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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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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司法解释 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抢劫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 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 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案件立案及法律依据、司法解释 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抢劫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 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 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二、盗窃罪 1、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使用刀片、剪刀等工具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 2、公发[1992]12号文件立案标准中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省厅决定,我省公安机关立刑事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仍执行湘高发[1998]6号文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湘公通[2002]62号) 3、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 4、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三、诈骗案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引自1997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诈骗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意见》)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 四、抢夺案 抢夺案件就其性质和情节来说,一般比扒窃案件严重得多,对这类案件不论抢夺数额多少,均应立为刑事案件。(《新的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执行以后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公安部办公厅1992发) 五、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引自2000年10月湖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六、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1、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2、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凡是帮助买主实施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的共犯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安[2000]25号) 七、拐卖妇女、儿童案 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1、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 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 2、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3、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八、妨害公务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 《刑法》第277条) 果的。( 5、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 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第二部分 一、伪造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三、持有、使用假币案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四、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六、非法集资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七、贷款诈骗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八、票据诈骗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九、金融凭证诈骗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信用卡诈骗案 1、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一、有价证券诈骗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二、保险诈骗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三、偷税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2、2年内因偷税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十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五、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八、合同诈骗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九、非法经营案 (一)非法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二十、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引自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二十一、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引自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第三部分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刑法》第140条)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三、聚众斗殴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第292条) 四、组织卖淫案 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42号) 五、强迫卖淫案 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358条) 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42号) 第四部分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交通肇事案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五部分 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应予立案。(《刑法》第347条) 部分治安、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一、火灾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燃烧性实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船舶、飞机以及 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印发) 二、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1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三、赌博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年) 四、音像制品管理 录有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的管理都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条) 附:关于市局对我局“请求解答执法中有关疑难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关于市局对我局 “请求解答执法中有关疑难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二,,三年一月三日我局就执法中有关疑难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向市局请示,现将答复情况如下: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所立案件性质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如作调解处理的,应制作调解笔录。(引自《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因此,强制戒毒对象必须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之规定,卖淫嫖娼人员如需收容教育的,在收容教育之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4、诈骗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为3000元。 5、对于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求作出轻微伤鉴定。 6、对留置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所作的笔录应是“盘问笔录”。 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在告知表的“处罚理由及依据”一栏中填写的将给予行为人的处罚必须具体、明确。 8、对赌资的没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对所有人不明的赌资(即无主赌资)暂不裁,但必须要开罚没收据。 一、迎宾的错误状态,让顾客产生距离感 迎宾是我们给顾客的第一印象,它的最大目标就是让进店的顾客感觉舒服,不要让顾客一下子就和我们产生陌生感、疑惑感和距离感。 二、接近顾客的时机不佳 其实,顾客进店时都有一定的目的性,在他们还没有找到目标之前,或者没有发现让自己稍有兴趣的产品之前,导购就提前进入顾客的思考范围,甚至是喋喋不休的介绍产品,往往会受到他们当下心理的排斥。也就是说,导购接待顾客的时机不能过早,那样会招来拒绝;但也不能太晚,这样也会让人感觉慢待,服务不周到。 那么,正确的时机是什么样子的呢,我们又该如何把握呢, 一般情况下,进店的顾客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型顾客,一进店就急迫的寻找目标,或者直接问导购有没有自己需要的产品;第二类是沉默型顾客,进店后不说话,有些斯文,节奏较慢。当然,这两类顾客除了给出的一些判断参考外,更多的还要靠导购的经验来判断,相信这也是一个合格导购的基本功。 主动型顾客相对来说较好接待。比如,一位顾客进门就东张西望,显得有些急迫,这时你就可以快速上前“先生,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这类顾客往往会说出自己的需求,然后就可以继续下面的导购。至于第二类是让大家最头疼的,对于沉默型顾客一定要给一定的选择空间,包括时间空间和物理空间。如果此时你再说“先生,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忙您的,”那就给顾客带来一定的压力,致使顾客“先随便看看”。在迎宾之后,导购可以给顾客10-20秒的独立浏览空间,而这段时间就是导购的寻机阶段。一般情况下,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沉默型顾客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用手触摸商品看标签 ?一直注视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 ?扬起脸来想什么 ?看完商品看导购 ?走着走着停下脚步 ?与导购目光相碰 ?想往里走又有些徘徊 ?浏览速度很快,无明显目标物 这时,导购就要快速上前,抓住这个关键时机,开始接近顾客。 那么,在上前接待之前的这段短短的时间里,导购到底该做些什么呢,也就是如何正确寻机呢,首先,导购要同顾客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紧跟;第二,千万不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聊天、上网、吃东西、看书等都是这段时间最为禁忌的,因为这些行为很难让顾客相信你是一个的品牌;导购的行为必须与工作有关,并且最好是动态的,这样你才便于观察顾客的状态,方便寻机,比如可以调换样板,擦擦某个角落,与同事之间讨论一下问题等等。 三、给顾客的压力太大:行为压力,错误的话术 何谓压力,压力就是让顾客感觉不舒服~不舒服的结果是什么,就是摆脱不舒服~ 对于进店顾客不舒服的原因有两点:一是顾客最敏感的部位,那就是向他掏钱,或者说钱掏的太快;第二是不要侵犯他的私人空间,不要纠缠不放,因为现在的顾客越来越自我,越来越讲究私人空间的自由。 然而,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分析,现在的终端导购要么把话说错,要么肢体行为不当,让沉默型顾客本来就戒备的心理变得更加封闭,以至于让他们产生这样的想法:不能理会导购,自己要快速寻找喜欢的产品,没有的话就赶快“转移”~所以,压力较大的接待其实是就是我们所说的“临门一脚”,不过是在把顾客往外“踢”,并且,自己浑然不知,剩下的要么是怪怨顾客太难对付,要么开始寻找自己产品没特色,要么责怪品牌知名度有问题,总之,会找出一大堆的问题来抱怨,并以此来原谅自己的过错。 那么,怎样接近顾客才是没有压力的呢,或者说把这种压力减少到最小, 第一,上面已经讲过,不要紧跟,与顾客至少要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不要阻挡顾客前行的通道,要管住自己的脚,不要给顾客制造任何障碍; 二,要说对话,管好自己的嘴巴。尽量避免用提问的语句接近顾客,比如 “你好,是买**产品的吗,” “请问需要我帮忙吗,” “如果喜欢的话,可以体验一下” 我们中国人面对抬头不见低头间的同时或朋友时,因为无话可说,就会用一句口头禅来招呼对方“吃过饭了吗,”这种区别于西方“您好”“早上好”等方式的招呼,是咱们几千年农业村落生活方式的遗留。然而,很多导购却把这些日常习惯带到了终端来应付顾客,这样接近顾客的话术是典型的不够职业,以至于给我们的销售带来很大的障碍。 正确接近顾客的开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先生,您很有眼光,这是我们的„„产品,这个款式风格很独特„„”(采用赞美的方式接近顾客) “小姐,我们这款产品现在卖的非常的好,我来帮您介绍一下„„”(单刀直入,开门见山) “小姐,您好,这款是我们目前刚刚上货的最新款式,款式优雅、与众不同,我帮您打开看看„„~” “先生,您眼光真好,这款家纺是公司最新推出的,非常适合您这样的高级人士,您不防感受一下;”(正确) 并且,你还可以借势探寻需求“请问先生/小姐,您是喜欢浅一些颜色的还是深一些的呢,”然后就可以深入的了解顾客需求,并进一步针对顾客需求进行介绍。进行到这里,基本上就实现了第一次“破冰”。这是终端导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的第一步,也是考验导购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四、沉默型顾客和购买习惯的障碍 是的,以上几点只能规避“冰带”的产生,毕竟,不管我们怎么努力,总会有一部分顾客说“随便看看”,或者一直沉默,我们又该怎么处理,要知道,顾客不开口,我们永远没有机会,因为你不知道他在想什么,你不知道他想要什么,当然,你更不知道你又该做什么~这时,就要进行第二次“破冰” 先来看看我们平时都是怎么应对的吧: 应对错误1“没关系,您先随便看看~” 应对错误2“好的,您先看看有没有喜欢的,有需要随时喊我~” 应对错误3“„„”(无语) 前两种应对都属于消极性语言,暗示顾客随便看看,看看就走,关键是一旦导购这样应对,再上前接近顾客就会增加难度,是属于快速败下阵来的自然性销售行为,自己主动放弃;而至于第三种的无声应对,不但甘拜下风,还会显得有些尴尬,顾客也会感到不舒服。 正确的应对策略是: 第一,不要太在意顾客的“随便看看”,因为它已经成了我们每个人购买时的随便应付,也就是说它是我们的购买习惯,所以,不要在意这些顾客随口说说的话,更不要纠缠问题本身。 第二,要尽快想办法减轻顾客的心理压力,巧妙借顾客的话题转变成接近顾客的理由,然后向顾客提一些他们比较关心而又易于回答的话题,从而实现朝着有利于积极销售过程的方向前进。如果导购能够把这种方法熟练运用,可以起到以柔克刚借势发力的效果。 具体的应对可以这样说: 模版1:“是的,先生~买东西肯定是要多看看的~不过我们最近刚到了两款很不错的产品,很多顾客都很喜欢,您可以先了解一下~来,这边请„„” 模版2:“没关系,先生~您现在买不买没关系,您可以先了解下我们的产品。来,我先帮您介绍下„„请问,您比较喜欢。。。。,” 先认同顾客,来缓解顾客的心理压力,然后用兴奋的语气话锋一转,导向强调某款产品的介绍上来,并且同时使用专业的手势作以引导前往。这时,大多数顾客会感到盛情难却,便进入到产品介绍的下一个流程,在引导顾客前往某款产品的同时,你也可以顺势探寻需求,以更有目的性的进行产品推介。此时,顾客基本纳入到了你的频道之内,开始愿意听你说话,留店时间开始延长,也就实现了第二次“破冰”的目标。 其实,还没有结束。导购问“尽管使用了这样的方法,还是会受到顾客的拒绝的,该怎么办,”这里有一套应对: 首先,面对这样的顾客,千万不要灰心,更不要抱怨,甚至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要知道, 顾客做出这样的反应是正常的,只要他还没有离开店面,你就还有机会; 其次,可以采用以退为进的方法。但要让你和顾客双方都有面子,既不能显出你的无礼而伤害顾客,赶顾客走;也不能显得自己很没趣,很尴尬。 此时你可以这样说,“没关系,先生~您再挑选一下自己喜欢的产品,有需要请您立即喊我~”记住:说话的时候一定要面带微笑,体现你的真诚。然后,进入第二次寻机状态,再按照上面的流程进行第三次“破冰”,当然,第三次“破冰”的时候,针对这种难以应对的顾客,,用以撬开顾客的嘴巴。毕竟中国有句古话“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我们不是在诱利顾客,但却可以拉近你同他们的距离,最终来顺利实现第三次“破冰”。 要相信自己~只要你足够专业,只要你足够真诚,只要你的服务能够体现你的价值,你就一定能够实现“破冰。最后的总结,有人问了:“怎样才算是实现了‘破冰’呢,”答案是:你感觉顾客开始愿意听你介绍产品的时候,就基本实现“破冰”了。“破冰”之后,要快速把顾客引到产品的体验上来,顾客只有通过参与到产品的体验当中来的时候,留店时间才会相应延长,我们才会拥有更多的机会。同时,导购要在与顾客互动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提问方法来探寻顾客需求,刺激购买欲望,引导顾客朝着购买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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