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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2017-09-17 5页 doc 17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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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政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政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扶对象...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政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政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曾经生育(或收养,下同)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 (1)原配夫妻、再婚夫妻、丧偶或离婚后现无配偶的,均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农业户口 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2)在取消 农业户口 和 非农业户口 的地区, 农村居民户口 是 指与 城镇居民户口 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扶。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按照农业户口予以确认,奖扶金自201X年起发放。 2.曾经生育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均推迟一年即奖扶对象年满61周岁始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1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是指: (1)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一方再婚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现存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4)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合法生育的现存子女数计算。 (5)生育子女送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7)子女在生育了下一代后死亡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8)违反法律法 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或送养的不纳入奖扶。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是指: (1)以本人公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时,以较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奖扶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纳入奖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因个人原因未纳入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从确认年度起计发奖扶金。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性质、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情况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样式参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村计生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书面和入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再次在其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信息在县级人口计生网和奖扶对象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将其录入 奖励扶助 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奖扶对象信息档案,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 在每年的资格确认过程中,对下一个年度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逐级上报,以备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网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全市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入户抽查、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扶对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符合奖扶条件、但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时,奖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与城镇从未就业人员补助费的衔接。已经享受奖扶政策,后来户口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的),退出奖扶后,原已享受的奖扶金不再退回。退出奖扶人员 否享受城镇补助费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实行奖扶对象年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要及时变更、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的); (2)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户口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奖扶金的,取消其奖扶对象资格,已领取的奖扶金全额退回); (6)其他应退出的情况。 (二)退出程序 村委会对上一年奖扶对象信息变动情况填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附件3),签字、盖章后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并将退出奖扶对象的信息及时在 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中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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