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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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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宝典]
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宝典] 金融衍生品论文(金融衍生品 论文) :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契约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股指期货的上市,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也越来越熟悉,本文则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首先介绍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类型,然后详细论述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契约性的特点,即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类非完全契约。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有限理性;非完全契约 金融衍生品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使规避金融风险有了灵活方便、针对性强的手段,对现代经济的发展起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在过去10年中全球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得到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导致了资源配置和企业经营的全球化,各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取消壁垒,使得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大量流动,增强了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之间的相关性。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在我国正式上市交易,为了能够更好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正常运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研究也就很有必要了,本文则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本质特征。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类型 金融衍生品是指给予交易对手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础资产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金融衍生品契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的类型:?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它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衍生品,一个以固定的价格在一个未来的日期买入或卖出 一种证券或一种商品的。远期合约是非化合约,所以它不是在交易所交易,而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通过谈判后签署,也有的远期合约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期货合约(Future Contract)。它是交易所统一推出,并在交易所内集中交易的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约。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在经纪公司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的金额将随当天的结算价格而调整,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可以分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价指数期货。?期权合约(Option Contract)。它是指在确定的日期或在这个日期之前,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卖某种特定金融商品的权利。按期权买者的权利划分,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Call Option)和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涨期权是赋予期权买者购买标的资产权利的合约;看跌期权是赋予买者出售标的资产权利的合约。?金融互换合约(Financial Swaps Contrac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合约。互换是最新型的衍生品,它是20世纪80年代在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它的历史较短,但品种创新却很快,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构成了衍生品市场中最大的一部分。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契约性的现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作为一类非完全契约,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场外交易来看,由于正式的第三方即监管部门等的“不可证实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状态很难证实,所 以交易的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是非完全的。虽然证券交易所对场内交易的状态能够有较好的把握和控制,但对于场外的交易则缺乏控制能力与充分的信息,当出现纠纷时,第三方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不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中,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比其他人总是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他总能隐瞒其私人信息来规避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所以,第三方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还在于行为的可观测性和可验证性,从第三方的可观测性与可证实性的角度来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非完全契约性,这也正是以哈特、格罗斯曼为代表的非完全契约理论学派的核心观点。 2、由于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全契约的。当交易的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对外在的环境的不确定是无法完全预期的。威廉姆森特别指出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及这种行为的可能方式的千差万别且是不可预料的,有限理性与金融衍生品固有的性质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就是在具有有限理性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是就金融衍生品的有关问题而做出的有关条款,交易者双方的有限理性决定了金融衍生品合约的不完全性。因为有限理性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有关参与人的难以在合约中描述或定义各方的决策集,因而难以定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合约难以达成,达成后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又加上参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和约的履行存在极大的风险性,签订契约后的道德风险与市场风险、经营风 险是不可能绝对分开的,道德风险往往总是隐含在以上风险当中。特别是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由于存在大量的风险以及未来的不可预见性,再加上交易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所以交易者之间所签订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契约也就是非完全的。 3、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完全不确定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不确定性是指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开发过程固有的风险所导致的合约当事人共同面对的难以预期的变化,这种不确定性对所有合约当事人都是未知的,是难以在签约前预见并写入的。这也有可能导致履约过程中对合约的重新修订或谈判。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缺乏交流引起的,即一个决策者无从了解别的决策者对同一事件所做出的决策和计划。在完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行为人不知道未来自然状态可能的性质和特征,特别是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上,一切都是完全不确定的,交易双方不能设定满足于任何未来状态有效率的相机性契约,金融衍生产品是按事先预定的价格在未来成交,金融衍生品中规定的金融现货价格是当前约定的未来交易价格,它取决于交易者对未来价格水平的主观判断或心理预期。在合约的有效期内,这种事先约定的预期价格存在着高于或低于现货市场价格的可能性,这些都是完全不确定的,所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人们在完全不确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一类非完全契约。 4、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双方 也是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的。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由于衍生品的交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约而完成的,由于签约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所以他们所签订的这一系列的契约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如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交易商必须通过交易所内的场内的经纪商才能进行交易,而交易商不可能对场内的经纪商拥有完全的信息;交易机构或者企业与代表交易机构或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易经理或者交易部门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他们也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同时在场外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即OTC市场上),也同样的是由于交易对手的不对称信息而导致交易双方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备的契约。 三、结论 阿罗(Arrow)、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rt)、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第格利茨(Stiglitz)等学者们也把金融产品看作是契约,如果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导致契约的不完全,从而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以上的金融衍生品的四种类型的定义和它们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来看,我们可以把金融衍生品可理解为一种双边合约或付款交换协议,其价值取决于或派生于相关基础资产的价格及其变化,而从金融衍生品的契约本质来看,金融衍生品交易这一特殊契约的本质是契约的非完全性。综合非完全契约理论各流派的观点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特征,我们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给金融衍生品定义如下:金融衍生品是金融现货的派生物,以高杠杆性、高关联性、虚拟性和契约不完全性为基本特征,它既指一类特定的交 易方式,也是指这种交易方式的过程中所签订的一系列契约。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组基于基础金融产品或已有金融衍生产品未来价值的契约,“有限理性”的交易双方不可能对未来的情况进行完全准确的预期,同时在巨额利益的引诱下,交易双方都有较强的“机会主义”倾向,这二者的同时存在必然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契约的履行存在障碍。另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一般是由基础产品衍生出来,但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出现了由金融衍生产品上再衍生出来的产品,这样,使金融衍生产品呈现出了更大的复杂性,所以金融衍生契约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多样性,但从本质来说金融衍生品交易契约是一类非完全的契约。 ,参考文献, [1]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契约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W illiamson.O.E.(1996).The Machanisms of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Hart,O.(1995),Firms,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OxfordUniversity Press. [4]白钦先《.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5]李翀.国际金融发展的动向与趋势[J].经济学动态,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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