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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条例

2017-09-07 6页 doc 18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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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四,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负责相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对所投资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1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拟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的资产管理议案~应先由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提出咨询意见~理事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 ,二,属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 ,四,属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 3 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当年多项累计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处批准~并按本条例规定报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秘书处审批的事项~获秘书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 4 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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