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91420传真:(010)62133552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职务:主任
收款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大钟寺支行
帐号:01090326500120111158818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
信...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91420传真:(010)62133552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职务:主任
收款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大钟寺支行
帐号:01090326500120111158818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节 定义
第一条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下列词语定义为:
1、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文字(中、英文)、图形及其组合;
2、认证产品:经甲方核准并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
3、核准产量:经甲方核准的认证产品的产量;
4、核准产地:经甲方核准的认证产品及其原料的原产地;
5、包装:附有标志并用于认证产品的包装形式和材料;
6、物料:一切附有标志、用于认证产品及企业宣传的广告、宣传物品。
7、认证产品编号:甲方统一核定的表明认证产品类别、认证年月、省份(国别)、序号、级别的编号。
第二节 总则
第二条 标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食品商品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的品质特性。注册号为:第892107至892139号,核准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性国际分类》第1、2、3、5、29、30、31、32、33类。
第三条 甲方是标志的唯一所有权人和许可权人。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第四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标志管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标志使用权,并接受甲方有关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甲方愿意在乙方遵守标志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授权乙方在认证产品上使用标志。
第三节 标志使用许可
第五条 甲方根据认证结论,按照本合同条款,授权乙方在认证产品上使用标志,其核准产量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中注明。
第六条 标志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量和核准产地的认证产品。乙方不得超出认证产品和核准产量、核准产地的范围使用标志,或者进行可导致他人对认证产品和核准产量、核准产地发生误解的宣传。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第四节 标志使用形式
第八条 乙方使用标志必须符合甲方制定的《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
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要求;用于产品包装,必须同时附有认证产品编号及“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英文:Authorized by The 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 to use Green Food Logo)字样。《手册》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原有的包装和物料自通知之日起最长可延期使用十二个月,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在包装上应同时使用甲方有偿提供的防伪标签及其它必要
。
第五节 缴费
第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缴纳费用:
1、领取《使用证》前一次性缴纳申请费、审查许可费、公告费;按本合同产品数共计元;
2、分年度缴纳标志使用费,各年缴纳数额及时限为:
第一年,人民币元,于领取《使用证》前缴纳;
第二年,人民币元,于使用标志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三年,人民币元,于使用标志第二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第五条所述认证产品发生改变时,第十条第2项中的年度标志使用费数额需按
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缴齐第十条第1项费用及第2项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再次申请标志使用权,必须重新履行认证程序。
第六节 使用证
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缴纳第十条第1项费用及第2项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颁发《使用证》(以寄发日为准)。该《使用证》是合法和有效使用标志的唯一凭证。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一旦失去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权,所持该认证产品的《使用证》即行失效。
第七节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工艺条件和
组织生产;优先采用甲方认定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乙方如需改变技术标准、工艺条件或原料来源,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核准。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需整改后复检,其费用由乙方负担,以上检测所需的样品均由乙方按标准无偿提供;乙方要求的仲裁检测,其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再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组织实施的企业年度检查。甲方可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检查乙方的生产环境、原料来源、生产过程、生产规模以及化验室、原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包装及物料库等有关场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及票据,抽取检测样品。乙方应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标志和防伪标签使用的监督检查,遵照甲方的要求停止和纠正不符合《手册》规定的使用形式及其它违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认证产品的质量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如实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及其它有关情况。
第八节 权利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向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和期限进行整改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其标志使用权,而不必经过行政或司法裁决:
1、经甲方抽检,其产品的标签、感官及其它非卫生安全指标未达到绿色食品标准,或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上述指标不符合标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换领新的《使用证》后,超过规定的期限继续使用附有原认证产品编号的包装和物料;
3、违反本合同或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其标志使用权,而不必经过行政或司法裁决:
1、经甲方抽检,其产品的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或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上述指标不符合标准;
2、生产环境条件恶化,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
3、生产工艺条件不能保障绿色食品标准的执行;
4、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违反绿色食品标准;
5、未经甲方核准,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核准的原料,或者擅自改变产品配方;
6、未经甲方核准,擅自超过核准产量、核准产地使用标志;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8、制造、提供虚假情况通过认证、企业年检或产品抽检;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六个月未缴纳标志使用费;
10、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或企业年检;
11、违反本合同或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节 许可期限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许可使用标志的期限为三年,使用期限以证书为准。乙方如继续使用标志,必须于期满前九十天提出申请,通过认证后另行签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许可自动终止:
1、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而导致本合同终止;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而乙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暂停使用标志申请;
3、乙方停业、解散、倒闭,或者失去原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提前终止许可,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的不受本条约束。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终止许可的情况,乙方必须自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当许可期满终止,如果乙方不再或未获准继续使用标志,乙方生产的商品不允许使用附有原认证产品编号的包装和物料。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期满后,如果获准继续使用标志并另行签订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尚未用完的附有原认证产品编号的包装和物料,经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许可终止,乙方均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标志,并交回《使用证》。任何超过规定期限使用标志或《使用证》的,均属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 许可终止后,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履行有关终止条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许可终止,乙方所交费用均不予退回。
第三十二条 甲方负责标志商标注册的续展,保证在许可期内标志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和标志许可的合法性。
第十节 公告
第三十三条 甲方通过媒体对下列产品予以公告:
1、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颁发《使用证》的产品;
2、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许可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公告内容包括:认证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认证产品商标、认证产品编号以及终止许可的原因。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修改或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所在地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代为行使有关标志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所在地的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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