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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标识

2017-11-12 3页 doc 14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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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标识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标识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标识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标识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1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第七条 燃料消耗量的标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八条 启用日期的标注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第九条 备案号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2 第十条 其他内容的标注 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第十三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 3 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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