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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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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桂林大学生创业园创业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桂林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扶持资金,旨在鼓励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留学人员等携带科研成果到桂林高新区创业。资金资助方式有:无息借款、有息借款、种子资金三种形式。 第二章 无息借款 第三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入园的大学生企业在公司初创阶段,资金短缺,资助期满必须归还本金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桂林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对象; 2、项目...
创业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创业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桂林大学生创业园 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桂林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扶持资金,旨在鼓励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留学人员等携带科研成果到桂林高新区创业。资金资助方式有:无息借款、有息借款、种子资金三种形式。 第二章 无息借款 第三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入园的大学生企业在公司初创阶段,资金短缺,资助期满必须归还本金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桂林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对象; 2、项目自有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拥有与申请孵化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5、企业主要从事技术领域: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新技术。 第五条 无息借款的使用范围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样品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1、申报: (1)申请者提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书面报告; (2)填写《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3)提交项目简介及其他相关企业资料; 2、受理: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组召开项目评审会,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并出具《项目调查评估报告》。 3、资金发放: (1)大学生创业园和借款企业签订相关; (2)大学生创业园根据企业用款申请报告拨付扶持资金。 4、资金使用审核: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提供无息借款使用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报告(,)、资金使用决算表等。 6、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防范措施 1、获无息借款的企业在受资助期间,如要迁出桂林高新七星区,必须先归还全部借款。 1、受资助企业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大学生创业园有权收回已提供的资金; 3、受资助企业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大学生创业园有权将已提供的资金转为受资助企业的资本金。 第四章 有偿借款 第八条 有偿借款主要用于解决 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阶段资金的短缺部分。到期除归还本金,还需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桂林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对象; 2、项目成熟,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 年。 3、企业主导产品。。。。 4、企业主要从事技术领域: 第十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1、申报: (1)申请者提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书面报告; (2)填写《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3)提交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2、受理: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组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购销情况出具《项目调查评估报告》。 3、资金发放: (1)大学生创业园根据创业园项目组评审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资金数额发放扶持资金。 4、提交以下企业资料:。。。。 5、资金使用审核: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提供有偿资助资金使用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决算表、购货进帐单等。 6、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存档。 企业主导产品在本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且附加值高、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 景,有稳定可靠的销售渠道; 5、企业主要从事技术领域: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1、申报: (1)申请者提出申请孵化资金支持的书面报告; (2)填写《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3)提交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2、受理: 创业中心项目部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 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购销情况出具《项目调查评估报告》、 《财务调查报告》。 3、资金小组审批: 创业中心项目部同意资助的,上报资金小组讨论、审核。 4、资金发放: (1)创业中心根据资金领导机构的审批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资金数额委 托银行发放孵化资金贷款。 (2)委托银行贷款程序: ? 申请企业可在创业中心委托发放孵化资金贷款的银行中自行选择开立基 本户。 ? 提交以下企业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贷款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申请贷款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公司的背景材料及经营情况介绍(公司简介)等。 ? 创业中心根据资金小组审批意见向受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 ? 受托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前期调查,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 申请企业、创业中心与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放款。 5、资金使用审核: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提供有偿资助资金使用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决算表、购货进帐单等。 6、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 防范措施 1、对获有偿资助的企业在受资助期间,以任何形式迁出桂林高新七星区,创业中心有权收回已提供的全部资金。 2、资助企业擅自变更孵化资金用途的,创业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已提供的资 金; 3、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按约偿还孵化资金本金及资金管理费的,创业中心有权将已提供的孵化资金本金及资金管理费合并转为受资助企业的资本金。 第五章 种子资金 第十七条 种子资金是创业中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以及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时的资金短缺问,同时也是创业中心孵化资金滚动发展的途径。 第十八条 资本金投入的目的 1、为企业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如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2、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入; 3、有效监管发放的孵化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对象; 2、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 3、企业所实施的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产业化; 4、企业主要从事技术领域: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二十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1、申报: (1)申请者提出申请孵化资金支持的书面报告; (2)填写《资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3)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2、受理: 创业中心项目部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出具《项目调查评估报告》、《财务调查报告》。 3、资金小组审批: 创业中心项目部同意资助的,上报资金小组讨论、审核。 4、资金发放: (1)创业中心确定种子资金的数额,以及在申请企业股本中占的比例。 (2)创业中心与申请企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并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3)创业中心缴纳股本金。 5、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防范措施 1、对获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受资助期间,以任何形式迁出桂林高新七星区,创业中心有权提前撤回出资。 2、创业中心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49%,但无论出资多少,在被投资企业中必须占一名董事职位。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孵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孵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全年审批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合格的项目,创业中心将在一个月内并报资金领导小组审核。 对受理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资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 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材料不齐的项目,暂缓受理一个月补齐材料。 第七章 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孵化资金由创业中心管理。每年2月底以前,创业中心项目部将上一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上报资金小组。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终结决算。在项目终结时,由创业中心项目部对项目经营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并报送资金小组审核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创业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需修改和调整,须报资金小组通过。 附件1:《桂林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资金申请表》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 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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