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摩托车养路费关于加强我市摩托车养路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确保
公路畅通,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短缺和摩托车养路
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省交通厅从2006年开始将摩托车养路费授权委托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征收。根据《江西省公
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摩
托养路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摩托车养路费授权委托征收已近半年,我市征收情况很
不理想,在全省居后,县(市、区)...
关于加强我市摩托车养路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确保
公路畅通,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短缺和摩托车养路
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省交通厅从2006年开始将摩托车养路费授权委托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征收。根据《江西省公
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摩
托养路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摩托车养路费授权委托征收已近半年,我市征收情况很
不理想,在全省居后,县(市、区)征收进度也很不平衡,有
的至今分文未缴交。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
任,将征收任务是否完成列入政府年终考核范围,把征收任
务层层分解落实,直至分解到乡(镇、街道)、村委会。有关政府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到搞好摩托车养路费
征收工作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摸清情况,制定专门征收
,确保今
年征收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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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范围内凡拥有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主动到
交通部门缴纳摩托车养路费。
2、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稽征部门分别委托县
(市、区)交通局和市公路管理所征收,市交通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共同抓好所辖地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
:180元/辆〃年(15元/辆〃月),摩托车标志牌工本费:5元/辆〃年。
3、我市今年
征收摩托车养路费340万元。其中:乐平市交通局征收150万元,浮梁县交通局征收70万元,昌江区交通局征收120万元(含珠山区),由昌江区交通局和
市公路管理所联合征收。
1、摩托车养路费票统一使用稽征部门的票据,加盖县
(市、区)交通局财务专用章。养路费票应专人领用,专人保
管,按时足额上解稽征部门银行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挪用和压款,实行收支二条线,按月结算兑现,半年统计上
报,年终考核奖励。
2、对征收单位和个人丢失或损坏票证的,由相关责任
人按规定照价赔偿,同时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征收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摩托车养
路费,出现截留、挪用、坐支、贪污摩托车养路费等现象的,
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交通局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各征收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收取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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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对于降低标准收取的,由相关责任人补齐差额,对
于超标准收取摩托车养路费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抓好摩托车养
路费征收工作。组织人员上门服务,设立专门的摩托车养路
费征收点,督促摩托车主到开票点缴纳摩托车养路费。各征
收单位和征收人员不得在国、省道上检查征收。征收人员要
做到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各征收部门和执征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政策和标准,不
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做到一车一票一标记,维护政策的
严肃性;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车主的缴费意识,做到
依法征收。市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
工作,在新车挂牌、车辆年检的同时要严格核实公路规费的
缴纳情况,积极协助查补摩托车养路费。市交通局应派员与
公安交警部门一起做好征收工作,实现应征不漏,促进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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