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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营业税征收问题

2017-09-18 8页 doc 2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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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营业税征收问题建安业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行业营业税相关问题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l77号)的规定,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分别为: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 据的当天。 上述...
建安业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安业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行业营业税相关问题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l77号)的规定,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分别为: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 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 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建筑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建筑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别为: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人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 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 应税劳务。 建筑业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何解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l7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 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建筑业应税劳务如何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77号)的规定: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某A公司是工程总承包方,B公司是分包方,C公司是再转包方,C公司的营业税是应该自己缴纳还是由A 或B公司代扣代缴? 应当是由A公司代扣代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 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是否纳税,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当企业的劳务发生在境外时,就不承担营业税的 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条例规定:企业的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在国内申报纳税。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限额内进行抵免,但须提供境外纳税的 完税凭证。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迁移费,可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叶1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对方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T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 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建设施工企业购进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运往施工现场投入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伺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 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该货物的有关工程安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人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 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收人,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 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庾的价外费用。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 行为,不属于应并人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是否包括在营业税额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变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所以,建筑安装工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属于上述所列举的以及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 名单内的,计税营业额中应不包括设备价款。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设单位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原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但施工方缴纳营业税及附 加时这部分相应的原材料价值应包括在计税营业额中。 自建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 收营业税。因此,自建自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泥浆工程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的规定,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无论纳税人与建设 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绿化工程应按伺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 他工程作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工程组织协调收入如何缴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 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清包工形式提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是否适用于家庭装饰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中所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纳税人 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不限于家庭装饰劳务。 如何确定“修缮”与“修理装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应当缴纳营 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则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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