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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2017-09-01 27页 doc 52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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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A国家计量认证。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A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 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A国家计量认证。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A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 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计量认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 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 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计量认证实施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计量认证评审依据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主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整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申请提交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以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2.法律地位证明; 3.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以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 4.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 计量认证准备工作: 1.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 (1)检测规范、产品标准的收集与归档整理; (2)重要仪器设备资料的归档整理; (3)人员资料技术档案的建立; (4)各项规章制度的收集; 2.完善硬件配置与环境设施 (1)对实验室硬件配置与环境改置进行现场实地评估考察; (2)由专家提出完善检测项目硬件与环境设施配置及检测区域规划的建议; (3)单位实验室完善硬件配置与环境设施; 3.完善CMA 计量管理体系 (1)各类计量器具建立档案,制定周检并开展周检工作; (2)清理各项检测方法,淘汰已过时作废的检测方法; (3)启用新的检测标准,补充制定和执行非标方法; (4)规范样品的抽取、受理、储存、转送和留样保管过程; (5)指导规范各项检测过程,完善各类计量记录; (6)完成计量能力验证工作、内部质控、运行检查和技术校核等工作; (7)建立测量量值的溯源体系; (8)内审及管理评审; (9)实验室填写申请表,申请通过计量认证审核。 计量认证实施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第一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CMA计量管理体系建立总体时间安排: 1. 第一阶段:体系组织准备和基础培训--组织策划与调研;(历时一个月) 2. 第二阶段:体系文件编写与定稿发布--体系总体策划;(历时两个月) 3. 第三阶段:体系试运行及内审、管理评审--体系实施、内审、持续改进;(历时两个月) 4. 第四阶段:模拟评审、体系整改及认证评审--体系认证评审;(历时一个月) CMA认证工作程序及收费: 1.申请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2.受理 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技术评审 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 审批 5. 颁发证书 6.材料存档 7.公布 收费标准:1500元/家 (省级 1200元/家) 有效期: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一、 组织和管理 我检验中心应当 1.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权力和资源; 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2. 何 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 3. 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4. 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 5. 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6. 规定对检定 、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7. 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 (包括在培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 ; 8. 有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 ,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 9. 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 (不管如何称谓),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10. 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二、 质量管理体系 1. 总体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我检验中心应当 (1) 识别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2)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3) 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4)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5) 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6) 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2. 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1) 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2) 制定质量方针; (3) 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4) 进行管理评审; (5) 确保资源的获得。 3. 体系文件的建立 我检验中心应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我检验中心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1) 质量方针 我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应在质量手册中予以规 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定。总体目标应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 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 、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 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d. 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 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的承诺。 (2) 质量手册 a. 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构架。 b. 质量手册中应界定技术管理层 (或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规范的责任。 (3) 程序文件 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 ,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的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 (4) 文件控制 我检验中心应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所有文件 (内部制定或来 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 ,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a.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修订应予 以控制,除非有别的特殊决定,必须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方可。这种人员须能利用适当的背景信息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 ; d.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e.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 g.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5) 记录控制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应制定和维持识别 、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a. 所有的记录应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b. 所有记录应予以安全保护和保密。 c. 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 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6) 管理评审 ( 机构负责人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 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 分性和有效性。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 a. 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人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 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 (b)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c)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 (d) 纠正和预防措施; (e)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f)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g)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h) 顾客的反馈; (i) 抱怨; (j)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等。 b.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 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 与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改进; (c) 资源需求。 机构负责人应确保上述决定和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 三、 资源配置及管理 决定我检验中心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资源有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测量设备等。我检验中心需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一览表(包括诸如检测项目名称、量程或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性度或允许误差以及执行的规程、标准、规范或者规则等),确定并提供履行其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以及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1. 人员 (1) 我检验中心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配置足够的管理、监督、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我检验中心应使用长期正式职工或制职工。在使用合同制职工和额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我检验中心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我检验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2) 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项 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 、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后持证上岗。 (3) 我检验中心需制定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我检验中心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 对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我检验中心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a. 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的职责; b. 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和结果评价人员的职责; 在报告中提供和解释人员的职责; c. d. 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人员的职责; e. 各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f. 各岗位所必需的资格和培训计划 ; g. 各管理岗位的职责。 (5) 我检验中心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殊类型的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发布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殊类型的设备。我检验中心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括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2. 设施和环境条件 (1) 用于检定 、校准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或规则所规定的要求 ,并应有助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确实施。 (2) 我检验中心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 ,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3)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者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我检验中心需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文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 、湿度 、供电、温度、声级和振动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定 、校准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4)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 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我检验中心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6) 我检验中心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 3. 测量设备 (1) 我检验中心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 (包括抽样 、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 (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型号 、测量范围 (或量程)、测量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源关系等。当我检验中心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开展检测的测量仪器 (计量器具)应持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和 (或)校准。 (3)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 (包括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4) 用于检定、校准或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5) 应保存对检定 、校准或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 (或每套装置)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对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 c. d. 当前的处所 (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 (如果有),或其存放的地点; f. 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其复印件 ,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或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修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 (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6) 我检验中心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贮存、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7) 设备出现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等情况,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撤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止使用 ,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定、校准和 (或)检测的影响,并执行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程序。 (8) 我检验中心控制下的需检定或校准的所有测量设备 ,应使用标签 、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包括上次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再检定、校准或失效的日期。 (9) 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机构的直接控制,我检验中心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维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1) 当检定或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我检验中心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 (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1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四、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1.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机构应建立和维持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定、校准或检测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以适当规定 ,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b. 机构具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 顾客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得到机构和顾客双方的接受。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合同执行期间,就顾客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顾客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顾客。 如果在工作开始后需要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2) 服务顾客 机构对顾客开展检定 、校准和检测等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取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 ,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让顾客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2. 检定 、校准和检测方法 我检测中心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 ,包括抽样、处置、运输、储存和被检物品的准备,适合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分析检定、校准或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 机构人员在使用和操作所有相关的设备及在处置和准备被检物品时,应有使用说明书或必要的操作规程。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说明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保持现行有效版本并易于员工取阅。对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技术上认为合理的、经授权并取得计量行政部门或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 (1) 方法的选择 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机构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必要 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机构应选择由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机构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机构的预期用途并经过验证,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顾客。校准前 ,机构应确认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方法。如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当认为顾客所提出的方法不合适或已过期时,机构应通知顾客。 开展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或样机试验大纲。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 JJF1016-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拟定评价大纲或样机试验大纲。大纲应经科学论证,并由我检验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开展商品量检测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商品量检测技术规范,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 (2) 我检测中心制定的方法 我检测中心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检测方法,或为其应用而制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工作应是一项有计划的活动,应指定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计划应随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3) 非标准的方法 如必须使用在校准规范或检测技术规范中未包含的方法时,应征得顾客的同意,包括对顾客要求的明确说明以及校准或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 。 (4) 方法的确认 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 我检验中心应对非标准方法、机构 自行 (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 ,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机构应记录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按预期用途进行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适应顾客的需求。这些值诸如:结果的不确定度、检 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限和(或)复现性限、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和 (或)抵御来 自样品 (或检测物)母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 (5) 校准测量能力 我检验中心应具有计算其校准测量能力的程序。计算应适应于机构所开展项目的参数和量程。计算可采用 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所推荐的方法。 (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我检验中心对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都应具有并使用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所规定的要求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并给定条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 ,均应采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所推荐的方法或其他法规、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和表示。 (7) 数据控制 应对计算和数据传送进行系统和适当的检查。 当使用计算机或 自动化设备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我检验中心应确保 a. 由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订成足够详细的文件 ,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验证 ; b. 建立和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 (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3.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我检验中心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 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存储的程序。 我检验中心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 影响机构输出质量的物品采购文件中,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如型式、类别 、规格、等级、图纸、检查说明等技术资料以及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质量体系标准。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机构应对影响检定 、校准和检测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 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 我检验中心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不得将检 。 定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分包 我检验中心由于未预料的原因 (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 (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要将校准或检测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合格的分包方,如另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他有资格的实验室。 我检验中心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顾客 ,适当时应得到下达任务的计量行政部门的批准或顾客的准许,最好是书面的同意。 我检验中心应就其分包的工作对顾客负责,由顾客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我检验中心应保存校准和 (或)检测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名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证明记录。 5. 量值溯源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所有设备,包括对检定、校准、检测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测量设备 (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 (或校准)的程序和计划。 (1) 设备的检定 (或校准) 我检验中心编制和执行设备的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 ,以确保由本机构进行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可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其资格 、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 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服务 来保证的。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应表明通过一个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国家基准相联系。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 (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 。 当某些校准或测量 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 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应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 ,例如: a. 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b.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 (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可能时,要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2)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a. 计量标准 我检验中心应具有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框图、周期检定的程序和计划。计量标准应由能提供如 7.5.2条所述的溯源性的机构检定。我检验中心所持有的计量标准器具应仅用于检定和 (或)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表明其作为计量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计量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或之后均应检定或校准。 b. 标准物质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c. 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计量基 (标)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d. 运输和储存 我检验中心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 、存储和使用计量基 (标)准和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 ,确保其完整性。 抽样 6. 我检验中心为检定、校准或检测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商品量检测的抽样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 ,以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当顾客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增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资料 ,并记人包括检定 、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抽样作为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机构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员的识别、环境条件 (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地点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7. 检定 、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 我检验中心应有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 (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完整性以及机构与顾客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我检验中心应具有检定、校准和检测检物品的标识系统。物品在我检验中心运转的全过程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实验室内外部的传递。 在接受检定 、校准和检测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中所述的正常 (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 适合检定、校准或检测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规定不够详尽时,我检验中心应在工作前询问顾客,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 我检验中心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时,机构应对存放和安全做出安排 ,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8.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保证 (1)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控制 检定必须以检定规程为依据,必要时可以编制必要的操作规范。应有检定前后的检查记录。 校准应执行有关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以编制必要的操作规范。 检测应执行有关的商品量检测技术规范 (或标准)、评价大纲、样机试验大纲或有关的技术标准。 应有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 (如设备故障、损坏、人身安全等)。 (2) 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控制 我检验中心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 ,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一级或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利用相同或不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检测; d. 对保留的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或检测; e. 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9. 我检验中心应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人员记录,并按规定的要求保留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副本。每份检定、校准或检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检定、校准或检测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各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执行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名 。 观测结果 、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的任务分类识别。 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盖章。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更改。 10. 结果报告 机构应准确、清晰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 ,并符合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 结果通常是以检定证书 (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并应包括顾客要求的以及说明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在为内部的顾客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或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 (1) 检定证书 机构执行检定工作,必须按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或加盖检定印。 (2) 校准证书 a. 我检验中心执行校准工作,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b. 合某规范的说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当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机构应记录并保存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当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则应报告这个结果。 c. 校准证书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顾客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取代。 (3) 检测报告 我检验中心执行商品量检测、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等计量检测工作,必须按政府计量部门规定的要求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4) 意见和解释 当证书中包含意见和解释时,我检验中心应把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被清晰标注。 (5) 从分包方获得的校准和检测结果 当校准工作被分包时,执行该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分包给其工作的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当检测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6) 结果的电子传输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法传送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 (7) 证书和报告的格式 证书和报告的格式应设计成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定 、校准或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检定证书的格式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设计。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格式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8) 证书和报告的修改 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在发布后要作内容的修改时,只能以追加文件或资料调换的形式进行,并应包括“对序号为…… (或其他标识)的检定证书 (或校准证书、检测报告)的补充件”的声明,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这样的修改应符合本规范的所有要求。 如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时,应对新的证书重新给予编号 ,并声明本证书代替“检定证书 xxx号”或 “校准证书 xxx号”,原证书作废。 (9) 证书和报告的管理 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以及证书专用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程序。 五、 质量改进 1.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 (1) 我检验中心应具有当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或工作结果不符合 自己的程序或顾客同意的要求时应执行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 确定对不合格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规定当不合格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 的措施 (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 ,扣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 b. 对不合格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合格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d. 必要时,通知顾客并取消工作; e. 确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2) 当评价表明不合格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机构的运作对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 8.4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2. 顾客满意和抱怨 (1)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测量,机构应对顾客有关机构是否已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2) 我检验中心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 自顾客或其他方面的抱怨。应保存所有抱怨的记录,以及我检验中心针对抱怨所展开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 3. 内部审核 (1) 我检验中心应根据预先制定的 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和本规范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 ,包括检定 、校准和检测活动。质量负责人应按照 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执行 ,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2)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 ,或对我检验中心检定、校准和 (或)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检验中心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机构给出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顾客。 (3) 应记录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而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 纠正措施 (1) 我检验中心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评审不合格 (包括顾客抱怨); b. 确定不合格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2) 当对不合格或偏离的鉴别导致对检验中心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规范产生怀疑时,机构应尽快按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5. 预防措施 机构应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c.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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