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卡塔尔多哈时间11月10日18时34分(北京晚时间11月10日晚23时 34分),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大会主
席、卡塔尔财政经济和贸易大臣卡迈尔用一记槌声表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获得了通过!随后与会代表以热烈的掌声表示了对中国的祝贺。这标志着中国将被这一
世界最大的经济贸易组织正式接纳为成员。
中国是1986年7月11日正式向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提出 “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申请的,十五年来历经千辛万苦的谈判,今天终于得以实现。
在中国入世审议获得通过后,中国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会上发表用
中、英、法三种语言作了十分钟的发言,阐述中国政府对加入WTO的立场和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部长会议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已
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政府授权中国代表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上签字后
一个月,所签署的协议才从法律上生效,这时中国才真正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摘自:《 新浪财经 》( 2001年11月11日00:12)
中国入世谈判15年回眸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17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这标志着中国工作组正式完成了历
史使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至此全部结束。
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非法窃据中
国席位。1984年4月,中国取得了总协定观察员地位。
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
了“复关”的漫漫征程。
1986年9月,中国开始全面参与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设立中国工作组,并于同年10月举行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至1992年10月第11次会议时,中国工作组已基本结束了对中国经贸体制的审议,并进
入了有关中国复关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1994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这两个文件
是中国复关的必备条件之一。同年11月,中国提出在年底完成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并成
为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要求。由于美国等少数缔约方缺
乏诚意、蓄意阻挠、漫天要价,在12月份召开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未能就中国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问
达成协议。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
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 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
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
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
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
关税的
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
成全面共识。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
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7月16日- 20日,第17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完成了这些
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和墨西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至此,中
国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世贸组织计划于11月9日至13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4次部长级会议,会议将就中国入世进行表决
WTO的三大职能:
1.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
WTO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
易的各个方面,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到后来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投资
,一直延伸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50年间,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已降到12.3%左右。
3、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从1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 WTO共受理了144起争端投诉,已经结案39起。
WTO成员可援引的例外有哪些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在必须遵守一系列基本义务的同时,也可在下列
情况下,采取一些违背原则的例外措施。
(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
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
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
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
(二)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
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三)普遍例外。一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为了
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
(四)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
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多边规划来避免这种扭曲,并考虑建立类似
商品生产和出口方面的补贴及补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