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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07 8页 doc 20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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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辽农信联〔〕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辽农信联〔〕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 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 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认真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预留印鉴卡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亲自加盖,经办机构必须双人经手,经办过程严禁将印鉴卡借与他人,严禁单人办理或离开经办柜台办理。返还联交给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信用社须告知开户单位(个人)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片。 第十一条 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 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 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必须要素齐全、一致,必须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印鉴卡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人员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 印鉴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账号顺序分页存放于省联社统一设计制作的“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印鉴卡保管簿”中印鉴卡增加、变更及减少等情况。发现印鉴卡残损,确实无法核印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换。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簿”属信用社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必须将“印鉴卡保管簿”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必须单人使用,单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必须做好“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413号)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 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随当日传票及 时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开户机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都应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县级联社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客户主动申请销户的,必须开具销户介绍信交回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与信用社账户管理人员核对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介绍信上要注明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内容,经办员在系统中对售出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进行作废处理,同时打印收回作废通用凭证一式两份,并由客户逐联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随当日传票装订。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客户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销户十日后,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事后监督人员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的,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久悬专户管理。前台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及其他印鉴卡保管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统一由会计主管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久悬账户”满一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经办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与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久悬账户清理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依据清单将转列的久悬账户信息与保管的“久悬账户”印鉴卡核对并抽出做转出附件。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办理销户后,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上述加以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转列或销户登记并注明转列或销户日期等。 第四章 印鉴卡的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第16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介绍信、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重新预留印鉴卡。 第二十七条 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后,根据印鉴卡提示内容逐项填列,并签字(个人账户须有账户所有人亲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更换(挂失)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在旧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客户遗失预留印鉴的,必须先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再更换预留印鉴。遗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客户应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备案手续、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对遗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印章的,应由单位客户出具证明,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对遗失个人印章的,应出具原预留印章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客户持以上证明、正式介绍信(在介绍信或证明中必须注有出现经济责任,后果自负的字样) 对原账户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手续。并要求客户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登记,挂失期满后,客户持报纸公告办理更换印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辽农信联〔〕43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80号)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业务实际制定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实施细则,并上报市联社或市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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