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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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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 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 可。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 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 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 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 ,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 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 业。 第十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 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 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 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 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 片、 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 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 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的,按协议规定执 行。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 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 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 上应当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 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 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 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 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 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 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信息产业部规定。检测机 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 密。 第五章 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 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 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以警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 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不参加年检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 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对其出具的检测 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 (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 (三)不按信息产业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 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责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检测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 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公司网页 E-mail 生产企业 ? 中外合资 ? 外商独资 ? 股份制 ? 国有企业 ? 私营企业 ? 境外企业 ? 企业性质 其它 企业类型? 设计/ 生产/销售 ? 生产/销售 ? 设计/销售 ? 销售 ? 其它: 注册资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 固定资产 金 生产能企业人数 厂房面积 年销售额 力 申请类型 ? 首次申请 ? 新型号 ? 到期换证 ? 更名换证 ? 其它: 设备名称 商 标 设备型号 产 地 依据标准 技术来源 ? 自行开发 ? 联合开发 ? 技术转让 ? 关键技术引进 ? 其它: 生产方式 ? 自行加工 ? 委托加工 ? OEM ? SKD ? CKD ? 其它: 外协工厂 质量认证 ? ISO9001 ? ISO9002 ? TL9000 ? 产品认证 ? 其它认证 ? 无 证书编认证时认证机构 号 间 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申请表时,如附送下列文件请在?中画?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提供有效执照) ? 代理机构委托书(仅对境外生产企业) ?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等)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 设备介绍(包括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外观和内部照片、使用说明等) ? 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 其它文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企业保证做到: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规定; 2、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材料均真实有效; 3、在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证时不在中国销售; 4、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和质量稳定; 5、负责售后服务,履行国家规定的包修、包换和包退义务; 6、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7、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所附文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盖有发证机 构证明印章的复印 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2、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委托中国境 内的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3、申请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 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 4、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应在中国境内电信网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网上进行至少三 个月时间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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