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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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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doc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 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 二(三者的联系 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2.不可分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doc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 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 二(三者的联系 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2.不可分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4.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 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5.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 抵押权以及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6.实现的情形不同。 抵押权忍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也即担保物权的竞合: 概括起来,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 同一财产上先后成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另外,应注意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一般的适用规则是:登记的抵押权(包括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设定在先、已登记的自愿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以前的司法考试可以得出此结论。但事实上,对于一般动产抵押而言,动产质押设定的占有更具有公信力,即使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也不应优先于质押。不过,应对司法考试,为增加命中率,以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以前的考试答案为准。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a.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般认为,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且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所以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b.同一动产上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无论是留置权人还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除外。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a.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如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应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b.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先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此时,后设定的留置权应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 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 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 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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