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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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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3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3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工程)TJ302—74、《建筑安标准》(建筑工程)TJ301— 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电气工程)TJ303—75、《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风工程) TJ304—7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中的有关电梯部分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批准的六项验评标准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管理,其每项的名称、编号及解释单位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 以上六项验评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和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标准化办公室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TJ301—74)进行修订,修订后定名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对原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了广泛的调查,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保留了原标准的一些规定,修改了一些条文,并充实了新的内容。对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项目,尽可能 提出具体的定量指标,以便较明确划分“合格”和“优良”等级,突出了其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的地位。 本标准共分十二章五十九节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楼地面、门窗、装饰和屋面等六个分部工程所含的主要分项工程。 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项目、检查数量、检验方法都做了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曾多次征求各地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一些地区做了试用。最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 在执行本标准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1988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第1.0.3条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提出的。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尚应遵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的规定。 第二章 土方与爆破工程 第2.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土方与爆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2.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土方工程 第2.1.1条本节适用于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的开挖与回填、以及挖方、填方、场地平整、排水沟等土方工程。 (?)保证项目 第2.1.2条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第2.1.3条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基底处理记录。 第2.1.4条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野外鉴别或取样试验。 第2.1.5条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取样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土质量密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干土质量密度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应大于0.08g/cm3,且不应集中。 检查数量环刀法的取样数量:柱基回填,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灌砂或灌水法的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取样平面图及试验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2.1.6条土方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土方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2.1.6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 挖方、填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1 标 高 +0 100 +0 -50 ?50 ? -50 +0 -50 用水准仪检查 2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0 -0 -0 +100 -0 ,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3 边坡偏陡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 , , ,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检查数量 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取1点, 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排水沟、路面基层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挖方、填方、地面基层 每30,50m2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 坡偏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表面平整度每30,50m2取1点。 第二节 爆破工程 第2.2.1条本节适用于开挖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平整的爆破工程以及水下爆破工程。 (?)保证项目 第2.2.2条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水下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 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2.2.3条爆破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爆破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2.2.3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 场地平整 水下爆破 1 标 高 +0 -200 +100 -300 +0 -400 用水准仪检查 2 长度、宽度 +200 -0 +400 -100 +1000 -0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3 边坡偏陡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水下爆破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毕后 检查。 检查数量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偏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 第三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3.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人工地基、桩基、沉井、沉箱和地下连续墙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其它形式的基础见本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和砖石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3.0.2条本章中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工程 第3.1.1条本节适用于用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铺筑的人工地基、垫层和灰土防潮层等工程。 (?)保证项目 第3.1.2条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第3.1.3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干土质量密度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分层试(检)验记录。 (?)基本项目 第3.1.4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压程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 优良: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灰土与三合土表面无松散和起皮。 检查数量柱坑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基坑、槽沟每1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5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3.1.5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留槎和接槎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分层留槎位置正确,接槎密实。 优良:分层留槎位置、方法正确,接槎密实、平整。检查数量不少于5个接槎处,不足5处时,逐个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允许偏差项目 第3.1.6条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6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1.4条的规定。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1.6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顶面高 ?15 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灰 土 1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砂、砂石、三合土 20 第二节 重锤夯实地基工程 第3.2.1条本节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夯实工程。 (?)保证项目 第3.2.2条重锤夯实地基试夯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夯报告。 第3.2.3条重锤夯实地基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独立基础每个不少于1处,基槽每30m2不少于1处,整片地基每50m2不少于1处。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2.4条重锤夯实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4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2.3条的规定。 重锤夯实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2.4 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顶面标高 ?20 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第三节 强夯地基工程 第3.3.1条本节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工程。 (?)保证项目 第3.3.2条强夯地基施工的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3.3条强夯的夯击遍数和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3.4条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夯击点数量抽查5%。 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3.4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夯击点中心位移 150 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顶面标高 ?20 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3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第四节挤密桩工程 第3.4.1条本节适用于砂桩、土桩、灰土桩及碎石桩等挤密桩工程。 (?)保证项目 第3.4.2条挤密桩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第3.4.3条桩身的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4.4条挤密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4.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挤密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4.4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成孔中心位移 50 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成孔垂直度 1.5H/100 用测斜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3 桩 径 沉管法 ,20 尺量检查 爆扩法 ?50 冲击法 +100 -50 4 深 度 沉管法 ?100 爆扩法 ?300 冲击法 ?300 注:H为成孔深度。 第五节 振冲地基工程 第3.5.1条本节适用于松散砂土或经试验证明加固有效的粘性土或人工填土的地基挤密加固工程。 (?)保证项目 第3.5.2条振冲地基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级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 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第3.5.3条每根桩的填料总量和密实度(包括桩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 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5.4条振冲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5.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振冲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5.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桩顶中心位移 d/5 拉线和尺量检查 注:d为桩的直径。 第六节 旋喷地基工程 第3.6.1条本节适用于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和人工填土的地基加固工程。 (?)保证项目 第3.6.2条水泥的品种、标号,水泥浆的水灰比和外加剂的品种、掺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 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证明、试验报告。 第3.6.3条旋喷深度、直径及旋喷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钻机取样、标准贯入、平 板载荷试验、开挖检查 和检查施工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6.4条旋喷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6.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旋喷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6.4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桩位中心位移 50 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旋喷管垂直度 1.5H/100 用测斜仪或吊线和尺量检查 注:H为旋喷管长度。 第七节 打(压)桩工程 第3.7.1条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方桩、管桩、板桩)、钢管桩、钢板桩和木桩(方桩、圆桩、板桩)的打(压)桩工程。 (?)保证项目 第3.7.2条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木桩、钢板桩、钢管桩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 第3.7.3条打(压)桩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允许偏差项目 第3.7.4条打(压)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7.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桩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根。 打(压)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7.4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方、管、圆桩中心位置偏移 有基础梁的桩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方向 100 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方向 150 2 桩数为1,2根或单排桩 100 3 桩数为3,20根 d/2 4 桩数多于20根 边缘桩 中间桩 d 5 板 桩 位置偏移 100 垂直度 H/100 注:d为桩的直径或截面边长;H为桩长。 第八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第3.8.1条本节适用于泥浆护壁成孔,干成孔、套管成孔和爆扩成孔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保证项目 第3.8.2条灌注桩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灌注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8.6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笼 主筋间距 ?10 尺量检查 2 箍筋间距 ?20 3 直 径 ?10 4 长 度 ?100 5 桩 的 位 置 偏 移 泥浆护壁成孔、干成孔、爆扩成孔灌注桩 垂直于桩基中心线 1,2根桩 d/6 且不大于200 拉线和尺量检查 单排桩 群桩基础的边桩 沿桩基中心线 条形基础的桩 d/4 且不大于300 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6 桩 的 位 置 偏 移 套管成孔灌注桩 1,2根或单排桩 70 拉线和尺量检查 3,20根桩基的桩 d/2 桩数多于20根 边缘桩 d/2 中间桩 d 7 垂 直 度 H/100 吊线和尺量检查 注:d为桩的直径,H为桩长。 第3.8.3条成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摩擦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300mm;以端承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观察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8.4条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严禁小于计算体积。套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严禁小于,。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8.5条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允许偏差项目 第3.8.6条灌注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8.6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10%,但不少于3根。 第九节 沉井和沉箱工程 第3.9.1条本节适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和砖沉井及钢筋混凝土沉箱的制作、下沉和封底工程。 第3.9.2条沉井、沉箱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砌砖、钢壳制作等分项工程均应分别符合本标准中有关章节的规定。 (?)保证项目 第3.9.3条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标号及下沉前混凝土的强度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 第3.9.4条沉井、沉箱的封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混凝土试验报告。 (?)允许偏差项目 第3.9.5条沉井、沉箱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9.5的规定。检查数量沉井、沉箱的制作质量按浇筑段(节)内外各抽查1,5处;下沉后的质量按每座沉井、沉箱检查。 沉井、沉箱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9.5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井 、 箱 制 作 质 量 平面尺寸 长度、宽度 ?l/200且不大于100 尺量检查 曲线部分半径 ?r/200且不大于50 拉线和尺量检查 对角线差 b/100 尺量检查 井、箱壁厚度 ?15 2 下 沉 后 质 刃脚平均标高 ?100 用水准仪检查 量 底面中心位置偏移 H,10m ?H/100 吊线和尺量检查或用经纬仪检查 H?10m 100 刃脚底面高差 L,10m L/100且不大于300 用水准检查 L?10m 100 注:1、适用于陆地沉井、沉箱。 2、l为长度或宽度;r为半径;b为对角线长;H为下沉总深度;L为最高与最低两角间距离。 第十节 地下连续墙工程 第3.10.1条本节适用于以抓斗式和回转钻头式挖槽机械成槽,以泥浆护壁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工程。 第3.10.2条地下连续墙工程中的钢筋骨架及预埋管件等制作工程应符合本标准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保证项目 第3.10.3条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第3.10.4条挖槽的平面位置、深度、宽度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挖槽施工记录。 第3.10.5条泥浆配制质量、稳定性,槽底清理和置换泥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取样检查和检查泥浆质量记录。 (?)基本项目 第3.10.6条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安装后基本无变形,预埋件无松动和遗漏,标高、位置符合要求。 优良:安装后无变形,预埋件牢固,标高、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正确。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10.7条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 优良: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2%。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第3.10.8条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接缝处仅有少量夹泥,无漏水现象。 优良:接缝处无明显夹泥和渗水现象。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允许偏差项目 第3.10.9条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0.9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10.9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成墙后墙顶中心线偏差 30 拉线和尺量检查 2 凿去浮浆层后的墙顶标高 ?30 3 裸露表面局部突出 100 第四章 地下防水工程 第4.0.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4.0.2条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防水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4.1.1条本节适用于具有防水功能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其附加的沥青防水层。本节的实测项目按第五章第三节5.3.9表的有关项目测定。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3处。 (?)保证项目 第4.1.2条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第4.1.3条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和试块试验报告。 第4.1.4条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片、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等的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严禁有渗漏。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基本项目 第4.1.5条防水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混凝土表面平整,无露筋、蜂窝等缺陷,预埋件的位置基本正确,可满足使用要求。 优良:混凝土表面平整,无露筋、蜂窝等缺陷,预埋件位置正确。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4.1.6条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配合比符合要求,涂刷均匀,无漏涂和脱层。 优良:配合比及胶结料的加热和使用温度均符合要求,涂层均匀,厚度适宜,无漏涂、脱层、流淌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节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第4.2.1条本节适用于地下砖石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基层上加抹掺有防水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或多层抹压法防水层工程。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但不应少于3处。 (?)保证项目 第4.2.2条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施工配合比。 第4.2.3条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基本项目 第4.2.4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无裂纹、起砂,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 优良:表面平整、密实,无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尺寸符合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4.2.5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缝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留槎位置正确,搭接紧密。 优良:留槎位置正确,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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