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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

2017-09-20 50页 doc 554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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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浙 江 师 范 大 学 学生手册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一一年七月 校  训: 砺学砺行 维实维新 目  录 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1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4 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2 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24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36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43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49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51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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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师 范 大 学 学生手册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一一年七月 校  训: 砺学砺行 维实维新 目  录 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1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4 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2 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24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36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43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49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51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66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72 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评定办法    77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80 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84 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91 浙江师范大学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95 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99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03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08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114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116 浙江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20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126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129 浙江师范大学文明责任区例行督查办法    131 浙江师范大学文明寝室评比与办法    133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36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149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条例    155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    159 浙江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    164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69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用电指标和超过额度部分水电收费标准    184 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区大楼照明用电和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185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8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8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 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浙江师范大学本部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地处浙江中部,北依沪杭,南联闽粤,交通便捷。学校占地面积3300余亩,建筑面积100余万平方米。校园环境清幽,绿树成荫,芳草似锦,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双龙洞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是求知成才的理想之地。 浙江师范大学前身为杭州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6年。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杭州师范学院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现校址。1980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高校。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 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属重点大学,现有初阳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政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杭州幼儿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中非商学院、行知学院(独立学院)等19个学院61个专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5000余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4800余人,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1500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670余人,专任教师1400余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30余人,副高职称教师70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3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6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3人,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4人;省特级专家1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2人,省“百人计划”入选者2人,省“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6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33人,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42人。学校为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之一,并拥有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铁道部确定的铁路机车司机培训基地、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浙江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浙江省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等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浙江师范大学现有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3个省重中之重学科,3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16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重点专业,1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曾获 4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009年,学校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现有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并是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教学基础设施先进、功能齐全,图书馆、资料室现有纸质图书310余万册、电子图书205万余种;拥有实验室48个,其中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实验室总面积12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2.9亿元。 浙江师范大学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5大洲、40余个国家的100余所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和交流关系。1996 年学校在喀麦隆建立汉语培训中心;1997年取得招收长、短期来华留学生资格;2004年成为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长期承担我国教育援非高层培训工作;2004年经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为广大师生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相关服务; 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招生资格;2007年,学校先后在乌克兰、喀麦隆建立了孔子学院;2010年,成为外交部“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区域问(非洲)研究高级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执行单位。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浙江师范大学将秉承“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校训,朝着把学校建设成为综合性、高水平、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阔步迈进。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籍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4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3—6年;5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4—7年;专升本专业在校修读年限2—3年。 第六条 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6学分,各专业毕业学分由当年教学计划确定。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育课程。 (一)通识课程包括通识课程①和通识课程②,通识课程①为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信息技术、大学外语、体育与心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等课程,其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由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识课程②为公共选修课程,每位学生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4—10学分。 (二)学科及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学科平台课程是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共通性、基础性的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素质,达到专业基本规格;专业方向课程是学生实现个性化发展的平台,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兴趣选择修读;专业拓展课程旨在进一步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学生可以根据兴趣自由修读。 (三)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本,结合理论课程进行系统设计,包括基础性实践、提高性实践和创新性实践,每位学生必须修读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 (四)教师教育课程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能力、教学技术能力、教育研究能力和教育实践能力五大模块。师范类专业学生须按规定修读相关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拟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秘书排课并将课程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印发下学期的选课手册。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下学期选课工作。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超过28学分(含重修);特殊专业经教务处审批,可提高到30学分。 (四)各学院各专业的全部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同类课程,如物理专业的学生不得修读化学专业的《普通物理》等。 (五)学生所选课程均可在开学后试听2周,需要退选的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通过选课系统办理退选手续,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未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则仍视为选中,需参加正常的听课和考试,记载学分和成绩。 (六)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和任课老师请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算学分绩点:未听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教师随机点名3次及以上未到;旷考或不完成该课程的其他学习任务;有考试违纪行为。 (七)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所有选定的课程成绩均按规定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重复选修的课程记录最高分。 (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修类课程必须重修,学生可根据选课手册和学习计划自行确定重修时间。 (九)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修完规定学分(除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外)后参加实习。 (十)专科(高职)学生入学后,按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第九条 课程开设与施教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符合《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二)专业课选课人数不满20人、通识课选课人数不满40人的课程可暂停开课(小班教学课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 大学外语是本科生(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 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含专升本、日语专业学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第十一条 计算机课程是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学生须通过《计算机基础》测试,才能修读《计算机应用》课程。 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可参加全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大学体育课为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改修保健课,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改修手续须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师范类学生须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规定要求方可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除实践教学、大学体育、实验课程外,其他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举行1次,时间定在开学初2周内。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免修。学生应在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该课程可以免修,按实际成绩记入期末考试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79分及以下者按考试不及格论,60—79分记59分,60分以下按实际记分。免修考试未通过者必须修读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作为重修考试成绩登记,学分累计。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部分听课或自修。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学生申请部分听课、自修或免听课程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并报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同时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践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免听手续必须在开学第1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转校、转专业的学生,其原先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有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承认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 (一)自大学二年级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二)学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证书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期末选课开始前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四)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于每学期末与主修专业同时选课。主修专业学分修读上限仍为28学分,第二专业课程单独选课,学分单列。 (五)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把主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第二专业课程学分。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证书学分不能记入主修专业学分。 (六)学生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要求规定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颁发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七)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都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均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者,该课程成绩以60分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及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和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F)。三种计分方法的对应关系见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数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绩点) 二级制成绩(绩点) 100 (5.0) A(4.5) P(3.0) 95~99(4.5) 90~94(4.0) 85~89(3.5) B(3.5) 80~84(3.0) 75~79(2.5) C(2.5) 70~74(2.0) 65~69(1.5) D(1.5) 60~64(1.0) 0 ~59( 0 ) F( 0 ) F( 0 )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违纪”字样,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错误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应衣冠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予关闭,禁止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及接发信息;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或实验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外出参加实践、军训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二)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1节为1学时,未经请假缺勤1天,不足5学时按5学时计;超过5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 (二)学生无故迟到、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按正式选课学生名单,选择全程考勤或者随机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全程考勤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随机点名3次无故不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初,学院教务办公室公布上个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备查。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资格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是确有专长,转入另一专业更能发挥学习积极性。 (二)申请转专业的新生,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转入相应专业当年高考最低录取线(含单科);外省生源新生只允许在生源省份当年招生专业内互转,其他要求不变。 (三)转专业的大二学生,非师范申请转入师范者,原则上第一学年学分绩点排名需达到全年级的前30%以内;转入热门专业(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者,原则上第一学年学分绩点排名需达到全年级的前50%以内;原则上转入一年级。 (四)艺术类、体育类、职教师资的学生只能转入同类别专业。 (五)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六)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读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有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学生,确需转专业的,须经学校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报到周印发转专业通知。 (二)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有关学院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学院意见后,将符合条件者材料汇总上交教务处。 (四)新生报到后第2周,教务处将各学院材料汇总,组织各转入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统一考核(查),并最后审核确定准许转专业学生名单。转专业老生的转入班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编制。 (五)学校下文之后,各相关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各项交接工作,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选课中心和相关学院集中指导转专业学生,完成选课变更。转专业学生的教材,在不影响二次分配使用的前提下,以学院为单位统计、登记,在转专业文件下发后2周内,向教材发放部门退换。 第三十七条 跨校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是同一批次录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附属中学直升班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五)定向生和休学期间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 (七)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入学未满1学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以上,以及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五)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1年。入伍学期的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因病休学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的总时间不得超过4年,在校学习总期限(包括休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教务处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六)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休学期间学生的事故责任。 (七)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院对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二分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六条 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五)因病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者,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本细则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1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由学院对其学分结构和成绩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无法按期毕业者,可在毕业生离校1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否则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学费按上级批文收取。 在校生所在年级变更须报经教务处批准。除休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原因外,学生在校期间中途不变更所在年级。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及以下且离校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1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以上且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较好地掌握1门外语,其中: 1.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2.非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公式为:M=A×50%+B×50%,A代表外语必修课最高级别课程的成绩,B代表历次等级考试中分数最高一次的成绩(艺术、体育类专业及从中职学校单列招收的职教师资本科生参加省大学外语三级考试,其他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大学外语四级考试需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雅思成绩达到5.0及以上,或托福iBT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外语综合评定成绩可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三条 曾受记过处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在处分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当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递交申请材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 (三)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纳入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四)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50%之前或考上当年研究生、录取为公务员。 第四条 结业后1年内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毕业证书,且符合第二条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符合第二条(一)中规定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处分者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专业)主任、学科(教研室)主任与教务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 第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 第二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四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 第六条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为:“三基”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 第七条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遵循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A、B卷的命题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 第八条 每份试卷均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九条 闭卷考试试卷须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试卷格式参照命题纸。试卷要与答题纸分开,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命题审定表。开卷考试试卷是否印刷,由任课老师灵活处理。 第十条 各课程试卷须经学科(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专业)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学科(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删。主考教师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命题审定表,按命题要求编制A、B两份试卷,经学科(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专业)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确定期末使用试卷后,于考前十天把试卷送到文印室;考前一天到文印室领取试卷(休息天除外);考前半小时拆封试卷。另一份留存学院教务办公室作为补(缓)考试卷。 第十一条 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十二条 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来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须及时将本院考试安排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试卷情况分析表汇总,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后存档,并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以利于对试卷进行检查、评估与使用。 第十四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考试形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和任课老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考试管理改革。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基础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半小时,其他课程为两个小时。未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由学院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通知学院并公布。学院应将考试日程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等内容)及时录入教务系统。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考试时间必须安排在选课手册公布的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八条 考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 第十九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两名监考人员。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通识课程监考人员由开课单位和相关学院协商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某门课程未听课时间如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开考后半小时内学生不得退出考场。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半小时以内的学生,应向主考或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上,以备核查。其他证件无效。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学院证明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时,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均须做在答题纸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前到达考场,并佩戴证件,关闭手机,自始至终一前一后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闲聊或做其他事情。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无线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 第三十四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要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学院教务办公室及教务处。如发现学生违纪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把答题纸装订成册,一起交给主考教师。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七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九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条 考试应有一定的区分度。除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的课程及特殊课程外,其他任何课程考试要有一定的不合格率,但原则上不得超出20%。 第四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并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一律密封装订。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将试卷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拆封登记分数,或由教研室统一阅卷、登分,并将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阅卷教师要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试卷情况分析表和所有答题纸。学院应及时审核学生成绩,并确认成绩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同时把学生成绩综合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的相关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妥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方可销毁。 第四十三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后方可改动,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体育特招生、应征入伍者、竞赛获奖者的成绩记载按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做好补考、重修或改修准备。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学生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考试结束后二个月内(不含假期)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查卷,系(专业)主任负责复核。超过二个月原则上不予查卷。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各专业试卷的抽样分析和检查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并及时通报。 第八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须于考前三天(突发性事件除外)凭医院或其他相应证明,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大缓考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发给缓考学生《缓考通知单》并通知该课的主考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十八条 所有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补(缓)考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其中必修类课程补(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及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九章 违规行为和认定 第五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考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七)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二)传递纸条或透明胶、打手势、交换试卷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四)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五)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案; (六)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七)参与团伙作弊; (八)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 (九)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实;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团伙作弊; (四)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五)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 (六)第二次作弊或屡次违反考场纪律; (七)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 (八)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认定的违纪行为发生者,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且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输入“违纪”字样。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监考迟到,考前未进行清场,试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监考中看书报杂志或抽烟、聊天、打磕睡、擅离岗位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且已影响试场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擅自离开试场而造成学生作弊后果,监考无故缺席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试卷命题、评分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命题的试卷不符合学校要求,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交学生成绩和归档材料或归档材料不全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评分标准不一,随意送分、加分、扣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试题,让学生涂改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考试管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对本单位舞弊情况有意掩盖,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和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考试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职权包庇作弊学生,阻挠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击、报复严肃考纪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泄漏试卷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考试与成绩而接受礼物、礼金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于屡犯或并犯者,从重处罚,直至停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学院写清舞弊事实,主要党政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再经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考试违纪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教师、干部和学生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团队协作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展示我校大学生风采,促进相关学科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科技创新与竞赛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类 型 名    称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省/赛区级 校 级 学校主 办部门 承办学院/部门 学 科 竞 赛 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有 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 工学院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 有 有 有 地理环境学院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有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 有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 / 有 有 有 外语学院 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 / 有 有 信息传播实验教学中心 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 有 有 有 教育学院 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 / / 有 有 经管学院 类 型 名    称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省/赛 区级 校 级 学校主 办部门 承办学院/部门 学 科 竞 赛 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 有 有 有 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 经管学院 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 / 有 有 生化学院 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 / / 有 有 美术学院 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有 有 有 文传学院 美术学院 大学生创业计划/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有 有 有 团  委 文 体 比 赛 大学生运动会 有 有 有 有 体育运 动委员会 体育学院 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 有 有 有 艺术教育委员会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 美术作品展览 / 有 有 有 艺术教育委员会 美术学院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 有 有 有 相关 部门 相关部门 和学院 学术论文、专利 / 二、科技创新与竞赛的奖励办法 1.学科竞赛类 竞赛级别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分/项) 学分奖励(分/项) 奖金奖励 (万元/项)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15 6 1 1.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2.国家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一等奖 15 6 0.5 二等奖 12 5 0.2 三等奖 10 4 0.1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5 2 / 省/赛区级 特等奖 10 4 0.15 一等奖 10 4 0.1 二等奖 8 3 0.05 三等奖 5 2 0.03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2 1 / 2.文体比赛类 竞赛级别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 (分项) 学分奖励(万/项) 备  注 国家级 特等奖 一等奖 15 6 1.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获奖奖励另行规定; 2.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 3.文体类竞赛的奖金由体育运动委员会、艺术教育委员会确定发放。 二等奖 12 5 三等奖 10 4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5 2 省/赛 区级 特等奖 一等奖 10 4 二等奖 8 3 三等奖 5 2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2 1 3.科研成果类 (1)科研论文、专利 分类 级  别 学分奖励 (分/项) 奖金奖励 (万元/项) 备  注 学术 论文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6 1 1.只有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署名才能申请学分和奖金奖励。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 4 0.3 二级刊物 2 0.1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 1 0.02 专利 获国家授权 的发明专利 6 1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 0.2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0.05 发明专利通过 初步审查 2 0.02 (2)科研项目 分类 级别 学分奖励(分/项) 备注 科研项目 国家级 6 以项目结题为准。 省级 4 4.说明 (1)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赛国家级奖项上浮一档奖励;设有多组特等奖的赛事,其特等奖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设国家级奖项的赛区一等奖,奖金降半档处理;经批准参赛的未纳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竞赛奖金减半;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奖励;省部级奖项:第1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3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4、5、6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2)参加学科竞赛,一般每组参赛选手为3名之内,超过3人视为集体参赛。学校鼓励学生组队参加各类竞赛,个人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50%发放,两人组队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80%发放;集体参赛获奖符合课程加分的项目,每人参赛学期课程所加的分数为该奖项应加分数的3倍再按人均分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到整数,不足1分按1分计)。 (3)同一竞赛必须待最高级别竞赛结束后,才能颁布相关的奖励通知,并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同竞赛的奖励可以累计。加分课程不含通识课和实践性课程,课程成绩以该学期该课程最高分为上限。 (4)学分奖励参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执行。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由获奖者两者选其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5)奖励方式: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根据上级文件拟文表彰。文体比赛和科研成果由承办部门或学院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校级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奖励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不再下文奖励。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承办部门或学院也可以根据上级文件或获奖证书将上半年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先进行课程加分(一旦确定加分,该赛事的加分情况年底不再更改),其他的奖励与年底审核合格的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当年度的文体奖励和科研成果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认定。 (6)教务处将以学校下发的表彰文件为准,给相关学生办理相关的课程加分和学分奖励手续,并在成绩上备注标注。 (7)学术论文的定级标准参照校科技处、社科处制定的刊物级别标准执行。 (8)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其他赛事,参照本条例酌情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奖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师教字〔2005〕145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教务处实践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2.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 3.创业教育及实践;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各类技能证书; 6.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计划类 项目类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科研训练 学术论文、论著 SCI期刊Ⅰ、Ⅱ区、 权威刊物、SSCI、A&HCI 6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报刊上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 第一作者计满分,第二以下依次减少0.5分。 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 4 二级刊物 2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 1 计划类 项目类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科研训练 科技成果 获奖 省部级 4 以专利证书、证明等为准 厅局级 2 发明及 专利 取得发明专利 6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2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纵向课题 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6 提供立项、结题证明,根据申报材料确定,并经指导教师认可 省部级立项并结题 4 市厅级立项并结题 2 校级立项并结题(限主持人) 1 横向课题 课题经费20万元及以上 5 结题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认定 课题经费5万元及以上 3 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 2 课题经费5000元及以上 1 计划类 项目类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竞赛 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比赛和文体比赛等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6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并经教务处认定。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奖励;省部级奖项:第1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3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4、5、6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3人以下计满分,超过3人以该分值乘以3后按人均分配,以0.5分为最小单位 国家级二等奖 5 国家级三等奖 4 国家优胜奖或成功参赛奖 2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4 省级二等奖 3 省级三等奖 2 省级优胜奖或成功参赛奖 1 校级一等奖 1 创业训练 创业教育 KAB课程 1 按课程考勤、考核情况 制定考勤、考核细则 校内创业 实践 获一等奖创业团队 4 相关证书或证明 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以下依次减少0.5分。 获二等奖创业团队 3 获三等奖创业团队 2 其他创业团队 1 校外创业 实践 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4 相关证明 计划类 项目类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人文素质 理论、人文与艺术类社团活动 经审核确认的学分制社团或其他经认可的社团活动 1-2 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 本类学分在不同社团中可以累计获得。 社会实践 活动 获得省级、市级以上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2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已列入教学计划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的活动时数、实践成果等不得再次获得本类学分。 最高限2分 外语能力 证书 大学外语 六级证书 合格 0.5 达总分60%及以上 英语、翻译、对外汉语专业除外 优秀 1 达总分80%及以上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1 B(11-12.4分)及 B+(12.5-13.4分) 2 A(13.5-14.4分)及A+(14.5-15分) 英语、日语专业八级证书 合格 0.5 60-69分 良好 1 70-79分 优秀 2 80分及以上 上海市外语(英、日)口译岗位资格证书 中级 2 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同一项目不同等级以最高分计 高级 3 其他外语能力证书 1-3 由外语学院协助确定证书等级和学分 计划类 项目类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人文素质 计算机 能力证书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初级 1 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同一项目不同等级以最高分计 中级 2 高级 3 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证书(三级) 1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 其他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类证书 1-3 由数理信息学院协助确定证书等级和学分 职业资格 证书 国家级 2 省部级 1 专业技术 等级证书 高  级 3 艺术、体育类考级证书参照执行,具体等级由相关学院协助确定 中  级 2 初  级 1 普通话等级证书 (等级二乙及以上) 1 非师范类专业 省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2 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6 其他技能证书 1 由相关学院或部门确定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证明我校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校徽只限于学生本人佩带。学生必须记住自己的学生证号码与校徽号码,妥为保管,谨防遗失,不得转借。 二、学生证的号码采用八位数编排,其数位表示的意义为: 年级  专业码  班  序号 ××  ×××  ×  ×× 三、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平时应佩带校徽。 四、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到注册盖章,不加盖该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毕业、结业或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交还学生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六、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家长调动工作或地址迁移,需要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凭家长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学生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火车票。 七、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的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挂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注明遗失证件的号码,并提出补发申请,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后,再由教学秘书定期、分批到教务处补发学生证、校徽。 八、补发学生证、校徽的费用自理。 九、学生证、校徽一般只准补发一次,个别确需要第二次补发者,补发费用加倍收取。 十、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后,应立即将补办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凡发现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骗取购买双重火车票或从事其它不轨活动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证或校徽遗失后,如果不如实报告,后果由失者负责。拾到他人学生证、校徽,应立即送交教务处。 浙江师范大学 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学生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加20分,省部级加9—12分,校级加4—8分,院级加1—3分。 (二)学生所在集体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计20分,省部级计9—12分,校级计4—8分,院级计1—3分,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三)学院认定的记实加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记实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减5分/次,受警告处分减1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减15分/次,受记过处分减20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减30分/次。 (二)诱骗、胁迫他人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中传教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正规的场所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经查实,传教者、组织者减8分/次,参与者减4分/次。 (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四)违规使用电器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五)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的,经查实,减4分/次。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经查实,减3分/次。 (七)在校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生活的,经查实,减3分/次。 (八)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3分/次。 (九)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十)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十一)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经查实,分别减2分/次和1分/次。 (十二)学院认定的记实减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能力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指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专利项目、课题论文、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在专业(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等; (三)社会工作(实践):担任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奖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学生在合法媒体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的。 第十四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工作(实践)*15%+文体特长及其它*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五条 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浙师教字〔2009〕47号) 国家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4分 三等奖20分 优胜奖10分 省部级 一等奖20分 二等奖16分 三等奖10分 优胜奖4分 校级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5分 优胜奖2分 院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2分 优胜奖1分 2.专利项目 (1)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0分; (2)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20分; (3)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分; (4)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10分。 3.课题论文 (1)课题结题: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 (2)学术论文: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30分,其它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24分,二级刊物20分,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6—10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4.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 以上 10万字 以下 10万字 以上 5万字 以上 1万字 以上 1万字 以下 独著 30分 20分 24分 16分 8分 6分 合著 24分 16分 20分 10分 6分 4分 主编 24分 16分 20分 10分 6分 4分 参编 16分 10分 12分 6分 4分 2分 (二)专业(职业)技能 1.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4分,优秀加6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6分。外语类、艺体类、高职类以及专科学生,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的,其加分标准由各学院参照本条款自行制定。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四、六级只记1项。 2.获得各项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的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最高标准不超过15分。 3.专业(职业)技能比赛:除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以外的专业(职业)技能比赛,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 (三)社会工作(实践) 1.社会工作 工作 岗位 校院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社团联正副主席 校院的学生会各部门正副部长、社团联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的支委,新生学长,职能部门组建的其它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寝室长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加分 标准 8分 6分 4分 2分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考核等级优秀者按加分标准的150%计分。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2.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获得各类个人和集体荣誉的,或撰写的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获奖的: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 1.文艺及新闻作品 学生在报刊(应具有CN和ISSN刊号或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或校网首页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或宣传学校的相关新闻的: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发表的新闻作品加分减半。 2.非专业学生参加《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中所列举的文体比赛(非专业组别)获奖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3.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中获奖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第十六条 其它规定 (一)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二)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三)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四)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加分,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加分。 (五)按照优秀奖、入围奖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优秀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加分,入围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优胜奖进行加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5.审定、上报评价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核和确认班级同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材料;审议、公告和上报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 3.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4.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团支书)负责做好班级日常记实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4方面内容,认真写出1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供加分的原始依据。 (二)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每位学生本学年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成绩,排出全班名次。 (三)公告。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经审查核准后,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含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能力评价4个单项的分数及基本评价、发展评价的分数和相关的班级排名)向班级全体同学进行公告,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用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方式。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可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班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查,确有错漏者,经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将评价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告。 (四)评优评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并报学院。 (五)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师学字〔2009〕71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但不同时兼获奖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上学年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0%; (二)符合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发展评价择优评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其具体评选条件是:知识水平评价位于班级前40%,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评价成绩从高到低按班级人数的30%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奖学金等级根据学生的发展评价成绩高低进行评定,一等奖按学生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按10%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三等奖按15%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只要其具备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可不受上述具体条件的限制,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获得相应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指标单列: 1.团队人员在3人(含)以内的学科竞赛(包括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国家级二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国家级三等奖或优胜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2.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在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3.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给予认定。 以上3类学生,若同时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全部条件,则按就高原则评奖。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等7种,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均为300元。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考研奖学金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5种奖学金的奖励总比例控制在学生数的6%以内。 1.学业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5%、所在学年无课程不及格,但未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或团队。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竞赛或文体比赛(专业组别)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或个人;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 (3)学术论文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者; (4)其它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以上项目中的有关作品必须经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3.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体现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担任社会工作满1学年且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奖励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 5.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各类文体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 7.考研奖学金 奖励在考研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凡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均可获得考研奖学金。 (三)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为师范专业学生设立,分优秀奖和普通奖2个等级。凡获上学年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奖励金额为800元。上学年未获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奖励金额为350元。一年级学生的专业奖学金按每人500元发放。 三、评选步骤 奖学金评选分学生申请、评审、申诉3个环节。 (一)学生申请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权利提出申请。申请者根据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并经班级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 1.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成员、班主任代表等为组员; 3.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各类学生奖学金,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4.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三)申诉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四、奖励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表彰。 (二)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获奖证书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五、其他 (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者,允许兼获1个单项奖,其他学生可兼获2个单项奖。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奖学金(除考研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10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考研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根据当学年学生考研情况进行评定。 (四)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浙师学字〔2009〕72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个人荣誉称号分4种: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品德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二)各种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1.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凡获得当学年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德素质评价在班级前40%、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且无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均可授予。 2.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须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在学院具有领先地位,为校、院工作作出较大成绩。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总数不超过学生数的3‰。 3.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满1学年,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2)品德素质评价为班级前40%,知识水平评价为班级前60%。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校级学生组织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于每学年末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反馈至各学院。 4.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师范类毕业生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优秀,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及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实习成绩为合格; (2)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四年制学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 (3)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四年制学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三年制和两年制至少1次); (4)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发展评价择优评定。 二、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集体荣誉称号分3种:优良学风班级、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5%,每学年从全校优良学风班级或先进班级中评选产生10个学风特优班级。 (一)优良学风班级评定条件 1.全班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积极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学风;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班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同年级前30%以内; 3.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排名均为同年级前30%以内; 4.课堂秩序良好,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5.全班同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二)先进班级评定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2.有一个团结奋进的班委会,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具有优良的班风,学习风气浓厚,符合优良学风班级的评定条件; 4.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5.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自觉维护和保持宿舍的环境,有1个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或有2个寝室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 (三)学风特优班级评定条件 学风特优班级从优良学风班级或先进班级中产生,班级同学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兴趣、学习纪律、学习风气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在学校具有领先地位,为学校和学院的学风建设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级、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在每年9—10月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 (二)对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应严格依照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评定; (三)三好学生标兵和先进班级须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学风特优班级须经公开答辩后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其他荣誉称号由学院评审小组评定,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各学院在评选荣誉称号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五)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进行表彰; (六)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七)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八)优良学风班级、先进班级、学风特优班级由学校颁发奖状,并分别奖励活动经费500元、1000元、1000元;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的荣誉和奖金可兼得。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浙师学字〔2009〕73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十佳学子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引导广大学生奋发成才,展示我校学生在树德、求学、创业、自强等方面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风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思想上积极上进,其事迹具有时代性和感染力,能折射出“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精神,能与我校提升人文品位和建设和谐校园进程相吻合,能在广大青年学生中产生广泛积极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舆论导向,并在下列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两次以上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特等奖学金; 2.科研发明方面表现突出,在“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学以致用,勇于开拓进取,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 4.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在建设和谐校园方面表现突出; 5.在省级以上重大文体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 6.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 7.甘于奉献、能力突出、素质过硬、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典范; 8.在其它方面对学校有突出贡献。 二、评选步骤 十佳学子评选活动分为学生申请或班级推荐、学院推荐、学校评审三个步骤,严格遵照评选条件评定,每届评选十名。 (一)学生申请或班级推荐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者或其所在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评选推荐表》,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院推荐 1.各学院成立十佳学子评选推荐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老师、班主任代表等组成。 2.学院十佳学子评选推荐小组要严格依据评选条件,推荐出1-2名候选人。 3.十佳学子候选人初评结果在学院张榜公布,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十佳学子候选人材料包括:候选人情况简介(500字以内)、先进事迹介绍(2000字以内)、个人生活照片(电子版)、成果原件、《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评选推荐表》等。 (三)学校评审 1.学校成立十佳学子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副书记等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 2.校评审委员会确定十佳学子初选名单,通过校电视台、广播台、校报、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候选人情况。 3.组织发动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投票。 4.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人事迹材料和师生投票结果,评选确定十佳学子名单,并在校内予以公示。 三、表彰与奖励 十佳学子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授予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其他 (一)在评选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评上十佳学子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已发奖金。 (二)十佳学子评选活动每年度评定一次,在次年三月进行。 (三)本办法自2007年4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党委学工部。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原则 第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 第二章 资助办法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励志奖学金,按相应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实施。 第八条 勤工助学: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各类专项补助。专项补助包括春节补助、保险费补助、就业补助、考研补助、伙食补助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学费减免: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3.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学生为4.0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等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8万元(五年制学生为6万元)。 第三章 资助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通过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自我管理团队等形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实践项目等教育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中,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审核、确认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指导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三)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并报送学生处; (四)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六)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该年级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的认定工作; (二)组织填写、统计《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2个档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 (二)低保家庭子女; (三)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四)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五)其它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 (二)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非特困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四)其它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二)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五)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情况调查 (一)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生处同时寄送《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2周,学院认定工作组向本学院在校学生发放《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2周内,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学院认定工作;对于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于新生报到后2周内启动。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浙江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各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最终结果报送学生处进行审核。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处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初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等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师范大学励志奖学金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刻苦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八条 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上学年发展评价在班级前20名(以40人计); (六)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七)以下几类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含)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者(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分配各学院的校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校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的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校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审查后,报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校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校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校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校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校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校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师学字〔2003〕6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在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名单中所列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后的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发生学籍异动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五)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结合,认真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行的一种以无担保方式(即信用方式)申请,由商业银行发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运作,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校指定学生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组织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学生处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 (三)借款学生所在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资格初审和变动情况信息通报的基础工作。学院要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情况、行政处分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办理借款确认和变更合同; (四)学校招聘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六)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一)新生在每年9月份,高年级学生在5月份提出申请,集中时间办理。每个学生一学年只可申请一次;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生活费贷款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总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帐户,生活费贷款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程序 (一)学生向学院或学生处有关经办人了解有关政策; (二)学生通过学院进行申请并向所在学院递交表格和相关材料; (三)学院对学生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学生处审核后,相对集中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五)接到银行通知后,学生处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六)经办银行把贷款金额划入学校帐户或学生存折; (七)借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帐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五、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因病休学; (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者; (五)滥用贷款,挥霍浪费,如抽烟、酗酒等。 有上述情况(二)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上述情况(四)、(五)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国家助学贷款;有上述情况(三)的学生,除令其偿还所得国家助学贷款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回收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学生若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在毕业当年5月份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毕业或中止学业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学生在毕业或中止学业时必须主动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派遣手续;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四)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学生有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未还清贷款前,学生毕业后要积极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每年通过书面形式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本人工作变动情况; (七)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行要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八)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可申请由奖学金方式代偿贷款本息。本项政策待国家具体文件制定后再予实行。 七、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要求,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的经费、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基金增值、社会捐赠及其他。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落实。校计财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其工作职责为: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学校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设立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填写《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采用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优先录用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保证80%以上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审批、登记,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认真审核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指导学生填写《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登记表》,经常与用工单位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本学院学生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情况,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适当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结束时,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勤工助学工作鉴定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参照金华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勤工助学单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每月月底由用工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月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发放。校外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3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浙师学〔2002〕5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帮助因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经济上的难关,充分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 2.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或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 3.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第三条 补助金额 1.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次最高不超过1200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3000元; 2.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的补助800—1200元; 3.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的补助500—800元,亡故的补助1200元; 4.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300—500元,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另行酌情处理; 5.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补助300—500元; 6.对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申请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单》,学生本人凭学生证、身份证及《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单》到计财处领取补助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 2.平时有抽烟、酗酒、频换手机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3.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4.休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费减免的组织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三、减免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五)一年级学生申请者,自进校以来,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六)其它年级学生申请者,其上一学年发展评价原则上要求在班级前70%; (七)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含)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者(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四、减免标准 (一)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程度和在校各方面的品学表现,可给予全额减免或50%减免。 (二)学费超过6000元,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学费减免金额。 五、减免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 (二)班级评议: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上报学院。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主任、班级学生评议意见初步确定申请者名单,并进行审核,初步名单确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政班子讨论通过。 由学院组织申请人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定:校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减免学费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费减免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六、减免方式及管理 (一)所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实行以助代减的方式,即由学校计财处负责冲抵当年学费或下一学年学费。 (二)各学院应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作出取消减免资格和补交全部减免学费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4.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三)各学院应将取消减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该名单。 (四)各学院应组织学费减免学生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费减免通知单》,一式2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作为凭证,另一份寄送学费减免学生的家长,告知其子女在校享受学费减免的情况。 七、其它 (一)学费减免工作一般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学年申请一次。 (二)学费减免学生数与减免金额由学校根据当年在校生实际情况确定。 (三)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四)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学费减免工作按《浙江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实施。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浙师学字〔2003〕11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四条 所有出入校门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应当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应当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外事处联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计划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高校教师、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横幅、广告牌、张贴物等户外宣传品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放置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并及时清除。不许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涂画。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均可清除,造成财物损坏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对于以张贴、散发公开宣传品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校园安全稳定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护校内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者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会签,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公共传播设施。师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所有在校内公开发行的印刷品,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编印。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所有团体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所有团体和在校内公开发行的印刷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师生及其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其所进行的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组织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联合外单位举办活动或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活动,应当报校长办公室审批,未经同意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 师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校内商业网点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合同规定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师范大学校园文明公约 一、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纪守法,爱国爱校,敬业奉献,为人师表。不参与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不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出公共场所,不讲粗话、脏话。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不参与校内经商活动。 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过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五、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酗酒,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骑车带人,不乱停乱放自行车。 六、维护教学秩序,培养良好学习习惯。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 七、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校园文体活动。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不到社会上陪酒、陪舞。 八、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吵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九、讲究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不乱倒垃圾,不乱贴乱挂,不乱刻乱画。 十、爱护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不损坏公物,不攀花折木,不践踏草坪。 十一、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和思想交流的重要场所,是校园基础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纪律观念,营造“整洁、文明、有序、向上”的公寓(宿舍)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公寓(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调配。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具体安排。各学院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文明建设、内务管理、活动开展、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寝室的日常管理。 二、建立检查制度,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学习型寝室活动。学校组建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构成的学生宿舍检查队伍,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各学院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创建安全文明学习型寝室的措施,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每周对学生寝室的室风学风、安全纪律、内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文明寝室评比的主要依据。各学院每学年在进行院级文明寝室评比的基础上,向学校申报校级文明寝室。 三、凡正式在校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住宿。需调换寝室或床位者,必须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住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 四、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和作息制度。除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外,学生因回家等原因,不能返校就寝者(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事先应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好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周五、周六晚上,学生必须在23:30以前回寝室就寝,其它时间必须在23:00以前回寝室就寝。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向公寓(宿舍)值班员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寝室。 五、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寓(宿舍)的管理制度。学生不得在公寓(宿舍)抽烟、酗酒、打球、跳舞、溜冰,不得在公寓(宿舍)内乱涂、乱贴、乱吐、乱倒、乱喊,不得在公寓(宿舍)内走廊、通道上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它物品,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燃烧东西和烧煮食物,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铺,不得在自修时间和午休时间打牌、下棋、搓麻将等。严禁学生在公寓(宿舍)赌博,严禁在公寓(宿舍)熄灯后使用蜡烛照明,严禁留宿他人,严禁无故进入异性公寓(宿舍),严禁男女混居,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电器,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破坏公物等。 六、建立规范的寝室值日轮流制度。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寝室内务整理、文明督查等工作。寝室垃圾不能直接扫到走廊上,实行袋装化处理,袋装垃圾每天由值日生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 七、学生在公寓(宿舍)中的表现要同综合素质评价挂钩,同评优评奖挂钩,同发展党员、团员挂钩。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学生品德素质评价分或取消所在学期的评优评奖资格。除此之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条  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区可使用的功率1000瓦以下的电器包括:台灯、充电器、收放机、电脑、脱水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电水壶(其中电水壶的功率可为1200瓦以下,要求具备防干烧及自动断电功能)。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电器未经特别批准,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反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断电后,需按门后组合配电箱上的红色按钮进行恢复供电。 第八条 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文明责任区例行督查办法 文明责任区建设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形成文明、整洁的校容校貌,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一、学生处牵头成立文明责任区检查小组,对各学院责任区实行督查制度,每周不定期检查2—3次,按评分细则打分,评比结果定期反馈,各学院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治。 二、各学院落实文明责任区责任人,组织督查队伍,对责任区进行定点、定岗、定期检查、积极支持学校督查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强调师生人人参与,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措施得力,不留隐患。 四、每学期末,学生处将对督查结果汇总,并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督查结果作为对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评分采用百分制。评比细则附后。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评比细则 (一)环境卫生(60分) 1.绿篱无缺口,修剪平整; 2.无死树枯枝,无废纸杂物; 3.垃圾箱、果壳箱外表整洁,四周干净卫生; 4.绿篱下、树丛中无高大杂草(杂草高度在10cm以上),无树叶、枯草、石块等杂物,无藤蔓。人工种植的草坪、麦冬、花坛等处无杂草; 5.卫生死角; 6.定时清扫,随时保洁,专人负责,责任区标志明显; 7.路标、石桌、凳、椅、围栏等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8.水沟清洁无漂浮物; 查看资料,实地考核。每项不合格扣5—10分,扣完为止。 (二)文明行为(40分) 1.无攀木折花、践踏草坪; 2.无男女交往不文明; 3.无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4.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堆; 5.无破坏公物; 实地考核。每项不合格扣5—10分,扣完为止。 浙江师范大学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与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校园基础文明建设,强化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优化育人环境,让学生有一个整洁、和谐、文明、向上的学习和生活氛围,根据《浙江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检查评估标准》有关细则,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树立师大人良好的形象,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校风、学风的根本好转,逐步形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风尚。 二、评比标准 (一)重视制度建设。制订寝室文明公约,值日、早操、晨炼考勤等制度张贴规范醒目,执行严格; (二)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关心集体,衣着整洁大方,语言行为文明,无故不入异性寝室,自觉维护秩序,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室长、室员职责明确,同学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关心,积极配合,支持班委、团支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 (四)学习风气浓厚,专业思想稳固,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习认真努力;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赌博偷窃、打麻将、酗酒、藏看黄色书刊录像、考试作弊、男女同学交往失范、留宿外来人员和居住校外等现象; (六)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早操、晨炼、上课、就餐、就寝。无不归、迟归、燃烛、喧哗吵闹、妨碍他人现象; (七)寝室内务整洁有序。无床围子、蚊蝇、蟑螂、蛛网;地面无废弃物;玻璃明亮,床桌凳门窗干净,无尘土污垢痕迹;物品放置整齐划一;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移拆床柜,不乱拉接电线绳索,不使用明令禁止的电器,不在楼内焚烧纸屑废物,不违反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九)能自我约束,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十)在寝室内务检查中,优秀率达95%以上。 三、评比办法与步骤 (一)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牵头的学院“文明寝室”考评小组,并严格按照评比标准与评分细则进行定期检查,强调人人参与,措施落实; (二)学校成立“文明寝室”评选小组,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对全校寝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寝室的主要依据; (三)各学院以检查评比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产生学院级“文明寝室”,在此基础上按学院总寝室数(不含自考进修等非全日制学生)的5%比例作为校级文明寝室评比对象。每年5月份报学生处,并附推荐材料; (四)学校按学院推荐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审查验收,评选出校级“文明寝室”。 四、宣传与表彰 (一)学校对校级文明寝室统一张榜公布,组织经验交流与图片展览; (二)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共同违纪中为首的; (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 (七)同时犯有几类错误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当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赔偿; (三)受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按《浙江师范大学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规定扣发专业奖学金;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等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查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五)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其他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或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经常酗酒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酗酒滋事者,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校区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中,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9~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3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 凡依法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处的事项,应尽可能先报案或先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再以其认定的事实作为校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有充实的处分材料。材料应当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应当齐全,存档保留。 处分材料包括: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本人申辩材料、本人认识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处分材料应当包括公安、司法部门的有关调查和处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处分决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主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拟文,以学校的名义行文。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为校内申诉程序终结之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两名证人签字证明,再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并将处分决定书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院应当及时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及时在学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应在最终复查结论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般应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者,学校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权限,可就其所受处分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生、夜大生、脱产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工部、保卫处、团委、成教院、学生会(或研究生会)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出申诉时间。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并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可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原处理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仍有异议,还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条例 为充分调动和鼓励我校广大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增强在校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科技开发能力,以利于创造型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从我校当前学生科技活动的具体情况出发,特设立“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科学、合理使用好基金,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管理 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与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校团委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实践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基金的来源 本基金来源主要是校行政拨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个人资助及科研创收。 三、基金资助对象和范围 (一)资助对象:在校注册、成绩合格并且在科技、学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资助范围: 1.资助项目要求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学术思想,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实用性强,一般在半年或一年内可望取得研究成果的论文或制作样品。 具体资助(类别): (1)科技小发明; (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小革新的研究和制作; (3)具有一定水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 (4)具有一定价值的社会调查。 2.基金资助项目为能由学生独立完成的项目,不包括学生的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其主要构思、设计或制作由学生独立进行,教师指导。 (三)对师生合作项目,不应申请此基金; (四)已经鉴定纵向或横向合同,取得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不应申请此基金。 四、基金的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送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应对申请项目资助的必要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核算的合理性,及能否保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提出书面意见,经筛选后,统一于每年五月上旬上报校团委; (三)经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立项。 五、基金的资助方式和使用 基金对每一批准立项的资助一般不超过800元,对每个项目的资助原则上由基金资助所需经费的60%,不足部分由学院或课题组自行补足,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题的资料费、材料费、实验费和教师指导培训费。基金的财务管理均通过财务处。 六、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受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校团委负责。校团委“基金”办公室为项目的委托单位(称甲方)、申请者为项目承担者(称乙方),各院、部、处监督保证项目实施(称丙方); (二)受资助项目在每年五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校团委提交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简报表; (三)受资助项目如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完成,经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乙方应写出项目终止报告,由丙方初审后上报甲方。在甲方批准后,乙方要将制作样品和剩余物资上交甲方; (五)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基金项目,均停止使用已资助的课题研究费,并视情节轻重赔偿已使用的部分或全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 七、基金项目的善后使用 (一)较有价值的研究项目,由学校帮助申请专利和推广转让; (二)基金项目如获收益,按获益途径不同,分别从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学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 (三)项目结束,要进行决算,乙方将制作样品和剩余物资上交甲方。基金的清理、结算工作由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管委会和校团委共同负责。 八、基金项目的奖励 (一)凡在从事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有较大成绩者,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条例另定; (二)基金项目完成后,统一参加校学生课外科技成果竞赛,并择优参加省或全国大学生科技成果展评等活动; (三)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九、本条例由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地发挥社会实践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是“受教育、增知识、长才干”。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实事求是,强调从实际出发,活动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要有利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有利于学生思想素质的提高和智能的开发。 第四条 社会实践的基本任务:通过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国情教育,培养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帮助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巩固专业思想,锻炼教师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而把自己培养成为符合“四个新一代”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第二章 活动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建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工部、党委宣传部、党校办、计划财务处、团委、社科部、学生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确定活动主题,部署活动计划,落实活动经费,建立校级实践活动基地,协调实践活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总结实践结果,表彰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团委设立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办公室,会同社科部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指导小组,由党委(总支)副书记、直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团委书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院学生会主席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具体落实校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指导老师,组织动员学生,联系和建立社会实践活动基地,检查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总结和深化社会实践成果。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发挥骨干作用,积极牵头,搞好实践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从业务上进行指导,并协助团组织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平时根据学业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结合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结合学生所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专业知识技能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综合考察选择发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典型,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参观、访问和考察,进一步加深广大同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历史责任感; (二)专题调查在教师指导下,结合教育改革和相应专业特点,进行专题调查,了解新形势对人才的新要求; (三)科技开发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参加课题研究和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科研意识,同时利用所学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 (四)岗前体验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小讲师团及其它实践活动,为成为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五)团建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及厂矿企业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担任团委书记助理,帮助开展各项工作,锻炼工作能力; (六)勤工俭学积极参加工业、农业、商业及各种服务业的劳动,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劳动观念。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便利”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教师和年青干部担任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同时有步骤地开展师生结合型的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应重视基地建设,学院必须建立二、三个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第四章 实践活动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同时接受实践单位党团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实践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实践有关条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实践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的必要经费来源,由实践专项活动经费、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经费、学院学生活动经费、学生自筹经费四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活动经费由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指导委员会统一安排,社科部和校社会实践指导办公室掌管。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使用办法参照学生活动经费使用办法执行,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经费按《浙江师范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章 活动的考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每个学生除平时的实践活动外,在寒暑假必须参加十天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认真填写由实践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实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校、院应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档案。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成绩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指导小组评定,成绩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2学分,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参加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干部评比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成效是考核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专门安排一定时间对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进行总结。学校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积极分子、先进群体、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成果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符合本院实际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 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表彰全校各班级中成绩突出、深受团员青年拥护的团支部、团干部、优秀团员,并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学习先进、争创先进的良好风气,决定在全校开展“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浙江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 一、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例 (一)评比条件 1.班子健全,团结协作,建立了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能按规定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2.工作年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年终有总结,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工作手册使用正常。 3.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注重实效,健全并实施团员每月理论学习制度。 4.围绕本班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活动,团员模范作用发挥好。 5.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6.有相对稳定的活动阵地,支部每月活动不少于一次,每次活动团员参加率达90%以上。 7.团员发展、管理工作正常,手续完备,主动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考察工作,健全并落实团员证管理使用制度;团员年度注册率达到100%,按时收缴团费。 8.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9.结合年度团籍注册,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 (二)评比办法 1.由各团委、团总(直)支召开所属团支部支委以上团干部会议,并由各支部向会议作年度工作总结。 2.先进团支部的提名要根据各支部的工作实绩,并采取支部自荐和总支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提名要符合大多数支部的意愿。 3.先进团支部的提名结束后,由学院团委、团总(直)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总支扩大会议统一评比并确定。 4.经各团委、团总(直)支评定后,将先进团支部的事迹材料报校团委审定,由校团委统一公布。 (三)其他 1.凡被评为“先进团支部”的支部,由校团委授予称号,并统一公布表彰。 2.“先进团支部”每年评比一次,在“五四”青年节纪念活动期间由校团委召开大会表彰。 3.年度“先进团支部”评比的额定数原则上为支部总数的20%以下。 4.在“先进团支部”评比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材料和其他不符合本条例的,即取消该“先进团支部”资格,所在组织和有关人员要作出检查。 二、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例 (一)评比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2.工作勤奋刻苦,积极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能够勤于思考,工作有实绩。 3.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组织团的各项活动,在基层团组织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成绩在班里排名前50%。 5.践行忠诚、敏锐、实干、时尚的工作作风,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究实效。 (二)评比办法 优秀团干部的评比可采取班级团支部推荐和各团委、团总(直)支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团委、团总(直)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确定具体人选,再将选出的优秀团干部名单和事迹报校团委审定后,统一公布予以表彰。 (三)奖励办法 1.被评为“优秀团干部”的,由校团委发给荣誉证书。 2.被评为“优秀团干部”的,可视实际情况考虑作为班级团支书或各团委、团总(直)支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当然候选人。 3.被评为“优秀团干部”的,是团组织推荐入党的主要对象。 (四)其他 1.“优秀团干部”每年评比一次,在“五四”青年节纪念活动期间由校团委召开大会表彰。 2.年度“优秀团干部”评定的额定人数原则上为团干部总数的8%以下。 3.评比对象为全校团支委以上的团干部。 4.在优秀团干部的评比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即取消“优秀团干部”资格,所在组织要作出认真检查。 三、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条例 (一)评比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服从党的要求,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 2.思想觉悟高,道德情操好,克己奉公,对集体的工作兢兢业业。 3.模范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基层团组织中起骨干作用。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业成绩在班里排名前50%。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评比办法 1.“优秀共青团员”评比分校、院两级进行。 2.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评比办法:在学院评比的基础上,由各团委、团总(直)支开会从院级优秀团员中确定本院校级优秀团员的人选,并将优秀团员的名单和事迹材料报校团委审定,最后由校团委统一公布和表彰。 (三)奖励办法 1.凡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团员,由校团委授予称号。 2.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团员,是各团委、团总(直)支换届选举的主要候选人。 3.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团员,由校团委授予“模范优秀团员”称号,并发给证书。 4.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团员,是推荐入党的主要对象。 (四)其他 1.院级“优秀共青团员”的评比额定人数原则上为团员总数的5%以下。 2.院级“优秀共青团员”由各团委、团总(直)支表彰,报校团委备案。 3.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的评比额定人数原则上为团员总数的1%以下。 4.校级“优秀共青团员”每年评比一次,在“五四”青年节纪念活动期间由校团委召开大会表彰。 5.院级“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条例,各院可以参照校级“优秀共青团员” 评比条例的有关内容制订相应的具体细则。 6.在“优秀共青团员” 评比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材料和其他不符合条例的,即取消其“优秀共青团员”资格,所在组织要作出检查。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浙江师范大学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生活。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校级社团登记管理和对院级社团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浙江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艺术推广、体育文化、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3个月,自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经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社团联合会颁发。 社团负责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学生社团干部的委任产生、资格审查以及考核评优。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先由协会负责人或理事会成员到社团联组织部领取《社团重点活动审批表》; (二)填好表格后,由挂靠学院团委审核批准; (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报请校团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校社团联组织部存档,另一份由协会内部自存; (五)社团联每两星期于社团联会议室举行社团活动答辩会,协会可以于此时过来进行审批; (六)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主席或团委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团委同意并由团委老师加盖海报张贴专用章后方可张贴。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社团联宣传部将强行撕除。社团网络宣传内容需由社团联网络部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三十七条 校级社团必须在社团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得擅自提前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必须取得社团联的同意。为理顺管理机制,院级社团原则上不得在全校范围内招新。 第三十八条 社团招新后收取的会员费需由社团联财务部召开的财务工作会议协商决定,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有特殊原因如要收取培训费用的社团需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申请报批。社团联财务部会同调研部作好会员信访工作,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团支书(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建有团支部的社团设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社团联组织部审查通过并由社团联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协会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社团联组织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 第四十五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不服从校团委和社团联领导者; (三)未经社团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社团联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学院,并建议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校社团联考核批准。 第四十八条 社团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由社团理事会讨论提出候选名单,名额至少3人,于换届前一周向挂靠学院团委和社团联提出书面报告报批,填写社团干部资格审查表,社团联组织部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二)召开有2/3以上会员(以大一、大二学生会员计算)参加的会员大会,候选人演说后,由会员投票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三)社团理事会将选举结果于会员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团委和社团联批准,由社团联组织部正式任命; (四)每届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五)任期已满的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社团联组织部作好监督工作。若没在监督下作好移交工作的,组织部有权不与发放资信证书; (六)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十九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批准。社团联组织部负责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最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每年9月中旬实行年检制度,参照各社团按照社团联要求上交的详细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精品社团。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六十二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社团联将每学期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由社团联主席团研究决定,主要从社团联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团支书、副会长等)中产生。由主席从优秀社团干部中提名产生侯选人参评校级优秀团干等评比工作。 第六十四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社团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二)遵守社团联的指导,准时参加社团联的例会,及时完成社团联布置的任务; (三)对社团联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五)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十五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社团联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社团联各部门、各校级社团负责推荐,经主席团核实,并在主席团上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意见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社团联合会制订。 第六十八条 浙江师范大学所有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 用电指标和超过额度部分水电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浙教计[2002]152号文件规定: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消耗定额自2002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吨水、3度电。超过额度部分,按金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 为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用水用电,保证学校的稳健运作,各学院、部门(单位)要做好节约水电资源工作。学生宿舍超过额度部分的水电费必须按文件规定交纳。 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区 大楼照明用电和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用电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的电力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降低能耗、节约电费开支,培养每个人的节能意识,维护校园环境协调、美观,根据《浙江师范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教学区大楼教室、实验室和办公楼等照明用电和空调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大楼照明用电管理 (一)教室用灯要做到随用随开,并根据在教室学生人数随时调整教室开灯数量,凡在教室自习10人以下的只能开一组灯,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开两组灯; (二)白天教室光线充足,或照度值在200勒克斯以上的不开灯。阴雨天室内光线不足,可根椐在教室学生人数局部或全部开灯; (三)各教室管理员应加强巡查,在学生全部离去后,及时检查电灯关闭情况,杜绝“长明灯”现象。保洁员在打扫教室过程中,应按打扫顺序开、关电灯,避免电源浪费; (四)各大楼公共场所走廊照明灯,在确保巡逻和行走照明需要的前提下,大楼值班人员应本着节能、根据实地需要开关。 二、空调使用管理 (一)空调使用原则 1.实验室空调只能在超过实验仪器设备所限定的温度范围之外或进行教学实验时室内气温高于30℃时使用; 2.教室、办公室、会议室空调原则上应在室内气温高于30℃或低于5℃时使用; 3.空调必须在有关人员可以直接监控状况下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 4.空调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原则,夏天空调控制器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 (二)空调使用管理 1.空调的安装必须经学校用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2.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并对空调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 3.教室、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和实验室等安装空调的场所,必须“人离机停”,不得将空调房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学校成立节水节电巡查组,巡查组随时抽查空调的安装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口头建议。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于限期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加强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教育培训 第一条 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普及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普及教育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等教育。在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上开辟网上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系统,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组织学生参与网上学习和考试。 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专业教育。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把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条 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要把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纳入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新生始业教育内容。 第三条 实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只有通过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实践活动。 第二章 预案演练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制定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或预案,每年开展1-2次安全技术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第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模拟演练。 第三章 设施配备 第六条 使用剧毒物、腐蚀物时,须佩戴手套、防护面具等。使用剧毒物实行双人使用制度。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规定分隔储存,进出仓库的危险品必须标签清晰,帐物相符;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指定专用储存室内单独存放,设置防盗系统,实行24小时电子监控,与公安110联网,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 涉源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含源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 第九条 对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菌(毒)种领取、发放、样本接受、使用、销毁等的登记制度。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对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相互之间易发生反应导致燃烧、爆炸等危险的压缩气体钢瓶(如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等)不能存放在同一房间。氢、氧等可燃性、助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四章 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 微生物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实验动物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按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 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渣及化学废弃物须存入中转库,按规定保管、处理。严禁往下水口、垃圾箱倾倒或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物质。 各实验室必须将实验废弃物依照分类进行标示,废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废旧电池、废旧电器应分类存放,按期回收。 第五章 奖励惩罚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是学生评奖评优、发展党(团)员的重要依据。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教职员工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学生分别按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附录一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附录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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