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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军人伤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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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军人伤残政策革命军人伤残政策 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新评、 补评、调整初审 (发布日期:2011-05-31)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3)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因公致残 (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
革命军人伤残政策
革命军人伤残政策 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新评、 补评、调整初审 (发布日期:2011-05-31)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3)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因公致残 (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 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镇)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 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等)。 三、办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的解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四、收费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蓝底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镇)审查后写出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调整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鉴定); 5、经医学鉴定符合伤残(调整)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换)证抚恤。 六、办事时间和办事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一个月内发证。 七、承办部门、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云山路1080弄1号 电话:50500130 监督投诉:浦东新区民政局 38583119 调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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