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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2017-12-11 7页 doc 21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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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 的信托义务 己D113年1月(上) Leg8ISystemAndSociety {}}IJ占缸会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 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柏高原 摘要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 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 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 的信托义务 己D113年1月(上) Leg8ISystemAndSociety {}}IJ占缸会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 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柏高原 摘要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 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 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缺乏有关普通合 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失,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 资基金的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信托义务统一有限合伙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Il4-O2 从国际上看,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信 托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在美国最早出现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O年代中期,有限合伙制就已经成为风 险投资基金的核心形式,并成为8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繁荣的有 力支持..8O年代以后美国风险基金的典型形式主要采用有限 合伙制.有限合伙制风险基金的资本额在美国整个风险资本总 量中的比重,从1980年的40%上升至1991年的81%,其后稳定 在80%左右..我国许多学者都将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看作是美 国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 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风险投 资基金采取了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比其他公司制,契约制基金具有管 理权集中,设立程序简单,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但是,经营权和 所有权的高度分离,使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如何有效监管 提出了问题.笔者通过对信托义务的阐述,结合对有限合伙制风 险投资基金特点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管理人课以信托义务,并在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建议. 一 ,信托义务 信托义务,也作信义义务,英文为fiduciaryduty.根据《布莱 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信义义务就是,方为另一方所担负的最高 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义务.根据《英 汉法律词典》,信托义务是指按普通法原则人和人之间应遵守信 义,受托人应忠实运用其权力,为受益人谋求利益,而不准利用受 托人身份谋求个人利益或使其义务与利益发生冲突. 普通法中,信义义务是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的事务 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如英国在1820年的 判例中首先确认了代理人负有如同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而美 国在l859年的CumberlandCoalAndIronCompany~Sherman一 案中,法院对代理人违反忠实义务作出了类似的判决,认为受雇 人作为进行财产评估的代理人不能自己购买该财产.直到19世 纪末2O世纪初,随着1890年《英国合伙法》,1914年《美国统一合 伙法》的相继出台,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才逐渐通过成文法得到确 立,并由此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合伙企业的理论基础.此外,信托 义务还被引入公司法领域,即董事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具体是 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有义务运用公平而合理的勤勉尽责理 念而诚实地作为.1939年大法官道格拉斯(JusticeDouglas)在佩 普诉里顿(PepperLitton)一案中明确表达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 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己薄人,失 其公正立场,谋一己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治理中引入信托义务的必要性 (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 信息不对称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信息比风险投资基金投 资者掌握的信息多,比如基金管理人对于自身的投资水平,对被 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其管理团队的个人品质是比较清楚的,而 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可能并不清楚.在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投 资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选中了能力低下,品质不良的基金管 理人,而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被排斥的"逆向选择"问题;投资后,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很难为基金投资者所观察,因此则有可能发生基 金管理人不尽勤勉的职责而损害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发生"道德风险"问题.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依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 勤勉尽责 成思危指出.,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是熟悉某一专业 领域及管理的专家,他们不仅要凭其学识和经验从成百上千个项 作者简介:柏高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立法,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法. l14 LegalSystemAndSociety {I;J占缸会213113年1月(上) 目建议书中仔细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还一在行使权利时负有 在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 定要参见其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主要是进行财务监控,还要协 助该企业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管理核心.风险投资的运作效率 主要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知识,技能与经验的发挥程度.可见, 风险投资基金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 人是否勤勉尽责. (三)'债务无限责任承担机制"不能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有学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 限责任,可以促使其对合伙的管理尽职尽责..笔者认为,对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必然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管理尽职 尽责.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尚不能大规模进行举 债投资,不具备发行公开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主题资格:另外, 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也受到《贷款通则》的限制;只有 以并购为目的的商业贷款可以操作..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 金经营中,是鲜有对外负债的.因此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能构成对普通合伙人有效的约束机制. 综上,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出 资很少,通常为基金规模的1%,取得了整个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 权;而投资人出资额达,通常为基金规模的99%,却不参与基金的 经营管理.这和传统信托设计中的"管理与利益分离",公司设计 下的"所有与经营分离"无疑具有相同之处.因此,应将有限合伙 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置于受信托人的位置,从而对基金 管理人课以受信托义务,解决基金管理人的懈怠和不忠. 三,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有限合 伙立法 (一)关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规定 的借鉴 根据美国有限合伙法的一般原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及 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处于受托人的地 位,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则处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普通 合伙人作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一方,对有限 合伙及有限合伙人承担着信托义务..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对普通合伙人行为的一般 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 负有的信托义务(fiduciaryduties)包括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普 通合伙人负有的忠诚义务具体指:1.向有限合伙报账义务,以及 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任何财产,利润或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和有限合伙停业清算中产生的利益,以及普通合伙人使 用有限合伙财产,包括占用有限合伙机会取得的利益;2.在执行 合伙事务或停业清算中,避免自己或代表与有限合伙有利益冲突 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3.避免在执行合伙事务或停业清算 中与有限合伙竞争.普通合伙人的注意义务是指普通合伙人在 执行合伙事务和有限合伙停业清算中应避免过失或故意,并不得 违反法律.同时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本法和合伙履行义务,并 合伙协议不可以消除普通合伙人的忠诚义务,也不可以不合 理地降低普通合伙人的注意义务.但合伙协议可以进行如下约 定:1.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约定(identify)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行 为不是对忠诚义务的违反;2.在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全部事实后, 经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合伙人授权或追认,可以指定(specify)特定 的行为或交易不是对忠诚义务的违反..这个规定使得"忠实义 务"发生了演化,即并非绝对地禁止受托人从事利益冲突的交易, 而在于阻止受托人由该交易中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协议本身可以对普通合伙 人可以从事与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进行约定.0在合伙人授权 和追认方面,《统一有限合伙法》并不属于无利害关系合伙 人:但《统一有限合伙法》要求应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有利害关系 的合伙人参与表决的,应负有善意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而不论该 合伙人是有限台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 (二)立法建议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但笔者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尚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 产业的发展需要.《合伙企业法》而只对普通合伙人职务侵占,越 权处理,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于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应遵循何种标准却没有规定,在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人采取不利于有限合伙制基金 及基金投资人的行为时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也没有明确. 对此,我们应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中 对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普 通合伙人违反义务的责任加以明确. 实践操作中,在我国合伙企业法未明确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 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合伙协议中对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 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加以约定,并约定在发生此类行为 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投资人有权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并 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其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造成的亏损承担 赔偿责任. 注释: ?朱一平.风险资本治理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Sahlman,wa,1990,thestruetu.r~andgoyerrlane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 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7?473-521. ?彭丁带.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4. ?壬继远.合伙人信义义务问题探讨.理论探讨.2009(2). ?梅慎实.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成思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管理世界.1999(1). ?王翔.台伙企业法修改情况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www,npcgovcn. 2009年11月20且.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出台后.为利用贷款进行股权投资提供了政策 依 据.但,根据'并购贷款指引'.股权投资限于并购,即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 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 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对于并购基金等以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盲? 可以利用并购贷款的杠杆性操作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任骁红.浅谈有限台伙中普通台伙人的信托义务,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ULPA(2001)section408(a). ?ULPA(200I)section408(b). ?ULPA(2001)section110(b)(5). ?ULPA(2001)section110Comment.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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