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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2017-09-20 7页 doc 22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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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局,,,,年,月, ,日发布 ,,,,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基本定义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局,,,,年,月, ,日发布 ,,,,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基本定义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2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15 ? ,20 ? ,25 ? ,25 ,(,?级体力劳动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级体力劳动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级体力劳动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级体力劳动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即净劳动时间为,,,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平均劳动时间率,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名,按表,,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天,取,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动作 开始时间 耗费工时 频 名称 (时、分) (分) 率、行走距离、劳动体位等) ,.,能量代谢率,计算方法 根据表,,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2率(千焦耳,分?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工种: 姓名: ,(,劳体重: 公斤 动强度指数?计算1 采气时间: 分 方法 劳动强度 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 式中: ?——劳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动强度指数;,—— 劳动时间率,工作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日内净劳动时间3 量气时气温 ? 气压 帕斯卡 (分),工作日总工 时(分)(,);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 ——,小时工作日 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分?米,);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 ,——劳动时间率 的计算系数; ,换算系数 升 ——能量代谢率的 计算系数。 注: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时间 升,分 净劳动时间,为一个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每分钟呼气量: 工作日除去休息及 工作中间暂停的全每分钟呼气量,体表面积 升,分? 米 部时间。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 ): 附加说logYe = 0.0945,1.15984 „„..(1) 明: log (13.26,4.1868Ye)= 1.1648,0。0125x„..(2) 本标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劳 动 保 护 1、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级的作业。 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9、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10、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11、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12、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强度的劳动;(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4)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批准招待。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4、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16、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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