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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8-03-26 5页 doc 17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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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
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举报本办法第十条第1、8、10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 第十条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 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2013年2月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公通〔201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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