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2017-09-25 5页 doc 16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180829

暂无简介

举报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张倩 (四川I大学法学院四川I成都610064) 中圈分类号:d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设计与操作的核心 和关键.随着诉讼实践的深入,第三人问题变得日益复杂,我国现有的 性质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条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处 理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进行探究.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法》 第27条规定...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 张倩 (四川I大学法学院四川I成都610064) 中圈分类号:d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操作的核心 和关键.随着诉讼实践的深入,第三人问题变得日益复杂,我国现有的 性质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条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处 理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进行探究.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法》 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 讼."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 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 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 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 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 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El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 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 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 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而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 三人.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 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 地区的述就显得更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考虑用"裁判结果"替代 "具体行政行为"的使用.这样一来,不仅与扩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的趋势相适应,而且也顺应国际行政诉讼立法的通行规定,也更加的贴 近实际. 由以上分析,可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表述为:在行政诉讼 的过程中,与裁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 己或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其参加诉讼的人. 众多学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有多种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 其特征分为四点:一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提起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 须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终局判决做出之前;三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 加诉讼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 式是自己申请或者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另外有学者认为其特征有这 样四点:一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在诉讼期间 参加诉讼;三是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机关;四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 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一. 综上学者们的观点,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一,行政 诉讼第三人与被诉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二,第三人独立于原告 和被告.三,诉讼第三人的设立是以本诉存在为前提的,行政诉讼第三 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本诉已经开始,终局判决做出之前.四,行 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个人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 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不同点有很多,虽然行政诉讼制度脱 胎于民事诉讼制度,很多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往往参考民事诉讼制度,自 然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却有很 大不同.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 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可以将民事诉讼第 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 ? 138??C魅h力ar中m国nga 权,以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 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 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场上,间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败诉,他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义务j. 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第三人,行政相对人三者之间亦有所不同. 行政第三人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行政法学上的一个概念,其又被称为 "暗示第三人".即: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 接作用或约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明 显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 化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之间具有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从令一方面讲,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后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来 源于行政实体法律法规,比如行政义务,救济权等等;而行政诉讼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属于程序法权利义务,比如 说辩论权,举证权等.其次,对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而言,他们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既可能以原告身份出现,也可能以诉讼第三人 的身份参与其中.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并 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只是存在着选择性的转化关系,三者之间有本质 区别l1].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划分.从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本质特征来看,并且根据第三人与案件处理利害关系及其在案 件审理中的作用,大致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辅助第三人,准独立第 三人和独立第三人. 辅助第三人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所 产生的影响并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它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种不能作为或城市行政诉讼上的请求,只能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 第三人. 准独立第三人,基于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厉害 关系参加诉讼,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告或被告相同,反对他方的行政诉讼 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应当享有完整的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各项诉讼权 利,同时应当受到行政司法裁判的拘束,从而具备完全的诉讼法律地 位. 独立第三人,是与原告同为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相关人,其要 求撤销或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被告均不同的第三 人,并且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独立第三人因为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多是 主张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故其加入方式一定是权利加入].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缺陷,对行政诉讼第三人 制度并并没有作出详细合理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只 是简要的阐述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及其分类,总体上对行政诉 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了认识和把握.希望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之 间的吸收借鉴之后,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能够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捷: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8 [2]唐琦: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山东大学2009 [3]王迎,余同怀.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J].安徽理工 大学,2008(6):24. [4]逯慧.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J].山西高等 学校社会科学,2009(7):7
/
本文档为【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