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办须知
一、政策咨询
二、材料准备
(一)举办者:
1、基本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原则上要求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公民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证明材料:
(1)社会组织办学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及最
近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印鉴等原件和复印件;举办者法人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上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民个人办学应提交: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办学的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个人举办者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视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主要举办者,
最后共同签字盖章。
(二)申请报告:
1、名称:关于申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的申请报告。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由地域名“上海
杨浦区”、字号(任意名)“xx”、“进修(业余、专修)学校”或“培训中心”等组成(学院
可以直接用“上海市”命名)。
2、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3、落款:
(1)单位办学申请报告应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举办者公章。 (2)单位联合办学申请报告应由主要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举办者公
章。
(3)公民个人办学申请报告应由举办者亲笔签名、盖章。
(4)个人联合办学申请报告应由主要举办者亲笔签名、盖章。 (三)学校章程:
1、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1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学校决策机构:
1、人员构成:
(1)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可以吸纳教育
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
经验。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3)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5)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且无刑事犯罪记录。 (6)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变更时,其构成比例应保持稳定,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当经教职
工民主推荐产生。
2、议事规则:
(1)决策机构的产生、变更方式及其人员构成、职权、任期。 (2)决策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方式及其职权。
(3)决策机构召开例行会议的安排、议题确定及召开方式。 (4)决策机构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提议人和议题确定以及召开方式。 (5)决策机构表决形式和有效结果。
(6)决策机构文件生效的要件、决策机构会议记录和资料保存要求。 (7)决策机构授权规则。
(8)争议解决办法。
3、相关材料:
学校应提供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名单及《民办
学校决策机构人员情况登记表》,并附上由全体董事、理事通过且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会议决
议。
(五)办学资金:
1、举办者提供的注册资金应为不少于50万元(学院不少于100万元)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用于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需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不得
挪作他用。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的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资金不得作为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资
2
金。
(六) 校舍:
1、校舍要求:
(1)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较稳定的、符合国家安全
的场地,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500平方米(学院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为独用)。
(2)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3)配备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专用办公室。
(4)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2、证明文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有办学校舍证明或租借期一般不少于2年的有效的校舍租赁
。
(2)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有教学设备证明或租用教学设备的有效租赁契约。 (3)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杨浦区教育局同意租赁的证明材料。 (4)租用非学校校舍的须出具租赁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
合格证明材料。
(5)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教育机构负责人:
1、任职条件:院校长应为专职,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院校长任职条件的标准执行,一
般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诚实守信,熟悉教育政策法规、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身体健康,
年龄在70岁以下。正、副院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三年以上从事教育
管理工作经历。
2、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和有
关单位同意任职证明,以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
材料或户
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的证明。
(八)师资配备:
1、任职条件:教师队伍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熟悉教学业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专职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6
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
2、证明材料:教师名册须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及聘用意向书。
(九)财会人员:
1、任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民办学校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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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书和最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从事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及聘用意向书。 (十)规章制度:
1、学校
: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公
示制度(如收退费制度)等。
2、#岗位职责#:校长、教师、班主任、财会、档案管理等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十一)专业设置:
1、设置要求: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
关条件和标准。办学初期开设专业或学科一般不少于三个。
2、提供材料:
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须附有关机构或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专家两人以上审
核
,并附专家职称复印件。自编教材还须提供编撰人员同意该教材供学校使用的证明文
书。
(十二)相关承诺:
1、举办者必须承诺在市教委新的设置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调整。 2、举办者在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校的公文后,将意向书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 3、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金的验资手续。 4、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三、申请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按即时受理的原则接受设置申请材料,转入评估程序。 四、专家评估
举办者按上述(一)—(十二)的要求准备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设置
评估,提供书面报告(学院还须经市级教育评估机构评定)。 五、设置审批
(一)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后的三个月内,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评议意见,以书面
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二)举办者在收到同意正式设校批复后,填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并履
行相关承诺。
(三)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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