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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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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篇一: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目录 引言 ..................................................... 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 1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 2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2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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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及劳动法的目的 篇一:法的目的及完善 目录 引言 ..................................................... 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 1 (一)完善劳动合同 ................................ 2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2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 2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 2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 3 (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 4 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 4 (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 4 (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 . 5 1 (三)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 5 (四)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 6 结语 ..................................................... 6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很多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颁布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社会的竞争当中,人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好的人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这样一来,不但劳动者本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无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谈起,结果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后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能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建议 引言 自实施《劳动合同法》起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中,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从开始的分歧争议到正式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再到目前社会各界慢慢用客观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发展道路可谓是 2 曲折坎坷。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及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分歧,我国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制度缺陷,像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目的在于减少矛盾分歧,加强《劳动合同法》实施规范。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即用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行为的法律准则,比如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除了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准则以外,同时也是我国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稳定劳务关系的一种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先后推出了若干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规章制度,但是关于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规范却屈指可数。《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仅有17条?,这显然是无对当前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协调的,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劳动合同成立相应的制度。《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仅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约定条 3 款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详细的介绍了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对应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这两部法规还特别说明了监督本法实施的相关机构,阐述清楚了触及本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的时候,理论界对于《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曾展开过 “双保护"以及“单保护”探讨。部分学者觉得,“保障劳动人员同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双保护的表示,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却仅限于单保护,《劳动合同法》要在“双保护"、“单保护”这两者之间做出抉择。实质上,此种观点不合乎常理,有偏颇之嫌,无论是“双保护”还是“单保护”,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其实这两者并没有很大差异,把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发挥最大效用?。 《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条例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有关,例如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若是想要单方面解除,则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劳动者的合作,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必须要向劳动者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如果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必须要担负起法律责任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法律。 4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要想《劳动合同法》能够切实实现其立法目的,仍然需要对此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加以完善。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17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按照本条的规定,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同时,本法第49条明确规定:针对社保关系,国家要采取一定的做事,不断完善其跨地区进行转移接续的制度,尽管针对国家要不断完善社保关系跨地区进行转移接续的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社会保险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以及跨城乡的顺畅转接,因此很多外来员工并没有形成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这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就充分表明了,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相当大的限制作用。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针对劳动争议尚未形成完善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第5条明确规定,如果产生了劳动争议,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协商,或者是协商未果,亦或是不履行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节;如果不同意调解,或者是调解未果,亦或是不履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的相关仲 5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除本法中进行了其它规定的之外,能够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由此可见,针对劳动争议,我国的处理体制依旧是“一调一裁两审”的传统体制,并为取得任何突破,从理论上来说,此种理体制叫做是“单轨制”。然而,针对劳动争议,通过此种处理体制进行处理具有很多缺陷:首先,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仲裁前置”,其环节极为冗杂,并且还要经过多次的审判和仲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机会浪费社会资源,又会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遭受严重的诉累。其次,实施上,对于劳动争议来说,仲裁的效用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第47条明确规定?,有两种类型的案件,对劳动争议及逆行那个仲裁可以起到一裁终局的作用,这在某种层面上,对仲裁的作用进行了强化,然而该法还有一则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做作出的裁决进行撤销,这就制约了第47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此外,因为在对劳动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一个必经程序,并非是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劳动争议仲裁所作出的裁决通常得不到当事人的信 服。再次,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仲裁还有审判都要经历重叠的程序。其程序极为冗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遭受严重的诉累,难以承受, 6 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对市场经济当中出现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及时的地处理。 (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不管是怎样的法律,要想充分发挥自身的效用,都需要相关制度的积极配合,《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纵观世界各国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经验,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实际效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法律法规来说,是其顺利实行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我国也存在劳动监察制度,例如,《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73条明确规定:针对劳动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国务院下属的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超过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此外,2004年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当中的第10条也规定,劳动保障的相关行政部门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基层的各个劳动行政部门并为充分发挥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只是被动地受理相关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积极地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无力处理劳动者的投诉,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从本质上来说,政府失灵破坏了法治,践踏 7 了公平正义,将原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劳动纠纷深化成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现阶段,针对劳动争议实施的“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具有明显的缺陷,很多劳动争议无法凭借“单轨制”的方式得到解决,及时解决了,也严重缺乏及时性和合理性,所以要对当前的处理机制进行优化改革,将“一裁两审”的这种单轨制的处理机制不断地转变成双轨制—“或裁或审”。如此一来,就能够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大规模地简化,从而缩短处理来动争议的时间,并且降低处 篇二: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知识:制定劳动合同法目的和法律适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8 篇三: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为什么要着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2008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 9 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 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 10 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 11 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1995—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从3.3万件增加到31.7万件,增加了9.6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 12 的法律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也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但这恰恰又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有助于企业把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非常积极。据一些媒体调查显示,在了解该法内容的民众当中,有六成以上对该法表示满意。不少用人单位也在该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表示欢迎与支持。理论界、学术界也对这次立法所体现的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予以肯定。但是,在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到实施的半年时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时传出有的企业强迫员工 13 “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有 的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现象的发生,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误解误读或者阳奉阴违的态度。 比如,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其实,这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不是搞终身制。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认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其实,如果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成本获益,拿这样的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企业应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部法律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保护了广 14 大规范用工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在于得到严格的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自觉遵守与贯彻这部法律,再好的法也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最近,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动态过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订中。同时,要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做深入扎实的工作。比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制订严密可行的程序性实施细则;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 15 代价;有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创新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机制、手段、方法;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等。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民主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通过确定最低工资、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反就业歧视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好体现。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当员工深深感受到企业对其工作、生活及未来真诚负责时,就会与企业实现心对心的交换,自觉自愿地忠诚于企业、奉献于企业。 16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有人说,资本没有国籍,工人有国籍。工会和行业组织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能起到政府起不了的作用。工会和行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求得双赢。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会维权工作新品牌。各级工会积极敦促企业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工资不涨”等问题,收效明显。江苏省九成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协商,推动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浙江省温岭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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