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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笔等于调解书的签名

2018-06-11 8页 doc 22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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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笔等于调解书的签名签字笔等于调解书的签名 笔录签字等于调解书签收, 李桂梅 温海滨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杨某于2006年结婚,生有一女。婚后不断争吵以致感情破裂,丈夫杨某也有了婚外情,双方关系更趋恶化。2009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庭前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满18岁,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被告杨某,被告则分期支付补偿金120万元给原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被告支付80万元并且原告签字第二天搬离分割给被告的房屋,2009年12月前再支...
签字笔等于调解书的签名
签字笔等于调解书的签名 笔录签字等于调解书签收, 李桂梅 温海滨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杨某于2006年结婚,生有一女。婚后不断争吵以致感情破裂,丈夫杨某也有了婚外情,双方关系更趋恶化。2009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庭前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满18岁,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被告杨某,被告则分期支付补偿金120万元给原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被告支付80万元并且原告签字第二天搬离分割给被告的房屋,2009年12月前再支付余款。原被告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字,原告在签字时收取被告支付的补偿金80万元。原告起诉时确认的送达地址是分割给被告杨某的房屋的地址。 十天后,法院通知双方到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被告领取了,但是原告认为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亏了,要求补偿金增加至150万元,拒绝去领取离婚调解书,并且认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拒绝签收,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 后法院将调解书寄送到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由于原告已经搬离该地址,由被告母亲签收了寄送给原告的调解书。 【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调解笔录上的签字是否等于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究竟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只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并没有签收调解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被告则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被告双方都已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且被告已经履行该协议的规定支付了80万元,该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2、调解书应如何送达,由谁签收, 【评析】 一、诉讼调解(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也称诉讼调解。 调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调解仅指诉讼内调解,即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主持,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就争执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协议。本文所指的调解即是上述意义的调解。根据调解开始的时间不同,调解可划分为庭前调解、庭中(开庭)调解和庭后(宣判前)调解。 二、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概念比较 本案中似乎原告、被告的主张都有法律依据。那么,调解笔录是否就等于调解协议呢, 从定义上来看,调解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由书记员记载调解活动的文字记录。调解笔录是证明调解是否合法的有力证据,调解笔录记录完毕后,交当事人审核,经核对无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然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对于调解的经过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予以记载,即使没有达成调解的结论,法官也要对这种诉讼环节进行记录,不能达成调解就进入庭审环节。调解笔录的作用就像庭审笔录,实际上,有时候调解笔录就包含在庭审笔录中,如庭审开始或结束,法官会问能不能调解、各方提出调解条件、能或者不能调解成功都体现在庭审笔录中,只不过庭审前单独调解环节的调解笔录更加独立一 点而已。 调解协议则是双方就争议事实达成的一个协议,是双方利益取得妥协的一个平衡点。调解协议是调解笔录的一个依据,调解笔录记录内容的范围比调解协议的范围大,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是对调解过程的确认,同时也是当事人经检查调解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没有差错、遗漏后对笔录记载内容真实性的确认,并不是对笔录上所记载的其他当事人陈述内容是否属实、是否认同的确认,因此,调解笔录不具有任何协议的内容,也不具有任何协议的形式。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才是对双方达成调解内容的确认。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制作调解书的依据和来源应该是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 应该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应切实遵循合法原则。由于在实践中,调解结果的正当性往往不是全部来源于法律规则,而是部分来源于双方的认同,这就难免造成调解结果与法律规定的偏离。所以,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互谅互让、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审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内容的,法院应不予认可。 (二)生效时间的比较 1、调解笔录的效力 调解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由书记员记载调解活动的文字记录,是由法院内部掌握存档,对外不具有任何效力。 2、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一般情况下,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法律同时规定,调解书只有在送达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方式就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出现了一种特殊生效方式,就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调解书无需当事人签收即可生效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嗣后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的(该种情形可以不受简易程序的限制); 其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 除此以外,其他所有民事调解书仍应适用“签收”生效。可见,“签收”生效是原则,“签字”生效是例外。 (三)效力比较 1、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特殊情形下具有与调解书一样的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依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调解书》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调解书》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同时调解书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补救。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本案中和实务中的案件,部分法官都是将调解笔录的签字时间视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有个别法官在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的同时要求同时签署一份送达回执,就是在调解书还没有正式出来的时候就当是收到了调解书,这样做的法官省了再通知送达的工作量,但是当事人没有看到调解书之前就签署了,还是面临一定的风险,谁能保证调解书就一定和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的内容绝对一致呢, 本案中,被告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原告认为而本案采用普通程序,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应该是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同原告的观点。 三、调解书由谁签收, 本案中人民法院送达离婚调解书采取的方式错误。婚姻关系既涉及身份权,也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社会关系,离婚纠纷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同。行政程序上的离婚是在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审查后,发给离婚证,在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在取得离婚证前仍然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婚姻的解除,应当在双方完成法定的程序后才能生效。对于通过诉讼程序调解离婚的案件,从程序上也要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即取得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此条第一款的理解应当作“反向理 ,也就是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那么,经调解离婚的案件,由于涉及婚姻当解” 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离婚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以法院送达调解书或判决生效之日确认离婚效力。 本案中,原告已经根据协议搬离被告的房屋,但是之前递交给法院的确认接受法律文书的地址仍为该房屋地址,问题是:是否还可以送达该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该条文中包含了命令性、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种法律规范,即调解书的送达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或由指定代收人代收,而不能留置送达。法释【2004】13号第7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而李某本人并未指定任何人代收、也没有授权其母亲代收任何法律文书,其母亲代签的法律文书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 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本案的调解书仍然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就本案作出判决。 但法院不能因为原告有过错就还是坚持采用调解离婚方式结案,而应该视原告拒绝接受调解离婚,通当然,原告在送达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到法院变更相关的送达地址,在这里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过开庭审判之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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