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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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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运输发票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规定和实务处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 (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财税[1994]12、财税[1998]114) 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 [实务问题]: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不符合规定。但是,这一争议自2005年11月28日后就不存在争议了。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以下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运输费用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都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尽管在总局后来关于运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表述中还是提外购或销售货物环节,但财税[2005]165号文提出的这一原则还是执行的。 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 ? 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1995]288) ? 准予抵扣的运费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函发[1995]28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国税发[1996]155) ? 不准予抵扣的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发[1995]288)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国税函发[2005]54) 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费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 抵扣。 纳税人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发生的运费如果可以合理划分,则运输原材料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 [实务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货物环节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不仅强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实际就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对于不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应根据企业在帐务上实际入账的货运费用的金额除以1-7%后乘以7%确认。即转出不予抵扣的运费金额=企业入账的运输费用/(1-7%)*7%二、各类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详细解读以上是我们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的一些基本政策规定。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种类很多,包括航空运票、铁路运票、公路、内河运票等,政策规定也不相同,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各种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们下面分别就各种货运发票的种类来详细解读货运发票抵扣中应注意的各类问题和事项。 (一) 民用航空运费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而在实务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取得的一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取得的这种货运代理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 管道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实务中对其规定也比较简单。 (三) 铁路运输发票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 [实务问题]由于铁路运输模式中,一般是实行车皮承包制,对于一般纳税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租用别人车皮运输导致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实际购买或销售货物人不一致,而导致铁路运输发票难以抵扣的情况,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由于爆发了河南许昌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特大案件后,200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治理,并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措施,这也导致了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发生的新的变化。 2003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文件由《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组成。 首先,对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同时符合一下六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要代开票的单位代开货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04]8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国税发[2004]88)。这里就改变了以前工业企业在货物入库、商业企业在付款后运费发票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内河运输栏内。(国税发[2004]88) 目前,对于公路、内河货运运输发票的抵扣是按如下程序进行的: 在该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国税机关比对系统中的信息采集完全是通过手工方式进行采集的,而且采集的信息量较多,发生错误的几率较大,特别是在采集18位纳税人识别码时,进行出现由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集信息错误导致大量货物运输发票发生无法抵扣的情况。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借鉴了金税三期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办法,对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于国税机关的信息采集是直接通过发票上的税控码进行电子采集的,因此采集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由于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推行了新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因此,对于新、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发票认证过程中主要会出现一下几种情况的认证错误: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为进一步提高新版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下文对如何开具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税发[2006]67 1、《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2、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3、《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4、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5、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6、《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7、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8、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在采取了以上措施后,实际工作中还是出现了大量货运发票比对不符和情况。针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国税函[2007]315号文进一步对规范开票的行为进行明确: 1、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2、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3、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货运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抵扣联票面上实际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不一致,与认证无关,国税机关应受理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按照税务总局技术一体化的思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可能出现9位或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11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国税机关不得拒绝认证。关于税务机关代码的新编制规则及使用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将发文明确。 4、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认证效率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税务总局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尽快提高货运发票扫描识别率,增强系统的易用性。 [实务问题]以上说明的这些内容,主要是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公路、内河货 物运输发票时,应按上述要求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要到申请抵扣时发现不符合要求再退票重开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发票的真伪。判断发票真伪是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时首先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发票真伪,首先要看一下发票的质量,是否有水印。开票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比如对于自开票纳税人,要先审核一下该单位是否有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资格证书。对于代开票,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要审核一下税务机关名称是否正确,必要时可打电话询问一下。对于代开票中介单位,一定要审核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证书。同时,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是是个人自行开具的货运发票,肯定是假票,因为个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些都是一些常识性问题,大家要注意,不要因为取得假票而发生不必要损失。目前,实行货运发票税控后,假票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一般纳税人还是要注意。 2、检查一下发票信息是否填开完整。具体内容如: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以及机器自行生成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3、运费金额和杂费金额一定要分开填写。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只能抵扣运费和建设基金,杂费是不能抵扣的。很多货运单位为图方便,直接开运杂费,导致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时,一定要注意运费和杂费是否分开填写,如果没有应当时就要求货运单位重开发票。 4、抵扣联不要加盖印章。很多货运单位开开具货运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都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根据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这就导致纳税人取得加盖印章的运费发票抵扣联后,国税机关不给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抵扣联时要注意,不要加盖印章。 5、仔细核对发票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金额,收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由于位数较多容易发生错误。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对国税机关在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国税函[2007]722号文明确规定: 1、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五)内海、近海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因此,从事内海、近海货运运输的纳税人也是比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纳税人管理,其增值税抵扣问题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这里就不再详细叙述了。 (六)远洋运输发票远洋运输发票属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即企业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附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 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 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号” 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 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 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 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 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器具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于2006年7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有关试点的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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