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弥补了这一空白,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换言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word格式论文 方只能是有过错一方,而不能将第三人列为赔偿责任人。 虽然在立法上已经有了明确的,但学术界关于赔偿主体范围的界定仍存有很大争议,其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导致离婚时,插足的第三者是否应向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赔偿这一焦点上。 对第三者应向无过错方赔偿持支持态度的一方认为,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只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第三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这,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卜受到了影响。?而反对第三者应向无过错方赔偿的一方则认为,第三者插足涉及到的仅仅是感情问题,并不能定义为侵权,法律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进去。 ,,追究第三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也不是本法应当调整的内容。?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缺乏说服力。 众所周知,我国虽未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不存在,相反其派生之权利却散见于我国法律之中。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互负的义务以及互享的权利,还具有 word格式论文 排他性,即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笔者认为,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确实触及到了对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犯,我国法律将第三者完全排除在赔偿主体之外的做法有待商榷。除此之外,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入与累积起来的实在的或预期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来自第三者的破坏,而并非仅限于精神层面。因此,法律要实际有效地保障这些利益,就不能简单地一概禁止对第三者予以惩罚。 二、关于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 通过前文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该制度在我国虽已确立,但有个别地方仍存在缺陷,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尚显不足,在立法上还需进一步完善。而关于如何完善,笔者建议,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应扩大至包括第三者。 关于这方面日本早已有立法例,允许无过错方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且规定子女亦有权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两个案例做出同样的判决,并确立了以下原则,即妻子或丈夫,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第三者故意,或过失而构成违法行为的场合,才得以承认,未成年子女,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第三者故意并积极阻止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履行监护等义务的情况下,才得以承认。? word格式论文 另外,台湾地区也有类似判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278号判例,,且有台湾学者亦对此判例表示支持,因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干扰婚姻关系可谓系侵害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被害人得依第一九五条规定请求抚慰金。?一些学者主张应将与过错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第三者均纳入赔偿主体的范围内,然而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纳允许无过错方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做法,但在对第三者的处理上应采取严格的限制,关于这点具体建议如下,第一,第三者明知或应知对方有配偶,第二,第三者实施了与有过错一方同居或重婚的违法行为。笔者作这样的建议,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如前所述,我国将第三者完全排除在赔偿主体之外的做法有待商榷。首先,从社会角度看,第三者恶意插足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有害而无益。其次,该行为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感情或道德问题,还涉及到了行为人对受法律所保护之婚姻的蔑视、对法律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最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者同过错配偶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无过错方配偶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婚外情泛滥虽然是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主因之一,但那些对对方已婚完全不知情的第三者实际上亦是受害者,若不将其排除在外,于法于理都多有偏颇。而台湾对通奸的第三者亦纳入责任主体范 word格式论文 围的做法,使得其涉及面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实行,因为婚外性行为可能却并不必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因此,需在立法时既要符合国情民意,又必须予以严格限制,避免滥用。 事实上,有条件地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能起到补偿、慰抚受害方的作用,而且也惩罚了有过错的第三者,从而较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结论。 将恶意第三者纳入赔偿主体范围,在遏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然而,当下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难题就是,向第三者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受到了侵害,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并没有规定配偶权这一权利。因此,配偶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得到承认,是本文建议得以实现的前提,而这可能需要一段十分漫长的等待。但笔者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伴之以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更加趋于完善。,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作者简介。 冯丹,1989-,,女,四川成都人,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zolz级研究生。 word格式论文 参考文献fll罗剑峰。论离婚损害赔偿 . http: //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1005/07/407838.shhn1,2010-OS-07/2013-OS-O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539-554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 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412-41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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