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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浅议

2017-09-18 5页 doc 18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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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浅议 2009.3(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 乡于政规范性件定期清理制度戈父 王娟娟 摘要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行政工作的最直接文件,就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多,涉及范围广,随之带来 了适用的混乱.本文指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定期清理制 度,对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发 现违法的,内容互相冲突的或者已经过期没有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修改,废除,以保 障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制度配套,...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浅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浅议 2009.3(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 乡于政规范性件定期清理制度戈父 王娟娟 摘要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行政工作的最直接文件,就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多,涉及范围广,随之带来 了适用的混乱.本文指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定期清理制 度,对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发 现违法的,内容互相冲突的或者已经过期没有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修改,废除,以保 障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井然有序的运行.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O592(2oo9)o3—258—01 我国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没有定期清理制度,导致很 多已经施行了很多年,早已过时,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的修改和废止,仍然起着规范作用但同时也起着妨 碍公众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反作用.2007年1月19目,青岛市一名 三年级女生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其父 母经多方争取,只获得赔偿600元.而铁路部门依据的是1979年颁 布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 法》.其中规定:”死亡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生活 中,像这种早己过时的”暂行规定”,”暂行”还有很多,严重侵害了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数量大,涵盖面广在社会生活中 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 比,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适应社会发展和短期的政 策和行政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 定和实施方面的混乱不乏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不及时引 起的.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发挥作用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就 是定期清理.通过定期清理,可以对已经过时的,或者制定行政规定 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或者制定行政规定的依据已经撤销的以及已经制 定法规,规章予以规定但原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的,同时也能发现哪些事项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文件,科学的提出编制 规划. 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定期的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细 致的规范化,制度化的清理工作.要想将其纳入正式的运行轨道,需 要从定期清理的主体,对象,期限,内容和结果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对 定期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一,定期清理的主体.定期清理应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由其法制部门进行.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 不合适的决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并对其各个职 能部门的行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当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活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自己及其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都比较了解,所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 和下级政府指定的行政规定进行清查工作是比较合适的. 第二,定期清理的对象.定期清理的对象就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规 范性文件,清理前由各个工作部门将其制定的没有废止的所有行政规 范性文件上报给所属政府负责清查工作的部门进行清查.为了保证 清查的全面性,公正性,在进行定期清查之前,可以发布公告,赋予公 众提出清查申请的权利.公众可以将其认为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规 定的内容及要求清查的理由以政府指定的方式告知清理机构. 第三,定期清理的期限.定期清理只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查漏补缺的一个过程,所以,不能时时进行,一 定期限内对该期限内出现的行政规定进行清查才能既保证质量又不 作者简介:王娟娟,青岛大学法学院20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258 影响效率.定期清理的频率过高的话没有实际意义是资源的浪费,朝 令夕改也有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如果清理频率过低的话起不 到纠正清理的作用.学者普遍建议将定期清理的期限定为5年比较 适中,笔者也很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 任期与本级人民代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5年是一个行政工作阶段 的周期,也是同一个领导人,领导班子的相关政策和思想的运行周期, 所以,以5年为周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能有效的改善行政规 定的施行,使其更好的发挥协助行政管理的作用. 第四,定期清理的内容和审查结果.定期清理主要是从内容上对 行政规定进行清理做出撤销或修改决定.主要包括:检查行政规定是 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己被新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因为据以制 定行政规定的上位法在其实施期间有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而行政规定 还没有做相应修改的,要予以修改;检查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制定的行 政规定有没有冲突的规定或重复的规定,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告知相 关制定机关进行协商修改;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检查自定行政 规定的目的是否已经完成,对于针对短期行政目标制定的行政规定, 若行政目标已经实现,但行政规定仍未作废的,可以直接撤销,需要长 期适用的,可以提请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检查由于时间的推移,社 会实际条件发生变化,原来行政规定确定的范围,幅度已经不能适应 现在的实际情况的,应暂时中止其效力,告知有关机关进行修改定 期清理也是对行政规定进行监督的一个环节,但是因为制定时间的关 系,只能对行政规定静态的内容上进行清理查证,而制定程序上的不 合法,不合理很难查清,除非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 清查申请. 最后,关于行政规定的有效期.行政规定的有效期就是指行政规 定出台之后对公众和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期限.有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在制定时可以预见其效力期限,在文件中直接限定行政规范性文 件在此期限内有效,过了此期限后将自动失效;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在制定时无法预计在多长时间内有效,但也并不是只要没有新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出台就继续生效,因为有时新规定出台并没有撤销相关的 1日规定,旧规定并没有当然失效,从而带来适用上的麻烦.从长远的 考虑,由市级政府专门出台一个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最 长有效期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使没有被撤销 或失效,经过这个最长有效期之后也不再具有约束力.这一尝试与定 期清理制度一起保障了行政规定的时效性,从源头上减少过时的行政 规定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参考文献: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陈丽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3】邹丽君.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法学研究.2002(3). f4】郑全新,于莉.论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学研究.2003(2) 【5】张浩书.行政规范及其制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论坛.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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