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地方组织的定义
附件II
真正地方組織的定義
(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有關「推行社區參與計劃、
地區節資助計劃及地區文化活動贊助計劃的準則」內的定義)
1. “真正”一詞有“真實”或“具真誠的意圖”的意思。
2. “地方組織”可界定為任何由多人所組成而擁有自主權的團體(無論是法
人團體與否),其成立的目的完全或主要在於使到區內居民受惠。
3.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團體或根據《社團條例》(第151
章)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團體,均符合“地方組織”的
定義。
4. 其他組織,例如由區議會或民政事務處委任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必須是
因為執行職務(執行這些職務是其設立的目的)而擁有下文第6段所列載的
若干程度的自主權,而不是純粹執行由區議會或民政事務處所發出的指
令,才可界定為地方組織,可以使用總目63分目215 — 環境改善工程及
社區參與計劃項下的撥款。
5. 就本通告所載的準則而言,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辦事處、政黨或政治組織
並非“真正地方組織”。辦事處雖然有數名人員辦事,但並不足以使辦事
處可界定為“真正地方組織”,即由多人所組成而擁有自主權的團體,其
成立的目的完全或主要在於使到區內居民受惠。
6. 區議會或民政事務處屬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他團體,如果除了須遵
行已訂定的區議會撥款申請程序之外,還可自行作出決定及按決定行事而
無須諮詢有關的區議會或民政事務處,而且出席這些委員會、工作小組及DCF2004/附件II
團體會議的政府人員,只是為這些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團體所執行的職務(執行這些職務是他們設立的目的)擔當諮詢或聯絡的角色,則這些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團體可視作已擁有若干程度的自主權。換句話說,就本通告所載的準則而言,成員包括民政事務處人員的籌備委員會或工作小組,都不能視作“真正地方組織”。
7. 至於籌辦活動的組織是否可視作“真正地方組織”,並可申請區議會撥款,須視乎所申辦活動的性質而定。舉例來說,如果擬舉辦的活動由一間學校的社會服務團籌辦,作為學生教育計劃的一部分,則該申請團體便不能視作“真正地方組織”。然而,如學校成立的社會服務團所籌辦的活動,是為了向區內居民提供社會服務,該團體便可就活動申請撥款。
DCF2004/附件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