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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通行工作证管理规定-桃园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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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通行工作证管理规定-桃园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通行工作证管理规定-桃园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5年1月14日 空運安字第1055000589號函第十六次修訂 一、 依據,本規定依據內政部函頒「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辦理。 二、目的,為規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本機場)各類通行工作證之 申請核發、收繳、吊扣、註銷及遺失、補發作業,以便於管制各單位 人員進入機場在核定之地區內執行工作,與識別身份之用,俾維護機 場安全秩序。 三、管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
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通行工作证管理规定-桃园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通行工作证-桃园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5年1月14日 空運安字第1055000589號函第十六次修訂 一、 依據,本規定依據內政部函頒「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辦理。 二、目的,為規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本機場)各類通行工作證之 申請核發、收繳、吊扣、註銷及遺失、補發作業,以便於管制各單位 人員進入機場在核定之地區內執行工作,與識別身份之用,俾維護機 場安全秩序。 三、管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運安全 處,電話,03-2732014。 四、通行工作證類別,本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 如附件一並以人像背景顏色區分公務及企業單位。 五、機場通行工作證之申請以駐站之公、民營單位為對象,其有遺失或不 當使用者,除本人應負責任外,該提出申請之單位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六、各駐站單位應先將機關或公司印信及主管或負責人印章樣本(以一式為 憑,表格如附件二)送本公司備查,憑以審核後續之各項申領作業。 七、通行工作證申領程序, (一) 申請登查號碼及通行工作證, 1.各公、民營企業單位須檢附人員名冊,如附件四,一份及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桃園國際機場領取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 知規定須知一份(如附件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 書一份(如附件六),函送航空警察局辦理安查,經航空警察局 1 查核同意後賦予登查號碼,再由航空警察局將人員名冊等附件 函轉本公司審查核發通行工作證。 2.本公司合約廠商須檢附人員名冊,如附件四,一份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份、桃園國際機場領取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知規 定須知一份(如附件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一 份(如附件六),函送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將相關文件轉航空警察 局辦理安查,經航空警察局查核同意後賦予登查號碼,再由航 空警察局將人員名冊等附件函復本公司審查核發通行工作證。 3.上述名冊各欄應填註清楚,俾利審核,各單位主管及本公司業 管單位應就所屬員工之實際工作性質及需要嚴加審核,不得作 不實之請領,否則不予核發。名冊應加蓋機關或公司印信及主 管或負責人簽章,公務單位必須於登查號碼欄位加蓋政風部門 主管章。 4.除依照前述之規定備妥名冊,另請一併檢附桃園國際機場領取 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如附件五)、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一份(如附件六)供本公司審核認可 後,始得領證,各單位亦須自行留存一份備查。 5.新申領通行工作證人員請具冊另案辦理,換發新證時應當場收 繳舊證,如舊證遺失,仍依遺失證規定辦理。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單位檢附前述附件四、附件五 及附件六各一份,逕函本公司審查核發通行工作證, ,1,申領人員曾取得登查號碼,經申請單位向航空警察局申請 複查同意並具備證明文件者。 ,2,公務單位申領人員經該機關首長或政風單位主管於登查號 碼欄位簽章核定者。 2 ,二,申請臨時工作證及臨時施工證, 1.各企業單位新進人員,可申領限月份使用之臨時工作證,須檢 附月份臨時證名冊,附件七,一份及保證書,附件八,一份, 桃園國際機場領取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如 附件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同意書(如附件六),函送航空警察局辦理安查,經查核同意 後,再由航空警察局將臨時證名冊等附件函轉本公司審查核發 臨時工作證。 2.本公司合約商須檢附月份臨時證名冊,附件七,一份及保證書 ,附件八,一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桃園國際機場領取 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知規定須知一份(如附件五)、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附件六),函送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將相關文件轉航空警察局辦理安查,經航空警察局查核同意 後,再由航空警察局將臨時證名冊等附件函復本公司審查核發 臨時工作證。 3.工程承包商請領臨時施工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須檢附名冊及 保證書詳如附件九、十。 ,三,非派駐本機場工作之公務單位人員,因經常性業務需要,請領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製證,申請手續比照第,一,項規定。 ,四,新聞媒體記者進入管制區之採訪證,分為常駐機場採訪證,附件十一,、常駐機場代班記者採訪證,附件十一,及臨時採訪證,附件十二,三種,申請程序請參照「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八點規定辦理,或逕洽航空警察局。 ,五,申領各類通行工作證,於照、領證前,應先接受本場通行證使 3 用規定教育訓練,填具承諾書,附件十四,,並出示身分證件 供發證單位進行身分 確認無誤後,始得為之。 八、通行工作證遺失申請補發手續, (一) 遺失機場各類通行工作證(含月份臨時證、月份施工證、常駐機場 採訪證)應即向本公司營運安全處(電話,上班時間03-2732014, 下班時間03-2733550及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 03-3982177)報備,航空警察局將遺失之通行證,立即於驗證系 統工作電腦登錄暫停使用,本公司營運安全處及航空警察局並應 即時相互通報確認。如在二十四小時內仍未尋獲者,應呈報其服 務單位,並由其主管查明無訛後,再出具遺失證明書二份,如附 件十三,,按規定辦理掛失作廢及補發。 (二) 遺失機場各類通行工作證,如報備掛失手續未辦理前及辦理後, 被他人拾獲冒用,而發生危害機場安全情事,原請證單位及持證 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遺失而重新申請核發通行工作證,含月份臨時證、月份施工證、 採訪證,者,每次均應繳納「重新製作手續及工本費」新台幣壹 仟元整,遺失第三次,含,以上者,停止使用人申,借,證權六 個月,臨時證遺失者,適用通行工作證遺失之處理方式辦理。 九、(一)機場人員通行工作證,含月份臨時證、月份施工證,、常駐機場 採訪證及常駐機場代班記者採訪證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 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 視其情節暫停其使用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使用期間不得借 用臨時工作證、臨時採訪證。 ,二,機場臨時工作證、臨時採訪證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借他 4 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其 情節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停止受理該單位或媒體之申請。 十、,一,各單位離調職人員所領用之機場通行工作證,應由原單位於 該領證人離調職後一週內收繳轉送本公司營運安全處註銷, 如經發現離調職人員於離職後,仍使用原申領之通行工作證 者,於該員所服務之單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各單位如未依規定收繳離、調職人員通行證達三次以上,則 每次停止辦理該單位新進人員申領通行證一個月。 十一、 通行工作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類證背面,上列各項規定併請轉 知所屬持證人應切實遵守,共同維護機場安全秩序。 十二、 各類通行工作證應由請領單位繳交製證工本費,於發證後之次月 憑本公司通知繳納。 十三、 各請證單位不得為通緝犯、重大不良記錄者進出機場請領通行 證,如有違反由該請證單位及當事人負連帶法律責任。 十四、於機場管制區內發現未配戴通行工作證之人員,應提高警覺,並立 即通報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3-3982177)處理。 十五、為確保機場服務品質及作業安全,凡領有本機場通行工作證之人 員,發現任何異常事件,例如,設施設備故障或異常、人員受傷或 有違反航空保安規定之情事者,均應有責任與義務立即主動通報本 公司營運控制中心,電話,03-2733550。違反通報義務者,視情節 處以吊扣通行工作證,吊扣期間為七天至一個月。 十六、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 因案羈押偵審中。 (二) 經民航官署註銷空勤資格者或請證單位革職者。 5 (三) 偽變造或冒用空勤服務證、機場工作證者。 (四) 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五) 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者。 (六) 妨害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十七、機場工作證經核發後,領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使 用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違反民航管理法令者。 ,二,擅自進出航空器影響安全不服制止者。 ,三,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者。 ,四,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未經申請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者。 ,六,在機場管制區故意不佩掛工作證。 十八、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6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通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主管安全警衛、證照查驗、安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全檢查、檢疫、海關、簽證、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行 2 入、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境管、觀光、航站管理、航空 管制區 境室、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公司運務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需 要經機場公司管理單位核可者 工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入、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承包第一航廈設施維護商、清2A 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境室、 制區 潔人員 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作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制區內入、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承包第二航廈設施維護商、清2B 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境室、 制區 潔人員 證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7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入、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 2駁 航空公司運務人員 管制區及接駁機坪 境室、地下室行李處理區及接 駁機坪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通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限通行南、北客貨機坪、修護警衛安全、海關、航站管理、3 限通行機坪區 機坪、滑行道、第一、二航廈設施維護、航務、機務及地面 行 地下室南、北通道 勤務工作人員 主管安全警衛、安全檢查、檢3貨 限通行貨運機坪 限貨運機坪區 疫、海關、航空公司貨運人員、 工 集散站民營業者 限通行各管制哨進入機坪環場辦公區位於環場道,無須至其3環 限通行機坪環場道 作 道之辦公室 他區域洽公之工作人員 8 證 限通行南、北客貨機坪、修護 3油 限通行機坪、油庫 機坪、滑行道、第一、二航廈限油庫區工作人員 地下室南、北通道及油庫 警衛安全、海關、檢疫、航站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理、航空公司運務人員及其 4 各室及機坪區,公務單位執行 管制區及機坪區 他因業務需要經航空站管理單 公務時得進入貨運站倉庫區 位核可者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通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限通行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各室航空公司運務人員。航站設施 4A 制區及機坪區 (含航廈地下室)及機坪區域 維護商 行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限通行第二航廈管制區內各室航空公司運務人員。航站設施 4B 制區及機坪區 (含航廈地下室)及機坪區域 維護商 工 9 作 證 平時限通行機坪區 執行消防設施檢查時,得進入 限通行機坪區及第 4消 航廈管制區,發生火災時得通限消防隊人員 一、二航廈管制區 行火警區域 通行南北機坪、跑滑道、塔台 限飛航總台工作人員及設施維 5 限通行塔台區 區、飛航設施區環場道及第 護商 一、二航廈地下室 限通行集散站雨庇 限通行於集散站雨庇前緣之交 前緣之交通道及集 6庫 通道及集散站及其分站之銜接機場內集散站民營業者 散站及其分站之銜 道路,不得進入貨運機坪 接道路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通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10 行 工 作 證 限交通部司長級以上主管、公 務單位主管警衛安全、桃園機8 全區 通行機場所有區域 場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 經理、資深經理及安全主管領 用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規定路線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 工作證 入出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銀行、史博館、公賣局 管制區 室、地下室 限通行第一期航廈規定路線入 工作證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承包第一航廈、免稅商店及餐 出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 A 制區 飲業者 室、地下室 限通行第二航廈規定路線入出 工作證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承包第二航廈、免稅商店及餐 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室、 B 制區 飲業者 地下室 11 急救證 通行機場全區 限執行醫療作業時通行 限醫護人員使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通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 行入、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 駐場採限通行一、二期航站 境室、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限新聞媒體記者 訪證 大廈管制區 至機坪及第一航廈屋頂區位須 工 協調航空警察局同意 作 證 12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場捷運自主管理區及執行航空 保安檢查人員 限通行桃園機場捷限通行桃園機場捷運A1站自 A1 註,申領第2、2駁、3、4、8 運A1站自主管理區 主管理區 類證者,如因工作需要,經桃 園機場公司同意並設定權限 後,可進入A1類證通行區域, 不須再申領A1類證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臨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13 時 通 行 工 作 證 月 份 通行製發各類證適除8類證外之各類證通行之區 各單位新進人員 通行證 用地區 域限月份使用 月 份 依所申領之證類限進出施工地 管制區各施工區 施工承包商 施工證 點之管制區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一、二航 2 入、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廈管制區 境室、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場管制區人員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入、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一航廈 2A 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境室、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管制區 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場管制區人員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制區內入、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二航廈 2B 出境檢查室、登機室、過境室、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管制區 地下室行李處理區 場管制區人員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14 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限通行南、北客貨機坪、修護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臨3 限通行機坪區 機坪、滑行道、第一、二航廈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地下室南、北通道 場管制區人員 時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3貨 限通行貨運機坪 限通行貨運機坪區 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通 場管制區人員 行限通行南、北客貨機坪、修護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3油 限通行機坪、油庫 機坪、滑行道、第一、二航廈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工地下室南、北通道及油庫 場管制區人員 一般因臨時性載送或陪同商務作3商 商務中心外圍車道 限通行商務中心外圍車道 禮遇貴賓前往商務中心之人員 證限通行第一、二航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4 廈管制區及機坪各室及機坪區,公務單位執行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區 公務時得進入貨運站倉庫區 場管制區人員 15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臨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限通行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各室 4A 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制區及機坪區 (含航廈地下室)及機坪區域 時 場管制區人員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通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限通行第二航廈管制區內各室 4B 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制區及機坪區 (含航廈地下室)及機坪區域 場管制區人員 行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限通行第一、二航廈侯機長工 4特 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管制區及機坪區 廊、客貨停機坪及指定之區域 場管制區人員 作 限通行南北機坪、跑滑道、塔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5 限通行塔台區 台區、飛航設施區環場道及第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證 一、二航廈地下室 場管制區人員 16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規定路線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 工作證 入出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管制區 室、地下室 場管制區人員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臨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限通行第一航廈規定路線入出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工作證 限通行第一航廈管時 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室、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A 制區 地下室 場管制區人員 通 限通行第二航廈規定路線入出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 工作證 限通行第二航廈管 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室、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行 B 制區 地下室 場管制區人員 工 作 證 17 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 常駐機應依航空警察局指 入、出境檢查室、過境室、地 場代班定之時間、區域及方 下室行李處理區 常駐機場新聞媒體之代班記者 記者採式並搭配副卡使用 至機坪及第一航廈屋頂區位須 訪證 之 協調航空警察局同意 應依航空警察局指限通行第一、二航廈管制區內 臨時採 定之時間、區域及方入、出境檢查室、過境室、地 新聞媒體記者 訪證 式使用之 下室行李處理區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類別、通行區域及適用人員對照表 證類 通 行 地 區 通 行 區 域 說 明 適 用 人 員 備註 臨 時 一般因臨時性公務、航運、施通 行限通行桃園機場捷限通行桃園機場捷運A1站自工或其他緊急事故必須進出機 A1 A1 工 運A1站自主管理區 主管理區 場捷運自主管理區及執行航空作 證保安檢查人員 18 備註, 通行證區分為, 一、2類證以通行「航站大廈內管制區」為主。 二、3類證以通行「機坪管制區」為主。 三、4類證以通行「航廈內及機坪管制區」為主。 四、5類證以通行「塔台管制區」為主。 五、6庫類證以通行「集散站雨庇前緣之交通道及集散站及其分站之銜接道路」為主。 六、8類證得通行「機場所有區域」。 七、A1類證以通行「桃園機場捷運A1站自主管理區」為主。 八、工作證類以通行「航站大廈規定路線入出管制區至工作地點出過境室、地下室」為主。 九、月份臨時通行證以適用各單位新進人員通行使用,並按通行區域編以各類,2、3、4、5、6,證號, 各工作人員於正式通行證申領期間適用,僅限製發一次,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十、月份施工證,各施工承包商人員於工期內申領,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十一、臨時工作證,「以當日借用為主」。 十二、通行工作證人像背景顏色不同於前一年度之舊證顏色,並依顏色區分為公務單位及企業單位,臨時 工作證背景人像部分則以「臨」字為區分。 十三、凡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以臺灣桃園國際機場3號或4號通行證,入出桃 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並以進出口倉與機放快遞倉空間空側20米盤車服務道路為通行區域範圍。航 19 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在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違規用證,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 辦理。 20 附件二 申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證專用印鑑卡 單位名稱 承辦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公司用印處 負責人及安全主管用印處 21 附件三 ,全銜,申領桃園國際機場工作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證人員審核名單 負責人簽章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 住址 職務 雇用地點 航警局 審核 備考 (申請單位 請填申請證 類) 22 附件四 ,全銜,申領桃園國際機場工作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人員名冊 主管簽章 職稱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工作地區 主要工作 簡述 申請證類 登查號碼 業管單位 機審查意見 場營運安全處 審查意見 公 通行證 司 編號 航警局 審查意見 23 照片,由機場 公司照證者 免附, 備考, 公務單位由 政風部門於 登查號碼欄 位簽章 附件五 桃園國際機場領取非臨時性通行證保安認知規定事項 一、 桃園國際機場通行證為桃園國際機場各單位員工通行管制區之憑證。 二、 在機場工作時間應經常佩掛,並須接受警衛查驗,出機場後,應妥慎收存保管。 三、 員工進出管制區時,應接受航空警察局執行安全檢查,且不得攜帶危安,險,物品 進入管制區,如因作業需要攜帶危安,險,物品進出管制區時,應填具放行條並接 受航空警察局執行安全檢查無誤後方能攜帶進出管制區,前述物品於管制區內應有 效控管,以防範非經授權人員取得。 四、 不得從事與職務不符或妨礙公務之情事。 五、 非勤務因素不得擅自進出機場管制區或航空器。 六、 不得逾期、越區、冒用及轉借他人使用。 七、 遺失通行證應即報警查處,如因延誤申請發生不法情事,領證人應負法侓責任。 八、 領用通行證人員因離職、解僱或工作地區變更時,應立即交還服務單位繳還桃園國 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安全處註銷。 九、 機場工作人員在管制區內發現未依規定佩帶機場通行證,或越區用證之人員應立即 通知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398-2177)。 十、 發現機場保安設施遭受破壞、有人違反保安規定或可疑狀況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航 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398-2177)。 十一、 管制區內作業車輛、機具未執行任務時應予控管,防範未授權人員使用。 十二、 經授權可使用登機門禁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工作需要不得開啟登機門,亦不得開啟供他人使用。 ,二,使用登機門禁時,應防範未經授權人員藉此管道進出乘客管制區、機坪或航機。 24 ,三,使用完畢應確認登機門已上鎖控管。 以上保安認知規定經簽名人詳閱已充分瞭解,並於下表簽名以示同意遵守。 編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訓練日期 簽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備註,以上航空保安認知規定均已詳閱,請填註表列資料並簽名,始完成航空保安認知訓練。 附件六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您提供個人資料前,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 機構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目的,供辦理桃園機場通行工作證之作業之用。 三、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1.於蒐集目的範圍內之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保存所訂之保存年限。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三) 對象,1.本公司及本公司委託之機構。 2.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 (四) 方式,1.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 2.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3.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依其法定職掌之利用。 五、 當事人權利, (一)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制本、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 25 (二) 若有其他個資權利之行使方式及細節,請電洽或以電子郵件洽詢至本公司營運 安全處,電話: 03-2732014, 電子郵件,permit.service@mail.taoyuan-airport.com 六、 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如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正確之個人資料與 本公司者,將可能無法核發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 七、 本聲明書如有修訂,將透過本公司網站公告,或由您提供之聯絡方式通知您。 已詳閱同意書並編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訓練日期 簽 名 同意提供個資 是 否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七 ,全銜,申領桃園國際機場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年 月 主管簽章 臨時工作證人員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 26 護照號碼 住址 申 用途 請說明 工 作證類 證 業管單位 機 審查意見 場 營運安全處公 審查意見 司 航警局 審查意見 照片,由機場 公司照證者 免附, 合計 員 附件八 申請臨時工作證保證書 本公司 等 員申請 月份機場臨時工作證,上列 27 人員在機場工作時期內,絕對遵守主管機關一切管制規定,如有違反 規定或發生不法情事或意外事件,概由本公司具保證書人負一切法律 責任。 具保單位負責人 簽章 具保單位安全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全銜,申領桃園國際機場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年 月 主管簽章 28 施工證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 住址 申 施工地區 請 施 工證類 證 業管單位 機 審查意見 場 公 營運安全處 司 審查意見 航警局 審查意見 照片,由機場 公司照證者 免附, 合計 員 29 附件十 申請施工證保證書 本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 工程申領 等 名(如 附名冊) 月份機場臨時施工證,該等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絕 對遵守主管機關一切管制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或發生其他及意外事 件,概由本公司具保證書人負一切法律責任,所具保證書是實。 具保單位, 負 責 人, 簽章 住 址, 30 電話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發文日期, 民用機場常駐,代班,記者採訪證申請書 發文字號, 正本 受文者 副本 申請 名稱 聯絡人姓名 單位 地址 聯絡電話 採訪事由 受訪對象 採訪 年 月 日 時 分起 攜帶器材 起訖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訖 國民身分證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居所 採 統一編號 訪 人 員 31 採訪 區域 附 件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簽章, 附註, 一、 申請機場採訪地區以進入管制區為範圍,非管制區不必申請。 二、 採訪時不得持用危險物品或有妨礙安全情事。 三、 不得妨礙機場之正常作業及旅運流程。 四、 安全檢查作業區及設施不得攝影。 五、 欲赴塔台攝影,請先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六、 使用機場電源,應先向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申請獲准,並請其派員指導,以免發生意 外事故。 七、 航空警察局承辦科聯絡電話,03-3982828,傳真電話,03-3834003。 附件十二 發文日期, 民用機場記者臨時採訪證申請書 發文字號, 正本 受文者 副本 名稱 聯絡人姓名 申請 單位 地址 聯絡電話 採訪事由 受訪對象 採訪 年 月 日 時 分起 攜帶器材 起訖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訖 採 國民身分證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居所 統一編號 32 訪 人 員 採訪 區域 附 件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簽章, 附註, 一、本申請表請於採訪二十四小時前,以正本送達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副本分送 相關之航空站,經營人,。 二、申請機場採訪地區以進入管制區為範圍,非管制區不必申請。 三、採訪時不得持用危險物品或有妨礙安全情事。 四、不得妨礙機場之正常作業及旅運流程。 五、安全檢查作業區及設施不得攝影。 六、欲赴塔台攝影,請先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七、使用機場電源,應先向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申請獲准,並請其派員指導,以免發生意 外事故。 八、航空警察局承辦科聯絡電話,03-3982828,傳真電話,03-3834003。 附件十三 機場通行(工作)證遺失證明書 33 本單位員工 不慎於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地區遺失桃園國際機場 類 號工作證壹枚, 經查屬實無訛,特此證明,並請作廢註銷。 單位名稱, 負責人, 簽章 政風單位或 , 簽章 安全主管 3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桃園國際機場通行證使用規定教育訓練承諾書 本人服務於 機關(公司),接受桃園國際機場通行證使用規定教育訓練後,已詳閱並瞭解下列規定, 1.禁止走私販運違禁物品。 2.禁止購買出入境所有免稅商品。 3.禁止擅自進出航空器。 4.禁止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 5. 禁止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 6.禁止未經申請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 7.禁止違反各類證卡通行區域規定。 8.在機場管制區應於明顯處全程佩掛通行證。 9.於知悉本人或他人遭限制出境之刑事或行政處分者,應自行或協 助繳回通行證。 10.為確保機場服務品質及作業安全,凡領有本機場通行工作證之 人員,發現任何異常事件,例如,設施設備故障或異常、人員 受傷或有違反航空保安規定之情事者,均應有責任與義務立即 主動通報本公司營運控制中心,電話,03-2733550。違反通報 義務者,視情節處以吊扣通行工作證,吊扣期間為七天至一個 35 月。 本人願確實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及上述規定,特立此承諾書。 承諾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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