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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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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ffee Association Beijing” 简称:CCAB。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商会、科研、销售企业自愿结合联合发起的。反映咖啡食品行业的需求、并维护咖啡食品行业合法权益,是由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与政府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咖啡食品产...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ffee Association Beijing” 简称:CCAB。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商会、科研、销售企业自愿结合联合发起的。反映咖啡食品行业的需求、并维护咖啡食品行业合法权益,是由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与政府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咖啡食品产业的发展,本会的各项活动将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将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由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商会批准成立。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市场管理;发展横向联系,开发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和技术咨询;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管理素质;逐步使企业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八条   开展咖啡食品行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北京地区咖啡食品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探索行业的发展和总体布局。 第九条   总结和发展咖啡食品的文化和经营特色,调查研究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途径,提出该建议。 第一十条   广泛搜集行业内外有关技术情报、信息和先进经验,出版刊物,组织展览,组织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 第一十一条 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为本行业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鉴定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及行业标准的制订起草工作。 第一十二条 对企业及主管部门上报的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先进性、经济性、国产化程度和可行性调研并提出可行性调研并提出论证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 第一十三条 承担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成员吸收单位团体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会员资格 1、 凡从事咖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有关咖啡工业、科研、设计、教育、文化销售等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会,经申请批准通过方可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2、 团体会员代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出任。 3、 凡与本会工作有关的专家、学者、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常年从事本行业、有一定技术特长并热心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可成为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二、 入会、退会手续 1、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并在行业内予以公布。 3、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不良记录。 三、 会员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有权参与本会的管理,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对本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4〕、有获得本会印发编辑的有关刊物、资料的权利。 〔5〕、有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信息等方面享受本会给予的有偿和无偿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并负有向本会报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和经验的义务。 3、 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义务。 5、 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普通会员单位每年贰仟伍佰元;境外(包括港澳台)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三佰美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伍仟元;境外(包括港澳台)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壹仟美元。会费最高不超过壹仟美元,最少不低于叁佰元,团队会员因有特殊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缴纳最低数额 6、 会员退会应书面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7、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新闻媒体中公布不良记录。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十五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与酝酿协商,由代表大会是选举产生。 一、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会员大会的也可以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制订、修改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 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有半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3、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 审批会员; 5、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6、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7、 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8、 建立本会各项内部#管理#; 9、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0、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1、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 其他职责。 三、 秘书长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理事)负责。 四、 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人为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长。 五、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无论是如何获得的,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本协会的经济主要来源于: 1、 会费收入;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资助和捐献; 4、 利息收入; 5、 其他正常收入。 经费收入用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和专职工作机构的费用开支。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变更程序 a)、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b)、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c)、向原业主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主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北京中国咖啡及咖啡饮料专业委员会 2003年3月25日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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