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规范三证合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规范
三证合一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规范
一、《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三证合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小型微型企业,含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登录或搜索“乌鲁木齐市工商局”,,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三,,
三、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载有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由工商部门提供,,
2、小型微型企业,含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四、税务设立登记...
三证合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规范
三证合一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规范
一、《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
》、《三证合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小型微型企业,含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登录或搜索“乌鲁木齐市工商局”,,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三,,
三、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载有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由工商部门提供,,
2、小型微型企业,含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身份证原件及联系方式、办税人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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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6
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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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三证合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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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三证合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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