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

2019-01-27 28页 doc 64KB 43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5600-2006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ilway freight car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一般要求 4  材料要求 5  制造要求 6  涂装与标记 7  各车种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6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5600-2006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ilway freight car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一般要求 4  材料要求 5  制造要求 6  涂装与标记 7  各车种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前言 本代替GB/T5600-1997《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与前版标准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般要求中,新增了结构、运用、安全性等方面的内容; ——材料要求中,取消了各类铸件、锻件、焊丝、弹簧等的材质要求,新增耐大气腐蚀钢、不锈钢、铝合金、铸钢件、涂料及其他金属、非金属的材质要求; ——车体制造要求、转向架、制动装置、车钩缓冲装置、落成要求、涂装标记等按现车结构和新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增了附录A“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B“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C“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新增了附录D“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货车的基本要求,铁道货车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见GB/T5601《铁道货车检查与试验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车辆厂、四方车辆研究所、北京二七车辆厂、西安车辆厂、太原机车车辆厂、武昌车辆厂、眉山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兵、孙琰、卢静、雷青平、朱森、孙明道、田葆栓、章薇、肖江石、朱秀琴、刘翀原、王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600-1985、GB/T5600-1997。 在铁道标准体系中,货车整车标准除GB/T5600《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外,对不同类型的货车还制定有单项标准。这些单项标准中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与GB/T5600有许多共同之处。为统一对货车的要求,有必要将下述单项标准并入GB/T5600中,其通用的要求列入标准的正文,不同性(特殊性)的要求列入标准附录。GB/T5600经过合并调整后的结构如下: ——正文部分为货车的通用性要求; ——将TB/T1402-1996《敞、棚、平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A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增加了活动侧墙棚车,话顶棚车等新技术内容; ——将TB/T1897-1987《家畜车通用技术条件》、TB/T140l-1991《铁道气动自翻车技术条件》、TB/T1403-2002《铁道无盖漏斗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222-1991《铁道集装箱专用平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224-1991《铁道有盖漏斗车技术条件》合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B专用货车技术要求”,并增加运输小汽车专用车技术要求的内容; ——将TB/T2234-1999《铁道罐车通用技术条件》、TB/T2649-1995《铁道气卸散装粉状货物车通用技术条件》合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C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将TB/T1884-1996《机械冷藏车组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GB/T5600的“附录D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结构和运用要求特殊的货车(如长大货物车),但是某些条款对此类货车也是适用的,或是可以提供参考。目前与此类货车有关的标准只有TB/T2553-1995《铁道凹底平车技术条件》。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货车的一般要求、材料要求、结构要求、制造要求、涂装与标记等。 本标准适用于构造速度小于或等于120km/h、轴重小于或等于25t的标准轨距新造铁道货车。构造速度大于120km/h,轴重大于25t及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铁道货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 碳素结构钢 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17425 货车车钩、钩尾框采购和验收技术条件 JB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TB/T1.1 铁道车辆标记  一般规则 TB/T493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T1254 倾翻汽缸技术条件 TB/T1335 铁道车辆强度及试验鉴定规范 TB1560 货车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TB/T1808 机械冷藏车电气装置技术条件 TB/T1811 机械冷藏车制冷加温装置技术条件 TB/T1883 货车两轴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T1901 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T1961 机车车辆缓冲器 TB/T1979 铁道车辆用耐大气腐蚀钢订货技术条件 TB/T2424 货车水平轮链式手制动机技术条件 TB/T2879.1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1部分:涂料供货技术条件 TB/T2879.3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3部分: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面处理技术条件 TB/T2879.4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4部分:货车防护和涂装技术条件 TB/T2942 铁道用铸钢件采购与验收技术条件 TB/T2950 联锁车钩连接轮廓 TB/T2978 铁道货车垂直轮齿轮传动手制动机技术条件 TB/T3304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 3 一般要求 3.1 货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标准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3.2 运用环境温度为-40℃~+40℃。 3.3 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TB1560的规定。 3.4 外形轮廓应符合GBl46.1的规定。 3.5 连挂时应能通过最小半径为145 m的曲线。 3.6 货车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强度设计应符合TB/T1335的规定。 3.7 整车动力学性能应符合GB/T5599的规定。 3.8 车辆上设置的装载加固装置应满足TB/T3304的规定。 3.9 有盖货车应具有防止雨、雪浸入性能;无盖货车结构应利于排水。 3.10 在运用、维修中需要拆、装的易损、易耗件应便于更换。 3.11 车下紧固、悬吊的部件应采取防橙、防脱措施,必要时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可拆卸的阀盖等附件应装有防止丢失或防止意外开启、拆卸的防护措施。 3.12 通用货车应能通过车辆减速器和机械化驼峰。 3.13 应具有自动制动装置和人力制动装置,二者应能独立工作。 4 材料要求 4.1 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分别符合GB/T699,GB/T700、GB/T1591的规定。 4.2 耐大气腐蚀钢应符合TB/T1979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3 铝合金、不锈钢材质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4.4 铸钢件的采购与验收应符合TB/T2942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 涂料应符合TB/T2879.1的规定。 4.6 其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以及非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符合经供需双方协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5 制造要求 5.1 车体 5.1.1 中梁组成后中梁旁弯和底架组成后侧梁旁弯,在全长内小于或等于基本尺寸的0.6‰,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in。两从板座同一工作面之间的相对位移小于或等于1mm;牵引梁磨耗板处内侧距为 mm;前后从板座工作面间的距离为 mm。 5.1.2 底架组成后,长度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0.8‰,宽度极限偏差为±5mm,对角线之差分别为:底架长度小于或等于15m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8mm,底架长度大于15m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2mm。两心盘中心距的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0.7‰。 5.1.3 上心盘安装平面的平面度公差为1mm;上心盘中心线对枕梁处的底架中心线的横向偏移量应小于或等于3mm。 5.1.4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两枕梁间的中梁和侧梁上挠2mm~12mm,枕粱以外的下侧梁和牵引梁上翘或下垂小于或等于5mm,牵引粱甩头小于或等于5mm。 5.1.5 特殊结构的货车,车体制造要求应符合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5.2 转向架 5.2.1 转向架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2.2 转向架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TB/T1883的规定。 5.3 制动装置 5.3.1 制动装置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3.2 人力制动装置应符合TB/T2424、TB/T2978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5.3.3 空气制动装置的组装应符合TB/T1901的规定。 5.3.4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4 车钩缓冲装置 5.4.1 车钩缓冲装置的零部件应符合GB/T17425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5.4.2 缓冲器应符合TB/T1961的规定。 5.4.3 自动车钩的连接轮廓应符合TB/T2950的规定。 5.4.4 车钩缓冲装置的组装应符合TB/T493的规定。 5.5 车辆落成 5.5.1 车钩中心线高为880mm±10mm,同一辆车的1,2位车钩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 5.5.2 全车落成后,底架同一端梁上平面距轨面的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12mm。(冷藏车除外。无端梁上盖板车辆,换算成在两侧梁处测量。) 5.5.3 装用常接触弹性旁承,弹性旁承压缩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装用间隙旁承,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间隙之和为10mm~16mm,且每侧大于或等于4mm,超过时允许在下旁承处用垫板调整,垫板总厚度小于或等于16mm(冷藏车除外)。上、下旁承中心线偏移,沿车体横向小于或等于6mm,纵向小于或等于8mm。 5.5.4 转向架的簧下配件与底架相对部位的垂直距离应大于转向架承载弹簧的全压缩量,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裕量。 5.5.5 落车之前应彻底清除下心盘中的铁屑、焊渣等污物。 5.5.6 装有心盘磨耗盘的车辆,在心盘磨耗盘与上、下心盘间不应涂润滑脂。 6 涂装与标记 6.1 涂装前,金属与非金属表面的处理应符合TB/T2879.3的规定。 6.2 防护和涂装应符合TB/T2879.4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6.3 标记应符合TB/T1.1和产品图样的规定。 7 各车种要求 各车种的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附录D的规定。 A.1 范围 附录A (规范性跗录) 通用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通用敞、棚、平车的结构要求和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通用敞、棚、平车的设计、制造。特殊结构的专用敞、棚、平车可参照执行。 A.2 结构要求 A.2.1 敞车 A.2.1.1 应具有下侧门或侧开门,下侧门上翻时应有固定装置。 A.2.1.2 应能适应翻车机及机械作业。 A.2.1.3 应设有绳栓,并在车端两侧装有牵引钩。 A.2.2 棚车 A.2.2.1 车门应能固定在最大开度和关闭位置,并能适应机械作业。 A.2.2.2 应设有通风装置。 A 2.2.3括顶棚车的活顶开闭机构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操作简单,可在地面上或从装车站台上将车顶打开或锁闭。 A.2.2.4 活动侧墙棚车的侧墙开闭机构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当车门处于全开位置时,应设车门移动止挡装置。 A.2.3 平车 A.2.3.1  侧、端门的锁闭装置应开启灵活、锁闭可靠。 A.2.3.2 应设有绳栓、柱插。 A.2.3.3 应能满足集载要求。 A.3 制造要求 A.3.1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敞、棚车钢质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15mm/[sup]2[/sup],超过时应进行调平;压型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5mm/[sup]2[/sup];门板的平面度公差: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4mm/[sup]2[/sup],非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6mm/[sup]2[/sup];棚车车顶板沿车体纵向下凹小于或等于15mm/m。 A.3.2 敞车车门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3‰。 对接式车门门缝间隙和搭接式车门与各搭接件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搭接式压型的中侧门上、下四角的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8mm。 门板与各搭接件的搭接量:上沿应大于或等于5mm,下沿应大于或等于8mm。对开式中侧门两侧与侧柱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8mm,两扇门中间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10mm;下侧门两侧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15mm。 A.3.3 敞车钢结构组成后,上侧梁、上端梁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m,全长范围在1m~5m之间时应小于或等于5mm,大于5m时应小于弯曲处弦长的1‰。角柱对水平面垂直度公差每米小于或等于6mm。全高范围内小于或等于10mm。 A.3.4 棚车车门应开闭灵恬,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1.5‰;门缝应严密,局部间隙应小于或等于4mm(局部指局部间隙总长不超过该边的1/5)。单开式拉门锁闭侧的门框与门柱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20mm,车门上框与门檐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25mm。 A.3.5 棚车车窗应开闭灵活,各部不应有卡阻现象,车窗与窗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其对角线基本尺寸的6‰。 A.3.6 平车端、侧门的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3mm,全长范围内,端门应小于或等于6mm,侧门应小于或等于5mm。 A.3.7 平车两相邻侧门接头处相互错牙小于或等于5mm,接头处缝隙和端、侧门与地板间的缝隙应小于或等于5mm局部允许8mm(局部指缝隙总长不超过该边长的1/3)。侧门与端门间的缝隙应小于或等于8mm。 A.3.8 平车端门锁紧时相对于地板面的垂直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6mm,放平时,每扇门至少与两个支架接触,未接触者与支架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mm。侧门锁紧时相对于地板面的垂直度公差小于或等于6mm,放下时,相邻两侧门不应搭接。 A.3.9 具有木(竹)质地板的车辆在车体上应加装防火装置。 A.3.10 无钢地板的底架落成后,任一横断面中梁与侧粱、侧梁与侧梁上平面高度差小于或等于6mm;有钢地板的底架,钢地板的平面度公差为7mm/m[sup]2[/sup],钢地板下平面与各梁间在焊缝连接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A.3.11  钢木(竹)结构组成后,相邻两木(竹)板的高低差及板缝见表A.1。 表A.1    单位为毫米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专用货车技术要求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漏斗车、集装箱车、自翻车、家畜(禽)车、运输小汽车专用车的结构要求、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漏斗车、集装箱车、自翻车、家畜(禽)车、运输小汽车专用车的设计、制造。 B.2 漏斗车 B.2.1 结构要求 B.2.1.1 漏斗车的端墙板、漏斗板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分别大于所装货物的安息角(具有振动卸货设备时除外),以保证车辆有良好的自卸性能。 B.2.1.2 有盖漏斗车顶部应设置装货口,装货口应设具有压紧锁闭装置的装货口盖,且便于铅封。 B.2.1.3 车体底(下)部应设有底部卸货口,卸货口应设有开闭机构,其锁闭性能可靠,操作应简单、方便。 B.2.2 制造要求 B.2.2.1 各卸货口在关闭状态下,各部间隙应保证所装货物不致在运输中散失。 B.2.2.2.全车落成后,装、卸货口的开闭装置应作用灵活。当采用手动装置操纵时,手轮最大扭矩不应超过80N·m;当采用风控装置操纵时,开关门不应影响车辆的制动。 B.3.集装箱车 B.3.1.结构要求 B.3.1.1 集装箱平车应设有集装箱锁闭装置,其位置及数量应与所装集装箱的型号相匹配。 B.3.1.2 集装箱平车必要时设置防止集装箱门非正常开启的门挡装置。 B.3.1.3 双层集装箱车的下层集装箱采用固定式锁头与车体凹底部定位。 B.3.1.4 双层集装箱车应有集装箱导向装置。 B.3.2 制造要求 B.3.2.1 锁闭装置安装后,锁头中心对角线差值见表B.1。 表B.1    单位为毫米 B.4 自翻车 B.4.1 结构要求 B.4.1.1 两侧均可卸货。 B.4.1.2 车厢倾翻角度应大于所装货物的安息角。 B.4.1.3 倾翻动力源采用压缩空气或液压。当采用压缩空气为动力源时,其倾翻主风管压力应满足500kPa和600kPa的要求。 B.4.1.4 侧门应开闭灵活,在未达到最大倾翻角度前,侧门应提前打开。 B.4.2 制造要求 B.4.2.1 侧门关闭后,侧门与地板的间踪小于或等于10mm,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15mm。 B.4.2.2 侧门弯曲:向内小于或等于20mm,向外小于或等于10mm。 B.4.2.3 侧门与端墙高度差小于或等于10mm,侧门与端墙间隙小于或等于5mm。 B.4.2.4 同侧折页孔、折页轴承孔、吊承板孔中心同轴度公差为2mm。 B.4.2.5 倾翻气缸技术条件应符合TB/T1254的要求。 B.4.2.6 倾翻装置管路的气密性能应满足每分钟压力下降不应超过20kPa的要求。 B.4.2.7 车厢纵向中心线相对于底架纵向中心线的对称度公差为5mm。 B.5 采畜(禽)车 B.5.1 结构要求 B.5.1.1 应装有供家畜或家禽食用和押运人员生活用的给水装置。 B.5.1.2 车体内应设置货物间及押运员生活间,生活间应设卧具、卫生等生活所必须的设备。 B.5.1.3 货物间墙板应为栅栏式并设调节窗,木地板上平面应为毛面。 B.5.1.4 车顶及押运员生活间墙壁应设厢热层。 B.5.2 制造要求 B.5.2.1 钢结构组装后,货物间门孔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5mm,车窗孔和侧门孔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3mm。 B.5.2.2 侧、端、间、隔墙对底架的垂直度公差为4mm。 B.5.2.3 车顶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 B.5.2.4 车顶侧梁旁弯每米小于或等于2mm,全长小于或等于基本尺寸的0.6‰。 B.5.2.5 车窗安装应严密,开、关灵活可靠。 B.5.2.6 各门开、关应灵活、可靠,门锁作用良好。 B.5.2.7 调节窗开关灵活,关闭时,全部遮挡墙板空隙。 B.6 运输小汽车专用车 B.6.1 结构要求 B.6.1.1 应配备汽车装载加固装置,以在装载时对汽车进行止动和加固。 B.6.1.2 当采用活动式上层地板时,车内应配备上层地板升降装置或翻转装置。 B.7.1.3 端门应具有锁闭装置。 B.7.1.4 两车联挂、端渡板放倒时,两车端渡板间距小于或等于120mm。当采用移动式活动渡板时,应有防止渡板移动的安全措施。 B.7.2 制造要求 B.7.2.1  封闭式运输汽车专用车的侧墙平面度公差为18mm/m[sup]2[/sup]。 B.7.2.2上层地板横向挠度小于或等于6mm。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C.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罐车的结构要求和制造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装运液体介质和粉状货物的钢制罐体的铁道罐车。特殊要求的罐车可参照使用。 C.2 结构要求 C.2.1 罐体及其附件 C.2.1.1 罐体应由封头、简体、人孔、安全装置等组成。封头应采用碟形、椭圆形或球形;简体可采用圆柱体、锥体或其他形体;人孔内径不应小于φ450mm;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罐体应根据介质的物理、化学等特性进行设置。 C.2.1.2 罐体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C.2.1.3 焊接到罐体上的联接件宜在罐体上设垫板。 C.2.1.4 粉状货物罐车特殊要求如下: a)罐体顶部的人孔盖及装料口盖应设紧固密封装置,并具有防雨水渗入的性能; b)罐体按需要设置气室。罐体应设流化装置,透气层应具有均匀良好的透气性; c)罐外应设有球阀、碟阀、安全阀等性能良好的进气和卸料装置; d)粉状货物残存量不超过0.3%。 C.2.2 底架及与罐体的连接 C.2.2.1 底架可采用有中梁或无中粱的结构型式。根据需要设置通过台。 C.2.2.2 有中梁罐车与底架的连接方式可采用上、下鞍螺栓紧固与卡带组合;也可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方式。无中梁罐车应将罐体与牵枕装置焊为一体,牵枕装置的枕粱与简体的连接包角应大于等于120°。 C.2.3 附属设施 C.2.3.1 罐车应设有外梯、车顶走板和车顶栏杆。罐体内梯按需要设置,内梯与罐体底部的联接应采用活动联接。 C.2.3.2 液体罐车特殊要求如下: a)应在罐体内设置限制装料的容积标尺或在罐体外设置液位显示(测量)装置; b)应根据介质的特性设加装与排卸装置,上卸式宜在罐体底部设聚液窝; c)装运腐蚀性介质的罐车应设置限制罐体外部溢流液体的导流板; d)需要加温卸车的罐车可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结构; e)需要保温运输的罐车可采用保温材保温或其他保温结构; f)罐内有防腐保洁要求时可采用喷涂或加衬里等方法对内表面进行处理。 C.3 制造要求 C.3.1 封头 C.3.1.1 封头应整体成形。成形后的封头最小厚度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注明。 C.3.1.2 冷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影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打磨至与母材平齐。 C.3.1.3 用弦长不小于封头内径3/4D[sub]i[/sub]的内样板检查封头形状偏差(见图C.1),其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15mm。检查时应使样板垂直于待测表面,允许样板避开焊缝进行测量。 图C.1 封头形状偏差 C.3.1.4 封头直边向外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6%,向内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5%。 C.3.1.5 封头直边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封头内径D[sub]i[/sub]的0.8%,且小于或等于25mm。 C.3.1.6 封头外圆周长偏差为-3mm~+9mm。 C.3.1.7 封头表面应清除氧化皮、油污等杂物。 C.3.2 筒体 C.3.2.1 筒节纵向长度不宜小于300mm,环向拼板长度不宣小于500mm。 C.3.2.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筒节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1/6内径D[sub]i[/sub],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见图C.2),其E值小于或等于5mm。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见图C.3),用长度不小于300mm的直尺检查,其E值小于或等于5mm。 图C.2  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环向棱角E 图C.3 直尺检查轴向棱角E C.3.3 罐体 C.3.3.1 罐体长度的极限偏差为罐体长度基本尺寸的±1.3‰。 C.3.3.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罐体直线度公差为20mm。沿圆周0°、90°、180°,270°四个部位拉φ0.5mm的细钢丝测量。 C.3.3.3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在两枕梁处,圆柱形罐体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该断面内径D[sub]i[/sub]的1%。 C.3.3.4 罐体(包括封头、简体)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见图C.4):当钢板厚度t为8mm~12mm时,b小于或等于2mm;当板厚t大于12mm时,b小于或等于3mm。复合钢板的对口错边量b(见图C.5)小于或等于钢板复层厚度的50%,且小于或等于2mm。对口错边量b以较薄板厚度为基准确定,在测量对口错边量b时,不应计入两板厚度的差值。 图C.4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 图C.5 复合铜板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 C.3.3.5 罐体不应出现十字焊缝,筒节与筒节、筒节与封头间纵向焊缝外圆弧长距离不应小于80mm。 C.3.3.6 制造中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刻槽以及不锈钢罐体防腐蚀表面的局部伤痕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范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的深度小于或等于该部位钢材厚度t的5%,否则应予焊补。 C.3.3.7 罐体上被补强圈(板)、垫板等覆盖的焊缝,当焊缝余高大于2mm时,应在施焊前修整成与母材齐平,修整后出现缺陷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3.3.8 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罐体,其与介质接触的不锈钢内表面应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C.3.3.9 罐体上的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应有合格证明,并应在装配前对安全阀进行规定的性能试验,对压力表进行校验,试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C.3.3.10 按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作罐体及其附件的无损检测。射线、超声、磁粉和渗透检测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C.3.3.11 有夹套的罐体,应在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组焊夹套,再进行夹套内的压力试验,试验时不应使罐体产生失稳。 C.3.3.12 有保温装置的罐体,应在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再组装保温装置。 C.3.3.13 焊接工艺评定按JB4708进行。除不锈钢复合钢板以及厚度大于12mm的钢板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按图样规定外,罐体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见图C.6)应为0mm~3mm。 图C.6 对接接头焊缝余高e C.3.4 牵枕装置 C.3.4.1 牵枕装置组成后,对角线(AC与BD)之差小于或等于3mm。两外侧(AB与DC)距离之差小于或等于3mm。见图C.7。 图C.7 牵枕装置对角线、两外侧距离之差 C.3.4.2 枕梁腹板与牵引梁组焊时,其组对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4.3 牵枕装置组成后,同一横断面上各粱的水平差,在枕梁处小于或等于3mm,端梁处小于或等于6mm。 C.3.4.4 牵扰装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5.1的有关规定。 C.3.5 牵枕装置与罐体组焊 C.3.5.1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两者接触处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5.2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枕梁腹板中心线与枕梁上盖板中心线的偏差小于或等于15mm。 C.3.5.3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两枕梁中心线的距离(两侧梁外侧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8mm;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 C.3.5.4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罐体中心线与牵枕中心线的横向偏移小于或等于10mm。 C.3.5.5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四个上旁承磨耗板的下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2mm。 C.3.6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的组装 C.3.6.1 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间装有木垫时,木垫研配要求如下: a)纵木垫厚度应在52mm~72mm范围内,且应高出纵向托铁上边沿5mm; b)木垫三分之一的接触面积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2mm。 C.3.6.2 有中梁罐车上、下鞍连接螺栓紧固后应密贴,用0.5mm塞尺检查不应触及螺栓杆部;上、下鞍纵向错位小于或等于15mm。 C.3.6.3 采用卡带连接的罐车,在卡带被紧固后,卡带与罐体应密贴,其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1mm,长度小于或等于100mm,每根卡带局部间隙应不超过3处。卡带下有焊缝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3.5mm。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机械冷藏车通用技术要求 D.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机械冷藏车的一般要求、制造要求及落成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附录适用于由一辆机冷发电车及若干机冷货物车组成的机械冷藏车组以及不带发电车的单节或多节机械冷藏车的设计、制造。 D.2 一般要求 D.2.1 设备要求 车上各种设备应能承受车辆正常运用中的振动冲击,振动冲击的最大加速度为:纵向4g,横向1g,垂直方向1.5g,并能在纵倾3°、横倾6°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D.2.2 货物车 D.2.2.1 降温和加热 D.2.2.1.1 冷却未预冷的水果蔬菜到4℃的持续时间不超过48h。 D.2.2.1.2 同一车组各货物车同时空车降温,当环境温度高于15℃降温至0℃或环境温度低于15℃降温至-10℃时,各车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3℃。 D.2.2.1.3 填装式车辆,夏季日平均温度为36℃时,货物间应达到-18℃;整体发泡式车辆,夏季日平均温度36℃时,货物间应达到-20℃,冬季-40℃使用时,货物间应达到14℃。 D.2.2.1.4 车内温度不均匀性t≤3℃(在-18℃时测定)。 D.2.2.2 静止时的车体综合传热系数K值) 整体发泡式车辆K≤0.27(W/m[sup]2[/sup]·K); 填装式车辆K≤0.37(W/m[sup]2[/sup]·K)。 D.2.2.3 气密性 静止状态的车辆,使车体内部保持超压(1±2%)50Pa的供气量Q,整体发泡式车辆Q≤40m[sup]3[/sup]/h;填装式车辆Q≤60m[sup]3[/sup]/h。 D.2.2.4 货间门 货间门应便于机械化作业。 D.2.3 发电车 D.2.3.1 机冷发电车设主柴油发电机组、生活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及轴端发电装置,供车组用电,并配备乘务工作和生活需要的设施。 D.2.3.2 机冷发电车的主采暖设备,保证在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时,卧室、体息室平均温度t≥18℃,机器间平均温度t≥5℃,卫生室和配电室温度不低于16℃,井应有在极端低外气温度下的应急加温措施。 D.2.3.3 对有空调设备的机冷发电车,夏季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计算相对湿度为60%,卧室平均温度t≤28℃。
/
本文档为【《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