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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2020-03-08 3页 doc 15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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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 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 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 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 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名。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又叫“以官当徒”。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 《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六礼:礼是西周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都察院: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领事裁判权: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 奴隶制五刑:是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龙凤合挥:是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一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_L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五条。 八议:就是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的特权。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五听:是西周时期通过察颜观色判断是否有罪的审判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墨、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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