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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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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电子版本) 委托代理合同(电子版本) 2012-2-7 14:16:56 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律师协会监制 编号02-3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 代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 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 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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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电子版本) 2012-2-7 14:16:56 宜宾市司法局、宜宾市律师协会监制 编号02-3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 代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 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订立下列各条,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 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三、乙方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甲方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如原件确需律师保管的,律师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证据真实、合法。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证据失实,陈述的案件事实虚假以及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等情况,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在运用法律中出现重大过错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采取分期或者结案后支付,甲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七、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或者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律师服务费。 八、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律师代理权限由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收费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元,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因办理本案产生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查档费等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1、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认为乙方收费过高的; 3、甲方委托乙方后,因甲方及对方当事人等的原因,造成甲方委托乙方的法律事务在非诉讼、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执行、申请再审阶段提前终结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若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律师服务费,则乙方可以停止开展委托代理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且乙方仍然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部分的律师服务费。 十一、乙方律师因办理本案所产生的异地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约定人民币 元,由乙方包干使用,此款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2、由甲方凭据按实报销。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终结止(含非诉讼、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执行、申请再审等阶段,具体代理阶段以选定的为准)。 十三、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特别约定事项: 。 甲方: 乙方: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于四川省宜宾市 区(县) 乙方户名: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宜宾长江路支行(简称:工行宜宾长江路支行) 帐号:2314 5052 0902 4505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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