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2018-03-31 8页 doc 22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8870

暂无简介

举报
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包括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中超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联赛。其中,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中超联赛杯赛以主客场淘汰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中超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为保障中超联赛的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超委员会对中超联赛的管理 第四条 中超委员会全体委...
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包括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中超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联赛。其中,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中超联赛杯赛以主客场淘汰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中超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为保障中超联赛的有序进行,依据《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超委员会对中超联赛的管理 第四条 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 通过本办法、中超联赛经营、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方案、其他必要的决议。 第五条 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 对中超联赛中的重要或突发事件做出决议。 第六条 中超委员会主任依照本办法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常委会决议,主持中超联赛全面工作。中超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中超联赛工作,处理中超联赛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超联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部门及职能如下: 综合部:负责俱乐部、球队、运动员资格审核;赛区、体育场资格审核;负责中超联赛、秩序册、技术报告的印制;组织中超联赛奖项评选;其他工作。 竞赛部:负责草拟竞赛规程、竞赛日程、编辑秩序册;制定竞赛管理的各类规定、文件、比赛报表;接受俱乐部球队报名、组织竞赛;收取比赛报告、发布比赛成绩、发布红黄牌通知、管理竞赛资料;牵头组织体育场的检查;联络、协调、指导赛区竞赛工作。 裁判部:与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合作,制定中超联赛裁判员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裁判员选聘、管理、培训、派遣;对裁判工作进行指导。 技术部:制定中超联赛技术调研工作和信息发布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技术统计和调研、技术信息发布、技术报告撰写和编辑、技术资料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技术统计、调研、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部:制定中超联赛新闻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受理中超联赛新闻采访申请、新闻证件管理、新闻发布;负责中超报刊、网站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新闻管理工作。 安保部:与公安部治安局合作,制定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中超联赛证件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安保工作。 开发部:制定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草拟中超联赛经营方案或委托经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负责商务管理、研讨新的经营开发项目;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和赞助商的商务工作。 财务部:制定中超联赛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工作经费标准;负责中超联赛财务管理、会计管理;联络、协调、指导赛区和俱乐部的财会工作。 第八条 中超委员会的各类通知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1 第三章 俱乐部主场赛区的确定 第九条 参赛俱乐部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由俱乐部在其注册的会员协会管辖区域范围内选择,并须得到注册会员协会和当地政府的批准,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俱乐部选择确定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应在联赛开始前60天,由注册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共同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选择的城市和体育场、备用体育场的说明; (二)由注册会员协会出具的,同意俱乐部在该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文件; (三)由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出具的,同意俱乐部使用赛场并承诺保证提供无广告场地的文件,依照《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办法》提交的申请书; (四)体育场、备用体育场拥有的由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 (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保证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和中超联赛赛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承诺文件; (六)当地政府出具的,同意俱乐部设立主场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中超委员会在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俱乐部主场赛区方能正式确立。批复不同意的,必须另外选定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或主场城市,并在联赛开始前至少45天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如俱乐部选择的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尚未取得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则必须由中超委员会派出检查组,依照《中超体育场标准》对体育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颁发《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 如俱乐部在联赛开始前30天,未能选择并申报主场城市和体育场或申报未获批准,则必须在中超委员会指定的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和赛区。 第四章 赛区委员会对赛区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俱乐部注册的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如该会员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不在比赛城市,该会员协会也可指定当地的足球管理机构协助组建赛区委员会,但受中超委员会委托的会员协会必须负主要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依照本办法及中超联赛的各项规定,全面管理赛区各项工作。赛区委员会接受中超委员会管理并对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赛区委员会委员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体育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员协会负责人、公安部门负责人、主场俱乐部负责人、体育场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赛区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建议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副主任由体育职能部门、公安部门、俱乐部负责人担任,管理相关工作;常务副主任由会员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负责赛区常务工作和日常工作,管理赛区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赛区委员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安保组:由公安部门、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和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的规定,负责赛区和赛场的安全秩序管理,并保障比赛监督、裁判员、客队在赛区的安全,保障观众的安全;负责证件管理。 接待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的规定和标准,负责比赛监督、裁判员等在赛区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安排和接待;负责协调客队在赛区的食 2 宿、交通、训练、比赛等事宜。 竞赛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体育场负责人组成。按照中超联赛规程和竞赛管理文件,负责赛前联席会准备、赛场准备、竞赛组织、赛场管理、报表发送等工作;负责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保障客队赛前训练安排;负责与新闻组合作协调电视转播工作和新闻记者的工作安排。 技术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选派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技术调研和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负责中超联赛的技术统计和调研工作;负责比赛信息的即时发布和技术统计资料的发布;负责撰写主场俱乐部球队的技术报告。 新闻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新闻工作管理的规定,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管理;负责文字、摄影、摄像记者席位管理;负责赛前、赛后新闻发布会组织和管理;负责赛后指定电视台对裁判员专访的组织和管理;负责与竞赛组合作协调电视转播工作。 经营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人员、俱乐部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负责赛场广告规范管理、其他商务活动管理;负责与赞助商的工作协调等。 财务组: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足球管理机构财务人员组成。按照中超联赛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赛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中超联赛关于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工作经费标准开支、报销、发放补贴;负责审核并向中超委员会交报联赛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赛区委员会应在联赛开始前至少30天,向中超委员会书面报告赛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各工作组组长的名单和联络电话,同时报告会员协会和主场俱乐部的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在赛区委员会工作中,会员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在共同遵守中超联赛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会员协会不介入、不干预俱乐部比赛和经营工作,俱乐部不介入、不干预会员协会负责的赛区工作,特别是俱乐部不得介入和干预赛区对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接待及财务报销工作和赛区竞赛组织工作。 第五章 俱乐部球队 第二十条 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符合《中超俱乐部标准》,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球队报名参赛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俱乐部及球队全称使用工商登记的俱乐部正式名称加球队(球队可单一冠名),简称由竞赛规程予以规范; (二)必须报有领队、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并必须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资格证书,与俱乐部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完成注册; (三)运动员必须与俱乐部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完成注册,体能测验达标,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四)全额交纳联赛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赛季中途退出中超联赛及中超联赛杯赛,中途退出的球队,将被没收全部联赛保证金,必要时将追加罚款。 第六章 比赛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超联赛设立比赛监督。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人员及有相应能力的足球工作者中聘任、培训和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指导、协调赛区工作,主持赛前联席会议,对赛区工作、裁判工作和比赛进行监督,并向中超委员会报告,对中超 3 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超委员会制定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职能、工作程序、纪律规定,比赛监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章 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中超联赛裁判员制度,促进裁判员队伍的主义精神和业务水平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裁判员的派遣,由中超委员会裁判组提名,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审核选派,遵守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八章 纪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不单独设立纪律机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处理中超联赛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八条 中超联赛不单独设立诉讼机构,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受理中超联赛中的诉讼事项。 第九章 中超联赛奖项评定 第二十九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为鼓励先进,鼓励竞争,鼓励公平竞赛,设立如下奖项: (一)最佳赛区奖、最佳组织工作奖、最佳安全秩序奖、最佳新闻管理奖、最佳商务管理奖、最佳观众奖,授予赛区评定积分最高的赛区和单项积分最高的赛区; (二)公平竞赛球队奖、公平竞赛运动员奖,授予公平竞赛评定积分最高的球队和运动员; (三)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星奖、最佳裁判员奖,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最佳阵容奖,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五)每场最佳运动员奖、每轮最佳运动员奖,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营 第三十条 中超联赛品牌、中超联赛标识、中超联赛杯名、中超联赛整体赞助商广告、中超联赛全国性电视转播、中超联赛境外电视转播、中超联赛电视集锦等,属不可分割的资源,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中超公司(中超公司尚未设立时由福特宝公司代理)整体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超联赛各俱乐部主场赞助商广告、俱乐部或球队冠名广告、队服广告、其他广告、主场地区电视台转播、赛场门票、其他可能的分散资源,由俱乐部自主经营。为争取规模效益,在俱乐部自愿的前提下,分散资源可整合经营。 第三十二条 中超委员会与俱乐部签订《中超联赛商务协议》和《中超联赛整体经营收入分配协议》,共同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 中超联赛财务由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统一管理,预决算列入中超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由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批准。 4 第三十四条 赛区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中超委员会从财务预算中拨款,不向主场俱乐部额外收取其他任何与联赛相关的费用。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分配的经费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工作经费由中超委员会从财务预算中拨款,赛区委员会财务组按照中超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严格管理,不得要求或接受俱乐部对此进行任何补贴。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按照《中超联赛整体经营收入分配协议》获得分成,俱乐部主场比赛门票收入的2.5,上交主场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2.5,上交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球队参加客场比赛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超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 2004年3月10日 5
/
本文档为【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