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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2017-09-30 6页 doc 18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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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摘要:提到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就一定会提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至今仍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在美国,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在美国的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促进了美国法律制度...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摘要:提到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就一定会提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至今仍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在美国,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在美国的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促进了美国法律的完善,时至今日在美国仍然能够看到现实主义法学的足迹 。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美国法 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霍姆斯成为了美国法学界最令人关注的学者之一,他担任过40年的州法官和联邦大法官,在美国占据了十分显赫的地位,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堪称美国最伟大的法律实用主义者。当时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相当流行,因为美国有运用实用主义的传统,霍姆斯就创立了实用主义法学,这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实主义法学又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学思想,它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而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在现实主义法学中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律的认可。但需要指出的是,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而要了解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中看出: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启蒙阶段,也是在功利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阶段。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古典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那里得到理论启发的,将英国法哲学的理论要义加以吸收。古典实证主义分析法学的观点是其理论的渊源之一,后经过美国法理学家的理论移植和本土化过程,完成了英美法理学的有效嫁接。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他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被美国法学家格雷和霍费尔德所继承,使英国的普通法理论传入了美国,对后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阶段,奠基阶段,这一阶段是指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实用主义哲学指导下,创立了实用主义法学理论,为实用主义法学在美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三阶段,鼎盛阶段,这一阶段是从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末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现实主义法学在许多领域为美国法制的构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还提出了普遍的法律信仰:“现实的法”不是“书本的法”,真正的法律规则是“法律实然的,而不是应然的标准。”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对整个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现实主义法学成为罗斯福新政的主流法理学。 第四阶段,创新阶段,这一阶段是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法学派,而是将其自身的主张融入美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并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不断交锋中得到提升,主要是指美国的批判法学、行为法学、程序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后批判法学等法学主流派,他们直接继承现实主义法学的精神,汲取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将其转变为自己理论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现实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好地指导法制现代建设。 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 成: 1. 道德相对论 现实主义法学家普遍都怀疑道德和伦理在法律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阿诺德甚至还说,法律的变化经常是隐含在道德观念的术语中,而这些观念仅仅是法律的决定者们用以引起公众为之激动的口号。霍姆斯也指出,之所以要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目的是要学习和理解法律的目的,掌握法律的特有标志,以更好地裁判案件。这里,霍姆斯也隐隐表达了一丝担忧:“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在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与其在宪法和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具有同等的分量,那么,除了思想的混乱之外,我们将一无所获”,即道德的过多干预将影响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他主张法律与道德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少交往,以维护法律应有的效力。 2. 司法判决的制度化 现实主义法学家普遍认为,司法判决是法官的个人行为的集中体现,法律的最高权威在于政府机关之间的日常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法官和行政机关的相互作用。因此政府机关对社会利益和社会个体都负有普遍的责任,法官作为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私权利的保护者,不可避免的同政府机关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司法裁判是根据法官的个人偏好,依据统治集团内部实行的制度,达到实现个合法部门之间保持关系平衡的目的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官必须以现实经验材料为依据,认真研判政府的统治制度,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接近法的现实,进而作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价值的判决,以使政府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 3.法律的非形式化 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规则”、“公理”和判例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永恒性,他们只不过是那些想得出判决的人们循词而已,尤其是“纸上的法律”不同于“现实的法律”。而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 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而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 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实,“ 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细微的和不易为人们察觉到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三、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以及美国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对于挽救30 年代美国经济、政治危机,保证新政的推行,进而为战胜法西斯主义做出了积极贡献。如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被罗斯福的支持者们用来暴露那些曾投票赞成取消新政立法的法官们在司法中的偏见和任性。 2( 现实主义法学是美国的土特产,有许多观点值得肯定。它的思想渊源、历史渊源和代表人物都产生于美国,可称为美国土生土长的法学,它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和心理学研究的结合。 3( 现实主义法学影响深远,它对美国法学思想的发展和司法界的影响非常巨大。在法学教育方面, 否定“判例教学法”,创立实效性教学法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它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一些美国大学现行的教学方法也是从现实主义法学那儿引入的。在法理学方面,今天的美国批评法学就直接继承和发展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方法和研究方法。 4(加速了三大法学院的融合。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是美国著名的三大法学院,在19世纪社会学法学派占据主流的时 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居于“法学霸主”地位,“兰德尔教育模式”一统天下,代, 耶鲁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无不受到她的影响。随着现实主义法学的诞生,并逐渐取代社会学法学的地位而成为美国的主要法学思潮,耶鲁法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与哈佛大学法学院也经历了从一开始不断磨合、排斥到最后走向相互融合的过程。 5(“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理论渊源之一是现实主义法学。“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在扬弃三十年代现实主义法学的背景下,得到新的发展和创新 它与现实主义法学一样,新法律现实主义与传统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那些从抽象理念出发的法律迷信和制度迷信完全对立,并以改造法学、改革法律教育、重构法律理念为根本目标。因此现实主义法学不仅是“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理论来源,而且与现实主义法学保持着同样的变革精神。 总的来说,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可以用怀特的话来说,“现实主义法学主导美国法学理论近半个世纪,而且延续很远。”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 ,法律出版社 ,2010年4月第8版 (2)付池斌编著:《现实主义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1月第1版 (3)冯玉军选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 ,法律出版社 ,2008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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