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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2017-09-30 2页 doc 21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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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1960年生)与原告刘某(196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刘某嫁...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1960年生)与原告刘某(196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刘某嫁到张家开始同居生活。后刘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张某户口所在地,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手续。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将原属于张某的房屋在原基础上进行翻盖,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2006年,刘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要求判决将同居期间建盖的房屋归其所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纠纷,被告张某答辩应诉亦认为与刘某系同居关系,并同意。 【法理评析】 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1 (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原告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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